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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3 05:20 来源: 证券时报网

  证券代码:002110证券简称:三钢闽光公告编号:2012—021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6月12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卫才清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2012年6月7日以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7人(发出表决票7张),实际参加会议董事7人(收回表决票7张)。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7票赞成、无反对票、无弃权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同时,为强化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订了《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7票赞成、无反对票、无弃权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增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原文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并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

  2、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一般不超过一年。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在任意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五)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5、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果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3、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制作修订本。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该《公司章程(修订本)》正式生效施行,现行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7票赞成、无反对票、无弃权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工作需要,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2年6月28日上午9点在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轻安大厦八层会议室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如下:

  1、审议《关于制定<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2、审议《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象如下:(1)截至2012年6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4)公司邀请列席会议的嘉宾。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10证券简称:三钢闽光公告编号:2012—022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于2012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轻安大厦八层会议室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2年6月28日上午9时。

  (二)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轻安大厦八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方式。

  (五)股权登记日:2012年6月25日。

  (六)出席对象:

  1、截至2012年6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公司邀请列席会议的嘉宾。

  (七)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事项合法、完备。

  (二)提交本次会议审议和表决的议案如下:

  1、《关于制定<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2、《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将于2012年6月13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三、股东大会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12年6月26日、6月27日,上午9:00-11:00,下午14:30-17:00。

  (二)登记地点:福建省三明市工业中路群工三路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三)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然人股东(即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的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

  4、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会期预计为半天。

  (二)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三)会务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工业中路群工三路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邮政编码:365000

  联 系 人:苏青、罗丽红

  联系电话:(0598)8205188

  联系传真:(0598)8205013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格式)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下称“受托人”)代理本人(或本单位)出席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序号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一

  《关于制定<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二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特别说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加股东大会投票时,如果需要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对同一审议事项表达不同意见的,应进行分拆投票,并应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如实填写所投票数。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证券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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