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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天价酒泄密者应由谁来保护

2011年04月21日 02:32 来源:重庆时报

  “天价酒”被媒体曝光后,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曾经开过三次会,要求追查泄密人,查出要严惩。

  实际上,央企是替全民、替国家掌握了公共财产,是要为公共财产保值增值,而不是将公共财产视为个人或者小集团的“唐僧肉”,想吃就吃。

  更何况,“公司内部规定”是不能对抗“深喉”的举报权,更不能成为追查“深喉”的理由。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刑法也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罪。如此看来,该追查的不是所谓的“内鬼”,而是要追查那些召开会议布置追查 “内鬼”的掌握实权的人。

  如果中石化在调查处理“天价酒”事件中,不认真追查那些打击报复者,如果报料的“深喉”被曝光,甚至是被打击报复,那么,我们就不能说中石化有诚意来面对舆论监督。同样,如果我们的法律和司法机关不制定出有效的规定与措施来保护 “深喉”,那么,不可能推动我们监督体系的完善。

  杨涛(每日经济新闻署名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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