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二六三企业通信有限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7 00:59 来源: 中国证券报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871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0,490,123.07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9,509,876.9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8月30日出具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1009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010年7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公司于2010年9月与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信证券”)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览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惠新里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黄寺支行(下称“浦发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一致。
2011年6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将原在北京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活期存款中的170,000,000元转存至公司在农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公司据此与北京银行及农业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一致。
截至目前,以上公司所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执行情况良好。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变更电子邮件业务拓展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将电子邮件业务拓展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北京二六三企业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通信子公司”)。本次变更完成后,企业通信子公司将在浦发银行北京黄寺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企业通信子公司将与保荐人国信证券、浦发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将定期按照电子邮件业务拓展项目的实际支出以借款形式将该项目募集资金划拨到企业通信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企业通信子公司定期按照上述借款额归还公司,企业通信子公司的还款将作为公司自有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所需。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子邮件业务拓展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企业通信子公司在浦发银行北京黄寺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国信证券、浦发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企业通信子公司已在浦发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_91040154800003154__,截止__2012___年_4_月_19_日,专户余额为__0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企业通信子公司电子邮件业务拓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企业通信子公司和浦发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企业通信子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企业通信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浦发银行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企业通信子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企业通信子公司和浦发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企业通信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企业通信子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欧煦、王立武可以随时到浦发银行查询、复印企业通信子公司专户的资料;浦发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浦发银行查询企业通信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浦发银行查询企业通信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浦发银行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向企业通信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浦发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企业通信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1000__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浦发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浦发银行,同时按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企业通信子公司、浦发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浦发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企业通信子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