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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延长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的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31 09:59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中核钛白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1年11月30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嘉法民重整字第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天水二一三机床电器厂兰州天兰机电产品经营部对被申请人中核钛白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12)嘉法民重整字第0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中核钛白重整,同时指定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详见本公司2011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编号为2011-69号公告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中核钛白管理人于2012年5月29日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延期三个月的申请。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2012)嘉民破字第0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2012年5月29日,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将于2012年5月30日到期,为更好保障债权人、职工、债务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尚需就重整计划草案中的部分内容继续与相关机构进行磋商,请求本院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三个月。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延长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12年8月30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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