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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集资须正名

2011年04月26日 06:57 来源:东方早报

  一名经济学家撰文称,吴英承诺不切实际的回报率,隐瞒实际亏损,又一再以真金白银返还放贷人,使人深深误信其赢利能力。

  夏楠                             

  在认为吴英构成诈骗的言论中,一名经济学家撰文称,吴英承诺不切实际的回报率,隐瞒实际亏损,又一再以真金白银返还放贷人,使人深深误信其赢利能力。

  这是混淆了投资与借款的区别。在吴英和她的11名债权人之间,成立的是借贷(债权)关系而非投资(股权)关系,此二者法律性质完全不同。最重要的区别是前者可实物资产设定抵押而后者不能。将欠债还钱的义务指为谎报亏损的欺诈,实在是莫须有的欲加之罪。

  另一种认为吴英诈骗的理由是,吴英利用后来者借款支付了前期借款的高额利息。典型庞氏骗局中都使用了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资本运作方式;但决不能倒推出,使用了这种资本运作方式的都属骗局。事实上,拆东墙补西墙是大多数金融工具的特性。

  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曾发出《关于北京长城机电产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乱集资问题的通报》。通报指出,长城公司问题在于“实际上是变相发行债券,且发行额大大超过其自有资产净值,担保形同虚设,所筹集资金用途不明,投资风险大,投资者利益难以保障”。这揭示出,一场骗局之所以为骗局,并不取决于资金周转运作形式,而取决于项目或资产的真实价值。真正的骗子往往大肆宣传项目的神秘背景和不可复制性,项目或资产本身根本一文不值。

  不妨再看吴英的投资渠道。吴英的本色控股体系内共有8家公司,其最大的投资是时值1.6亿元的商业房产。

  2008年浙江省公检法联合下发的《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规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将向不特定公众吸金作为定罪前提的经济逻辑在于,一般公众作为投资者或债权人,与投资对象之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在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时,投资对象容易将项目包装炒作,设局诈骗成功。

  详查吴英案一审判决,很明显,吴英行为不符合此特征。吴英债权人只有11人,或为亲友,或为以放贷为业的资深掮客。吴英的投资项目几乎都在东阳本地,都是传统行业,稍有经验的市场参与者,都可以从吴英的投资布局中,判断风险和利润。

  据一审判决书,扣除吴英借款期间已归还本息,其认定的“实际集资诈骗”金额为3.8亿元。如果去除不被法律支持的高额利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吴英实际资产是否有能力清偿这一债务?

  在四年后回望市场,吴英投资的项目升值预期良好。如大量商业地产,在近几年间价格飙升。很可惜的是,吴英的债权人并未能从破产清偿程序中获益——吴英旗下的本色概念酒店,仅装修就投入几千万元,以450万元拍卖成交。这些数字颇堪玩味。

  浙江古来富庶,素有民间借贷传统。全国工商联发布的《2008年温州地区民间金融活动调研报告》显示,当年温州民间资本总体规模约有6000亿元。如果看到近几年来的经济形势,自然会对民间借贷的高利率抱以同情之理解。存款利率跟不上高歌猛进的CPI,谁肯把钱存进银行,坐等资产缩水?

  政策障碍导致正规金融市场形成信贷配额,民营企业贷款困难;同时民间资本缺乏投资渠道,急需释放。二者一拍即合,民间借贷市场因此而生。这一市场规模庞大,却身份尴尬、地位模糊,亟须规制。(作者为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摘编自4月25日《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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