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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议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0 01:32 来源: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000928 证券简称: 中钢吉炭 公告编号: 2012-19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 2012年6月 8日发出。

  2、本次会议于 2012年6月 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5人。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的董事为髙蔚卿、姜宝才、吴红斌、许斌、郭国庆。

  4、本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杨光主持,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办理贷款业务,其中:人民币15,000 万元、美元900万元,期限一年。由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提供担保和用公司长春电极生产线的564台套机械设备,价值19,082万元进行抵押。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公司长春电极生产线抵押资产的评估报告;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6月19日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吉炭公告编号:2012-20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名称: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会议召集人: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2012年7月5日上午9:30分。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6.出席对象:

  (1)于2012年7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吉林省吉林市和平街9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办理贷款业务,其中:人民币15,000 万元、美元900万元,期限一年。由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提供担保和用公司长春电极生产线的564台套机械设备,价值19,082万元进行抵押。

  三、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登记时间:2012年7月3日,上午9:30至下午16:00.

  4、登记地点:吉林省吉林市和平街9号公司证券事务部

  5、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五、其他事项

  说明会议联系方式(包括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和会议费用情况等。

  六、备查文件

  1.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提议股东持股证明等;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6月19日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票帐号: 持股数: 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被委托人(签名):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议案序号

  议案内容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审议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办理贷款业务,其中:人民币15,000 万元、美元900万元,期限一年。由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提供担保和用公司长春电极生产线的564台套机械设备,价值19,082万元进行抵押。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可以□不可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二○一二年 月日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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