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案未了局:中关村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开庭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7 03:27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丁磊
开庭仅半小时,即宣告休庭。历时已近一年的“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戏剧化地暂停了。
9月6日上午9时30分,股民李岩起诉“黄光裕等中关村科技内幕交易责任人”赔偿损失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原告李岩及其代理律师张远忠到场,被告黄光裕一方则派出了4名代理律师。
10时,开庭仅半个小时,原告一方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并追加诉讼标的,而被告方代理律师则对此提出异议。之后,法官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合议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原告追加诉讼标的和提供新证据”的请求。
原告代理律师张远忠称,目前,李岩提出的仅是第一阶段的诉讼请求,而从证券交易所打印的第二批的交易明细显示,李岩的累计交易损失为“数十万元”。对此,黄光裕一方的代理律师李默称,如果原告重新提出“数十万元”的诉讼请求,尚需向法院提交相关的损失证据和计算方法。
显然,这个“小案子”,仍在继续发酵之中。
内幕交易旧案
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案一审宣判,其中涉及的“内幕交易”事实为: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000931.SZ)的实际控制人,黄光裕于2007年4月至2007年6月28日间,在“拟将中关村上市公司与黄光裕经营管理的北京鹏泰投资公司进行资产置换”事项中,通过其实际控制交易的6个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9310万余元),截至6月28日,获利348万余元;2007年7、8月至2008年5月7日间,其在“拟以中关村上市公司收购北京鹏润地产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事项中,通过79个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13.22亿余元),截至2008年5月7日,获利3.06亿余元。
2010年8月30日“黄光裕案”二审之后,因“内幕交易罪”等三项罪名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的黄光裕,已在狱中服刑至今。
2010年9月,股民李岩对黄光裕等人提起“内幕交易赔偿”诉讼,2011年1月初,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李岩称,2007年4月到6月28日期间,黄光裕等人对中关村科技股票的内幕交易,导致自己投资受损。在此期间,其以10.39元买进500股中关村科技,并以10.08元卖出,合计亏损155元。
在9月6日的法庭陈述阶段,李岩又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李岩称,因为被告的内幕交易,自己在2007年6月进行了不恰当交易,加大了交易成本(包括佣金98.15元和印花税147.23元),因此,追加诉讼标的至400.38元。
但一位黄光裕家族人士此前对记者称,在2007年6月6日至15日的短短8个交易日里,李岩曾买进、卖出中关村股票多次,虽然,其“6月13日10.39元买进,6月15日10.08元卖出500股,亏损155元”,但在此之前,其多次短线买卖都是赚钱的,合计净赚1185元。“他并不存在真正的实际损失,反而是短线获利者。”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张远忠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国内还缺少实践经验,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我们现在参照的是美国证券交易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损失的计算,主要有差价计算法、实际诱因计算法等5种计算方式。在该案件中,我认为,不能以简单加减的方式计算损益。”
张远忠还称,基于上述计算方法,在2007年8月13日至9月27日(中关村股价由9.93元上涨至14.76元),2008年5月至11月(中关村股价由16.24元下跌至最低点2.48元),原告李岩累计交易损失数十万元。不过,在9月6日的庭审中,张远忠并未提出该诉讼请求。
“判例”的意义
在短短半小时的庭审之后,合议庭是否支持原告新的举证请求,将左右案件未来的走势。
对于“原告当庭追加请求”的该做法,黄光裕一方的代理律师李默,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称,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应当在举证期满前提出。在举证期满之前,如果原告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应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在李默看来,早在7月20日,原告就收到北京二中院的开庭通知,按照最高法的规定,证据的提出,应在收到法庭举证通知书(一般与开庭通知一并发出)后30天内,也即8月20日之前。此前,原告李岩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是,北京二中院2010年8月对黄光裕作出的终审判决,以及李某打印的股票交易明细。
在李默看来,从案件被法院受理到开庭,其间有8个月的时间,原告不存在举证困难和举证时间不足的问题。不过,李岩的代理律师张远忠则坚持说,希望法院采纳其提出“追加诉讼标的”的请求,并采纳即将提供的“第二次交易明细”作为证据。
截至目前,这仍只是一个诉讼标的仅为几百元的小案子,但对于无数正在观望的中关村股东而言,它将是一个意义重大的“判例”。
张远忠便称,目前,已经有数十名股民希望由他来代理民事索赔案。但由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国内缺少实践经验,这次开庭出于“诉讼技巧”的考虑,没有选择集体诉讼的方式,而是以个人诉讼来“试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