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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31 05:00 来源: 证券时报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议案》(详见2012年4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上的【2012-031】号公告),同意公司对"福建中福种业有限公司种苗繁育基地建设项目"进行调整,将原项目中的金线莲繁育基地建设项目独立出来,调整后原项目中其他种苗培育将继续实施。变更后新项目为"福建中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线莲繁育基地建设项目",项目涉及金额为2,483.23万元,全部用募集资金以增资方式投入,实施主体由原来的福建中福种业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中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福建中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福建中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3920101040013164,用于存放甲方福建中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线莲繁育基地建设项目涉及的募集资金2,483.23万元,该笔资金分期到账,其中2,000万元于2012年 5 月 14 日到账,余下483.23万元将于 2012 年 8 月 31 日之前进入该募集资金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福建中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线莲繁育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敏、吴亚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496.65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专户总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后,募集资金专户的数量未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数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特此公告。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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