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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的进展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8 02:39 来源: 证券时报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合同的签订表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四川科陆新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陆新能公司"或"乙方")于2011年与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签订的《风电服务战略合作协议》得到顺利开展。

  2、公告中涉及的合同已就交货要求、价格、技术服务、质量、索赔和合同争议,以及遭遇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归属等做出明确规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概述

  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基于科陆新能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深入研究、战略规划,以及其强大的大功率电力电子及控制系统的研发技术、电力工程技术、生产工艺技术等,于2011年与科陆新能公司达成服务、改造、定制生产的战略框架条款,并签订了《风电服务战略合作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2011年9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68)。

  基于上述协议,科陆新能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东方电气(天津)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近期签订了合同号分别为TJFD/C02-442-120601及TJFD/C02-449-120607的合计金额为2,376万元(含税)的《1.5MW变频器买卖合同(带LVRT)》(以下简称"《变频器合同》"),详细信息如下:

  1、合同生效条件及生效日期: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双方:甲方为东方电气(天津)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四川科陆新能电气有限公司;

  3、合同标的:1.5MW风电变频器(带LVRT);

  4、合同金额:合同号为TJFD/C02-442-120601及TJFD/C02-449-120607的《1.5MW变频器买卖合同(带LVRT)》的金额均为1,188万元(含税),上述合同合计金额为2,376万元(含税);

  5、合同交货期限:截止2012年12月底;

  6、交货地点:天津;

  7、付款方式:银行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8、违约责任:对于双方的违约行为,按照双方签订的《变频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9、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若双方对于本合同的条款解释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双方须及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争议在60日内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均可向德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甲方

  (1)公司名称:东方电气(天津)风电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天津开发区西区新兴路79号;

  (3)法定代表人:张志春;

  (4)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风力发电设备、普通及专用设备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维护、销售;机电设备零部件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制造、加工(限开发区西区)。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

  (6)甲方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科陆新能公司之间均无关联关系,甲方上一会计年度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科陆新能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

  (7)履约能力分析:

  ①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创建于1966年,是我国研究、设计、制造大型电站汽轮机的高新技术国有骨干企业和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基地的龙头企业。

  ②东方电气(天津)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是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雄厚,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大的经营规模,雄厚的资金实力,具备了良好的履约能力。

  2、乙方

  (1)公司名称:四川科陆新能电气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73%股权);

  (2)注册地址:四川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1号;

  (3)法定代表人:饶陆华;

  (4)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电气设备、电力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并提供技术服务: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影响

  1、本次涉及的合同总金额为2,376万元(含税),占公司2011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2.12%;其中单一合同的金额占公司2011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1.06%。

  2、上述合同的签订表明科陆新能公司于2011年与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签订的《风电服务战略合作协议》得到顺利执行;表明公司及科陆新能公司在新能源市场的拓展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对公司科陆新能公司新能源市场的开拓产生积极影响。

  3、《变频器合同》的标的产品将在客户验收后确认销售收入,故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及科陆新能公司2012年、2013年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4、合同的履行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科陆新能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5、《变频器合同》不涉及关联交易。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变频器合同》中已就交货要求、价格、技术服务、质量、付款条件、索赔和合同争议,以及遭遇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归属等做出明确规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释义

  《变频器合同》中的标的产品--1.5MW风电变频器(带LVRT)主要用于1.5MW双馈风力发电机系统,是风力发电系统核心部件。该标的产品以高速FPGA为控制核心,可实现高性能控制;釆用英飞凌第四代IGBT,具备较高的可靠性;具有的低电压穿越功能(LVRT)已通过中国电科院"新国标"的低电压穿越测试;同时兼具软并网、电网适应能力强、调试方便等特点,整体性能达到了国际水平,可替代国外同类产品。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科陆新能电气有限公司与东方电气(天津)风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号分别为TJFD/C02-442-120601及TJFD/C02-449-120607的《1.5MW变频器买卖合同(带LVRT)》。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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