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9 03:39 来源: 证券时报网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86号文核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428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8.5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44,918.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499.4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418.5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深鹏所验字[2012]0051号《验资报告》验证。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惠州茂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7,317万元投资惠州茂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已由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深鹏所验字[2012]0074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惠州茂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茂硕")、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已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平安银行深圳高新北支行、招商银行深圳红岭支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主要为:
一、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惠州茂硕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337130100106808888 ,截止2012年4月2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4,079万元(其中活期: 99,989.20元,另有
1、通知存款账户337130100200042783,余额为5,069万元,
2、定期存款账户337130100200042802,存期二年,余额为2,000万元,
3、定期存款账户337130100200042913,存期二年,余额为3,000万元,
4、定期存款账户337130100200043075,存期一年,,余额为2,000万元,
5、定期存款账户337130100200043199,存期一年,余额为3,000万元,
6、定期存款账户337130100200043222,存期6个月,余额为2,000万元,
7、定期存款账户337130100200043343,存期6个月,余额为3,000万元,
8、定期存款账户337130100200043466,存期3个月,余额为2,000万元,
9、定期存款账户337130100200043582,存期3个月,余额为2,00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惠州茂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电源驱动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惠州茂硕在平安银行深圳高新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2000004770084。截止2012年4月2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580万元。其中:
1、活期存款账号2000004770084,余额为0元;
2、七天通知存款账号2000007065121,余额为180万元;
3、定期存款账号 2000007065791,存期6个月,余额为200万元;
4、定期存款账号 2000007065382,存期6个月,余额为200万元;
5、定期存款账号 2000007063261,存期一年,余额为500万元;
6、定期存款账号 2000007062221, 存期一年,余额为50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惠州茂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惠州茂硕在招商银行深圳红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755917020610102 ,截止2012年4月2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658万元。其中:
1、通知存款账户75591702068000017,余额为人民币258万元,
2、定期存款账户75591702068000048,存期一年, 余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定期存款账户 75591702068000051,存期一年,余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4、定期存款账户75591702068000020,存期6个月,余额人民币200万元,
5. 定期存款账户75591702068000034,存期6个月,余额人民币20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惠州茂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惠州茂硕和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本公司、惠州茂硕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用账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惠州茂硕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贺骞、余华为可以随时到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惠州茂硕专用账户的资料;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用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查询惠州茂硕专用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用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惠州茂硕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惠州茂硕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用账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同时将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之联系方式书面告知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专用账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用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用账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专用账户。
九、本协议自本公司、开户银行、惠州茂硕、民生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用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持续督导期(2014年12月31日)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