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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七届董事会201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31 13:07 来源: 中国证券报

  证券简称:康恩贝证券代码:600572公告编号:临2012-025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董事会201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12年5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2年5月25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董事。会议应参加审议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审议表决董事9人。公司监事以审议有关议案方式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了有关议案,经书面表决通过决议如下:

  通过《关于增设募集资金银行专项帐户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为有利于解决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的基本药物目录产品扩产技改项目存在的原募集资金专户所在地(杭州市)和项目实施地(兰溪市)不同带来的资金使用与管理不便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同意在项目实施地浙江省兰溪市增设一个募集资金银行专项帐户,具体如下: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基本药物目录产品扩产技改项目,专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帐号为:1208 0500 0902 1013 122。

  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和保荐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5月25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补充协议》。(详见公司临2012-026号《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补充协议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5月29日

  股票简称:康恩贝证券代码:600572编号:临2012-026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0年10月8日,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 1345号)核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7,800,000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公司六届董事会2010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立了三个募集资金银行专项帐户,具体如下: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基本药物目录产品扩产技改项目,专户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吴山支行,帐号为:3300 1616 2350 5000 1237。

  浙江康恩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实施的医疗营销网络及推广体系建设项目,专户开户行为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帐号为:7331 0101 8220 0114 631。

  浙江天保药材发展有限公司实施的银杏叶种植基地建设项目,专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兰溪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帐号为:1208 0500 2920 0245 654。(详见2010年11月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临2010—032号《公司关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随着公司基本药物目录产品扩产项目建设全面推进,由于原开设在杭州的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吴山支行专项账户与项目实施地不在同一地方,造成项目款支付极为不便,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效率,确保基本药物目录产品扩产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经5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在项目实施地浙江省兰溪市增设一个募集资金银行专项帐户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兰溪支行”)新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根据规定于2012年5月25日分别与工行兰溪支行及保荐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补充协议》。

  公司与工行兰溪支行及西南证券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工行兰溪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08 0500 0902 1013 122,截至2012年4月20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基本药物目录产品扩产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工行兰溪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西南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西南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工行兰溪支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秀娟、粟建国可以随时到工行兰溪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工行兰溪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工行兰溪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西南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行兰溪支行,同时按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工行兰溪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西南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西南证券发现公司、工行兰溪支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工行兰溪支行、西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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