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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5 04:19 来源: 证券时报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6月14日(星期四)下午2: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公司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顾清波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9名,代表股份103,086,167股,占股份总数的58.6517%。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101,877,22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7.96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08,939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6878%。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梁立新、李良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3,076,56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99.9907%;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0.00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全资子公司建设"年产5万吨高性能HME玻纤池窑拉丝生产线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3,086,16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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