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仅剩半年 两公司小股东维权要抓紧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9 02:05 来源: 证券时报网证券时报记者 文雨
记者近日从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处获悉,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沪科,代码600608)、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盛,代码600771)两家上市公司在被证监会处罚近两年后,法律赋予小股东进行民事索赔的诉讼时效已步入倒计时。截至目前,上述两家公司诉讼期仅剩不足半年时间。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小股东将丧失胜诉权,失去索赔机会。因此,律师提醒因受ST沪科、ST东盛虚假陈述影响而造成损失的小股东及时维权。
ST沪科虚假陈述案:诉讼时效届满前小股东获赔
因ST沪科2004年、2005年年报未披露重大银行借款与应付票据事项、未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银行存款被银行划扣、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事项等,2010年4月,证监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同年4月23日,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惯例,该案诉讼时效截至2012年4月23日。
据悉,今年年初,由许峰律师代理的首批ST沪科小股东起诉获得法院受理后,已经于今年7月顺利结案。来自全国各地的小股东共获得了ST沪科13万元的赔偿款。第二批ST沪科小股东的索赔已于近日获得法院受理,并将于今年12月13日、14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ST沪科虚假陈述案是近年为数不多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小股东就获得赔偿的案例。如无意外,我预计第二批小股东起诉庭审后,很快就将获得赔偿。”许峰律师告诉记者。
许峰律师提醒投资者,ST沪科小股东提起索赔的条件为:在2004年3月2日以后,2006年4月25日以前买入ST沪科股票,在2006年4月25日以后卖出;或在2006年4月25日以后继续持有ST沪科股票,只要在上述时间段买入价高于3.45元的基准价,即可按照基准价计算损失,并向上市公司索赔。
ST东盛虚假陈述案:普华永道或将被起诉
另一起被众多小股东提起虚假陈述民事索赔的ST东盛,则因没有向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及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银行借款事项等信息披露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2010年5月8日,ST东盛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故该案诉讼时效截至2012年5月8日。
据许峰律师介绍,截至目前,已经有数10位ST东盛小股东提起了虚假陈述民事索赔诉讼。首批起诉的案件已于2010年10月、11月全部开庭完毕,目前正在法院主持之下进行相关的调解工作。第二批提起诉讼的案件,在ST东盛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公司方面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过,目前本人已经收到了陕西高院同意ST东盛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裁定,并告知本人尽快将案卷寄回西安中院。因此,我预计,西安中院应该很快就会对第二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许峰律师告诉记者。
另据许峰律师透露,目前其正在准备向法院递交部分小股东的起诉材料。在新的起诉中,除了将ST东盛、东盛集团、东盛药业以及时任高管作为共同被告之外,考虑到2002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存在大量没有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披露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事项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而2002年至2004年财报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仍为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05年,财报审计机构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亦为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没有发现ST东盛的重大财务违规行为,对小股东的投资决策进行了误导,可能存在审计不够审慎等问题,故在后续起诉中,可能会考虑将普华永道及深圳大华天诚作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共同被告,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实,作为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普华永道,2010年曾被外高桥小股东以虚假陈述为由,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后双方几经周折,普华永道方面同意向小股东作出补偿,并与小股东达成了和解。此次ST东盛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普华永道或将再次成为小股东的被告。
对于ST东盛小股东提起索赔的条件,许峰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2003年4月15日到2006年10月31日之间买入东盛科技,且在2006年10月31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或者在2006年10月1日到2008年5月9日之间买入东盛科技股票,且在2008年5月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也就是说,该案的索赔同样不要求投资者必须卖出股票。
众所周知,从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同意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至今已走过10年时间。在此期间,据不完全统计,约有12000名投资者当过证券民事赔偿案原告,涉案标的约12亿元。自2001年彭淼秋诉嘉宝实业案获得赔偿以来,大约有95%以上的案件原告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赔偿的现金或股票。业内多位律师均认为,受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影响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可以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另一方面能对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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