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1 00:59 来源: 中国证券报关于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
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2年。第三个保本期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12年7月2日止。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现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为本基金的第四个保本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保证合同》。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到期后将转入第四个保本期,同时对《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自第三个保本期到期日的次日(2012年7月3日)起生效。
一、本次修订主要对基金合同中“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基金的存续”、“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保本”、“担保”、“基金的投资”、“基金的财产”和“保本期到期”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并附加了第四个保本期《保证合同》的全文,修订内容具体见附件,投资者可访问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tfund.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
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tfund.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一、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中删除了“基金合同生效日”、“认购”的表述,调整了“担保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净额”、“《保证合同》”、“持有到期”、“保本期到期日”的表述。具体内容如下:
担保人:对于本基金的第四个保本期,指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投资净额:指在过渡期限定期限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并在下一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并在下一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金额。在保本期内赎回的部分,不计入当期保本期的投资净额;
《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的保本及担保事宜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与第四个保本期的担保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持有到期:指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保本期到期日:指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删除了“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的表述,调整了“基金保本期”、“保本”的表述。具体内容如下:
(六)基金保本期
二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期开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七)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净额损失的风险。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其投资净额承担保本义务,由担保人就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所承担的前述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三、删去了原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的内容。
四、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的存续”中补充了如下内容:
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期起始于2010年7月2日,并于2012年7月2日到期。针对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担保人的变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并于2012年6月11日刊登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7月3日起生效。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删去了原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的内容。
六、调整了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保本”的表述,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损失风险。
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即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向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清偿,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所承担前述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也不适用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2、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投资净额在保本期到期时都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期到期后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
(4)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由本基金的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担保人不同意担保,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他人担保的情形;
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7、《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但担保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担保责任的除外。
七、调整了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担保”的部分表述,具体内容如下:
(一)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与担保额度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担保人。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国际商务中心6楼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国际商务中心6楼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成立日期:2006年4月30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拾亿元整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从事融资性担保及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利用自有资金从事投资业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企业营销策划及咨询服务,企业财务顾问。
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情况:截至2011年12月31日,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规模为232.53亿元, 不超过其2011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3224982154.75元)的25倍。已担保的保本基金规模为41.18亿元,分别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26.25亿元保本基金担保,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14.93亿元保本基金担保。
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二)第四个保本期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的保本担保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合同》当事人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注:即本基金的担保人,下同)和保证受益人。保证受益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2、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2.1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投资净额。
2.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期到期日,保证受益人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2.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保证受益人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折算日确认的投资净额50亿元。
2.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期即为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保本期为2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四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注:“保证受益人”为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第三个保本期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并且在第四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及由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四个保本期并且在第四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4、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保证受益人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
(2)保证受益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6、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上述担保协议的全文详见本基金合同的附件。投资者在第三个保本期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由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届时签署的担保合同在当期保本期前通过修订基金合同的方式进行更新。
(三)保证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的保证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为: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上述计算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四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证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届时签署的担保合同在当期保本期前通过修订基金合同的方式进行更新。
(四)影响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同时通知托管人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担保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担保人的更换
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人责任。
当期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担保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六)担保人的免责
除本部分第(二)款第5项以及基金合同附件《保证合同》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担保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八、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中调整了“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具体内容如下: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投资人可获得投资净额保本担保。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基金份额以及日常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保本担保。
九、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财产”中调整了“基金财产的账户”的表述。具体内容如下: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十、调整了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保本期到期”的部分表述。具体内容如下:
(二)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期到期后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2、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赎回或转换的处理方式:
(1)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将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自动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2)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默认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在保本期开始后申购的基金份额选择赎回时,需支付赎回费用;选择基金间转换时,按规定支付基金转换费用;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时,无需再支付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以实际公告为准。
(四)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持有到期的,都适用保本条款,而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继续持有或是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2、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在持有到期时赎回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应向上述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偿付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在持有到期时进行基金转换,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应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出金额,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偿付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继续选择持有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应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金额,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偿付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而可转换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应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转换金额,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偿付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六)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1、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如果其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其投资净额,则按可赎回金额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如果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则按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2、在保本期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按可赎回金额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3、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八)保本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补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本基金为符合保本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的差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用已收到的担保人的赔付款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2、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当期保本期对应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确定并提前公告。
十一、在基金合同的附件中补充了“《保证合同》”的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60090
电话:021-38561600传真:021-385619276邮编:200120
保证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国际商务中心6楼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000004479
电话:023-63821025传真:023-67885321 66 邮编:400010
鉴于: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对保证受益人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承担保本义务(注:1、“保证受益人”为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第三个保本期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并且在第四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及由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四个保本期并且在第四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2、“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是指在第三个保本期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并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并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金额,在第四个保本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计入第四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折算日是指第四个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保证人就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证受益人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和保证受益人。保证受益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投资净额。
1.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期到期日,保证受益人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1.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保证受益人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折算日确认的投资净额50亿元。
1.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期即为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保本期为2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四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保证受益人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
2、保证受益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在保本期到期日,如保证受益人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5.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5.1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保证受益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5.3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保证受益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5.1-5.3条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保证受益人。
5.5在保本期到期日,如保证受益人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及本条5.1、5.2、5.3、5.4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保证受益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6.1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6.2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证人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和其他费用,以及赔偿对保证人造成的损失。
七、保证费的支付
7.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7.2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7.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保证人应就所收取的保证费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7.3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四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9.1本《保证合同》是《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的附件,基金管理人应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9.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甲方公告的第四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生效。
9.3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9.4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另行签署合同。
9.5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二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个
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2年。第三个保本期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12年7月2日止。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条件下,本基金转入第四个保本期。
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本基金到期处理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对《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于2012年6月11日发布了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投资者可访问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tfund.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7月3日起生效。
现将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说明如下: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的担保额度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到期日和第四个保本期开始日之间,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自2012年7月3日(含)起至2012年7月26日止。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四个保本期的起始日,保本期2年,第四个保本期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14年7月27日止。如保本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根据第四个保本期的担保额度设定过渡期申购的规模上限,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或接近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四个保本期。若本基金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和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四个保本期,实际的过渡期结束日期和第四个保本期起始日期将早于上文设定日期,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指定报刊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和留意。
3、申购赎回业务开放及暂停的时间安排
(1)自2012年7月2日(含)起至2012年7月10日(含)止,为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的到期选择时间。该期间,本基金仅开放赎回业务和转出业务,暂停申购业务、转入业务和定投业务。
(2)自2012年7月11日(含)起至2012年7月25日(含)止,为本基金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该期间,本基金仅进行申购业务,暂停转入业务、定投业务、赎回业务和转出业务。
(3)2012年7月26日,为折算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届时公告的折算日计)。本基金的申购业务、转入业务、定投业务、赎回业务和转出业务,自该日起暂停,并自2012年7月30日(含)起恢复。
上述的暂停及开放业务,届时本基金不再另行公告。
一、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
1、到期选择时间
自2012年7月2日(含)起至2012年7月10日(含)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和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基金份额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四个保本期。
2、到期选择形式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转入第四个保本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上述到期选择时间结束,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选择的,则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四个保本期。
3、到期选择的处理原则
到期选择期间的赎回或转出业务申请,采取“未知价”原则和“先进先出”原则处理。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或转出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出处理时,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或转出,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到期选择的费用
(1)对于从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默认转入第三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在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开始前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进行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选择期间赎回或转换转出时,均无需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用或基金间转换费用。
(2)对于在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开放日常申购期间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到期选择期间赎回或转换转出时,则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需支付赎回费用或转换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6个月以下(含)
1.8%
6个月-2年
1.0%
2年(含)以上
0
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计算,以其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3)到期选择期间未做任何选择的基金份额,将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四个保本期,无交易费用。
即无论是从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默认转入第三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在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开始前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进行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还是在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开放日常申购期间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到期选择期间未做任何操作的基金份额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时,无交易费用。
二、过渡期申购安排
1、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
自2012年7月11日(含)起至2012年7月25日(含)止。若在该期间内,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达到或接近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的担保额度设定的规模上限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次日起停止过渡期申购业务,并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提前进入第四个保本期。
投资者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和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申购业务。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过渡期申购以金额申请,采取“未知价”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购的申购费用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费,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 50万
1.2%
50万 ≤ M <200万
0.8%
200万 ≤ M <500万
0.4%
M ≥ 500万
1000元每笔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申请的日期
(在适用绝对数额计算申购费用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5、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方法
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按担保额度对投资净额规模(含由第三个保本期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实行上限控制,担保额度为50亿元。
总规模控制方法:
(1)由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全部确认;
(2)对于在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
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接近或超过50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若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申请的总金额和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之和不超过50亿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超过50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持仓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上述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与当日申购申请金额之和的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并公告。
三、过渡期运作的相关规定
1、基金管理人可在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在过渡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即2012年7月26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同时,本基金提前进入第四个保本期。
折算日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计入本基金的第四个保本期,其计入第四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数。
折算后的计入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数*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1.000元)
其中,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基金份额数以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并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计入第四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折算后的计入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1.000元
3、过渡期申购、到期选择的风险提示
(1)对于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四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是其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其申购日至折算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2)对于可享受第三个保本期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以2012年7月2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价依据,计算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与其投资净额的差额,以确定是否进行差额的偿付。即在2012年7月2日(不含该日)之后至其作出赎回或转换的有效申请日(含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对于可享受第三个保本期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以2012年7月2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价依据,计算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与其投资净额的差额,以确定是否进行差额的偿付。即在第三个保本期到期选择期间(2012年7月2日至2012年7月10日)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选择转入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四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是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过渡期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四、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为2年,保本期到期日为2014年7月27日(若本基金提前进入第四个保本期,保本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第四个保本期开始日的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一)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损失风险。
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即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向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清偿,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所承担前述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也不适用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2、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投资净额在保本期到期时都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期到期后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
(4)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由本基金的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担保人不同意担保,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他人担保的情形;
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7、《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但担保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担保责任的除外。
(四)担保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担保人。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投资净额。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期到期日,保证受益人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保证受益人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折算日确认的投资净额50亿元。
(注:“保证受益人”为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第三个保本期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并且在第四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及由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四个保本期并且在第四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保证受益人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
(2)保证受益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的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担保条款及保证合同,可查阅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6月11日发布的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附件。
五、第四个保本期到期公告
1、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持有人到期选择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电话:021-38561759
传真:021-68775881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联系人:蔡丽萍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柜台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第5层
电话:010-66553078
传真:010-66553082
联系人:王彬
3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电话:021-38561739
联系人:徐怡
(二)代销机构
1、银行渠道: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储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商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发展银行”)、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等。
2、券商渠道: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投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厦门证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金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天相投顾”)、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族证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航证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天源证券”)等。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