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挂牌转让南方明珠国际大酒店部分资产的进展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8 01:11 来源: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南方建材公告编号:2012-24
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挂牌转让南方明珠国际
大酒店部分资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2年5月10日在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出售南方明珠国际大酒店部分资产(以下简称“该项资产”)(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5月1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载的公司2012-21公告),公告期自2012年5月10日至2012年6月6日,该项资产挂牌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30,337,793元。截至挂牌结束日,共有1个意向受让方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邮储湖南省分行”)向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了交易保证金,获得资格确认。
本公司将于近日与邮储湖南省分行签订正式协议,后续将及时披露该项资产转让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二年六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南方建材公告编号:2012-25
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建材”或“本公司”)就其与山东莱芜信发钢铁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三份《商品购销合同》所引发的合同纠纷,已于2012年6月5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三项诉讼,请求法院基于被告未依约向本公司付款却擅自提取并处分货物构成严重违约的事实,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代理费、利息及逾期罚息,并承担前述三个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同时请求上述合同所涉第三人河北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因其擅自交付货物而应按过错对被告支付义务中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受理了上述诉讼。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235号湘域中央A栋3楼
法定代表人:袁仁军,董事长
被告:山东莱芜信发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莱芜钢城区颜庄镇瞳里村
法定代表人:齐胜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1:河北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迁安火车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树立, 董事长
第三人2: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淄博高新区卫固镇傅山村
法定代表人:彭荣均,董事长
(二)案件起因
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9月7日签订了编号为NJ-XF2011-09-07-1、NJ-XF2011-09-07-2的两份《商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与第三人1河北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签订2份采购合同,分别采购5000吨Q235B 180*1300*11M钢坯和5000吨Q235B 250*1800*11M钢坯,以上两种产品均按每吨4370元加代理费45元的单价出售给被告。
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9月15日签订编号为NJ-XF 2011-09-15的第三份《商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与第三人2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签订1份采购合同,采购5000吨Q235B 165*280*5·9.2钢坯,并按每吨4450元加代理费45元的单价出售给被告。
上述三份合同均对质量、运输、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未依约向原告付款的情况下,擅自提取了上述三份合同项下的归原告所有的全部货物并处分,违反合同先付款后交货的约定,据此,被告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支付货款、代理费的义务外,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支付利息、逾期罚息的义务,同时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不予退还被告已支付的保证金。
而第三人1河北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2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或指令确认的情况下,就将归原告所有的货物交付给被告,直接导致原告无法控制货物进而不能实现与被告“先收款后交货”的约定,均具有重大过错,因而两个第三人均应在各自案件中按过错对被告支付义务中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代理费三个案件共计人民币66,975,505.90元(扣除保证金13,190,000元,以及代理费678,500.10元后,涉案本金为53,107,005.80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原告向第三人支付货款之日起到法院判决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到起诉之日止利息金额三个案件共计为人民币4,121,647.60元);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被告逾期付款之日起到法院判决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暂计算到起诉之日止逾期罚息三个案件共计为人民币15,566,827.09元);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支付违约金三个案件合计人民币13,190,000元,从被告的保证金中抵扣;
5、由被告承担三个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6、由第三人1、2分别在各自案件中对被告上述支付义务中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2)长中民二初字第0351号】、【(2012)长中民二初字第0352号】、【(2012)长中民二初字第0353号】共三份。
特此公告
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