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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7 02:15 来源: 证券时报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吉炭")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9月6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年8月17日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光先生主持,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名,代表股份132,393,2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80 %。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议案表决情况

  (1)补充审议2008年公司向中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采购货物8,688.92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764,100股,占有表决权股数的75.30%,反对250,609股,弃权0股。

  该议案通过。

  (2)补充审议2010年公司向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采购商品5,386.04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764,100股,占有表决权股数的75.30%,反对250,609股,弃权0股。

  该议案通过。

  (3)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修改内容请详见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32,393,248股,占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该议案通过。

  上述第(1)、(2)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于淑贤万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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