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4月29日 18:15 来源:南方周末
陈斌
个税改革方案讨论了两年有余,千呼万唤,终于现身。2011年4月22日,对国务院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未予放行,而决定向公众征求意见,时间为4月25日至5月31日。公众也很关切自己作为纳税人的权利,短短数日,提的意见已达十几万条。
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将个税免征额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3000元,又取消两档税率,原适用40%税率的,就高不就低,升为45%。目前的方案,扣除可免税的社保缴费之后,月入1.9万元以下的纳税人有减税,其中,月入7500元至1万元之间减税的绝对数值最高,但也只有350元,减税额占收入的比例还跑不过现在超过5%的通胀率。月入超过1.9万的则被增税了。
是不太给力。公众在情绪基本稳定之余,普遍不太满意。公众不承情,觉得本次税改起征点提得不够高,最高边际税率该降也没降,更发现本次税改在理念上与众所期待的普惠性减税背道而驰。
财政部、国税总局称,本次个税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并考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翻成大白话就是,堤内损失堤外补,中低收入阶层减税,得中高收入阶层增税,一增一减,轻而易举完成了“收入分配调节”。
这种理念所宣扬的逻辑是什么呢?财政部个人所得税课题组称,如果个税起征点大幅上调,高收入群体受惠多,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反而会“相对受损”。这是说,如果普惠性减税,由于低收入阶层适用的边际税率低,因此减税的绝对数值低;高收入阶层适用的边际税率高,因此减税的绝对数值高,这样,穷人就“相对受损”了。
这种逻辑,乍听有理,其实大谬不然。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早已通过实证的方式证明:一个人消费的意愿和行为,并不取决于他的收入或财富在社会阶层中的相对位置,而是取决于其终身收入,即他一辈子工作收入折成的现值。简单说,你是穷人,政府多抽富人的税如果只是给自己花,并不能使你“相对受益”;反过来,普遍减税,富人减税的绝对数值即使比你高,也不能使你“相对受损”。而一旦把起征点提高到5000甚至更高,对更多不用缴个税的人来说,与先前缴纳的绝对数值比,减税幅度达到了100%,收益却是实实在在的。
况且,把1.9万元搞成一道分水岭,作为社会中坚的中等收入阶层被一分为二,一部分与低收入阶层一起,一部分与高收入阶层陪绑,这样割裂中等收入阶层,制造这一阶层内部的对立情绪,不利于中等收入阶层自我认同的发育和规模的壮大。如果中等阶层不能壮大,甚至萎缩,社会稳定的力量就将持续衰减。
社会是一个流动的平台,不想成为富人的穷人不是好穷人,现在月入三四千元的人,未必没有在不远的将来月入三四万元的雄心。45%的最高边际税率我自岿然不动,在全世界都不落人后,而有门道逃税者却照逃不误。“正当致富、依法纳税”者一想到这些,恐怕就泄气了一半,“生产性努力”弱了,“分配性努力”强了,于社会繁荣极其有害。
更重要的是,公共财政尚无实质进展,税收、非税收入等各种政府收入加总,占GDP比重已直追世界宏观税负最重的国家,而中国民众所享福利却处于相对很低的水平,两者很不相称。此时要做的,就绝不是“挑动群众斗群众”,让月入过1.9万元的增税以补提高起征点带来的财政小缺口,而是更大幅度地普遍减税,以藏富于民,激发消费。
在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时,理当视野放广阔些,除了调节公众内部收入分配,更要调节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收入分配,以促进社会阶层之间和各阶层内部的团结,巩固社会稳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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