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5 00:27 来源: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95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受理了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海阳港务有限公司共六项企业借贷纠纷案件,并向公司送达了《民事诉状》、《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潍商初字第76号】、《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2)潍商初字第76号】;《民事诉状》、《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潍商初字第77号】、《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2)潍商初字第77号】;《民事诉状》、《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潍商初字第78号】、《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2)潍商初字第78号】;《民事诉状》、《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潍商初字第79号】、《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2)潍商初字第79号】;《民事诉状》、《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潍商初字第80号】、《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2)潍商初字第80号】;《民事诉状》、《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潍商初字第81号】、《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2)潍商初字第81号】等诉讼文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595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国 董事长
第一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鸿 董事长
■
第二被告: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海阳市凤城镇龙港街
法定代表人:史乐堂 董事长
■
第三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阳市凤城镇
法定代表人:史乐堂 董事长
■
2、诉讼请求
上述六项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第一项案件: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225万元(违约金计算至2012年4月10日)。
(3)、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上述六项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第二项案件: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450万元(违约金计算至2012年4月10日)。
(3)、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上述六项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第三项案件: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200万元(违约金计算至2012年4月10日)。
(3)、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上述六项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第四项案件: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300万元(违约金计算至2012年4月10日)。
(3)、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上述六项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第五项案件: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250万元(违约金计算至2012年4月10日)。
(3)、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上述六项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第六项案件: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350万元(违约金计算至2012年4月10日)。
(3)、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上述六项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第一项案件:
原告在2011年5月对第一被告进行委托管理,期间因第一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原告于2011年7月21日为第一被告垫付了4500万元款项;第二、第三被告是第一被告的子公司,是上述款项的共同清偿人。垫付款项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但第一被告至今未能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六项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第二项案件:
原告在2011年5月对第一被告进行委托管理,期间因第一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原告于2011年7月4日为第一被告垫付了9000万元款项;第二、第三被告是第一被告的子公司,是上述款项的共同清偿人。垫付款项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但第一被告至今未能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六项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第三项案件:
原告在2011年5月对第一被告进行委托管理,期间因第一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原告于2011年7月1日为第一被告垫付了4000万元款项;第二、第三被告是第一被告的子公司,是上述款项的共同清偿人。垫付款项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但第一被告至今未能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六项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第四项案件:
原告在2011年5月对第一被告进行委托管理,期间因第一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原告于2011年6月28日为第一被告垫付了6000万元款项;第二、第三被告是第一被告的子公司,是上述款项的共同清偿人。垫付款项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但第一被告至今未能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六项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第五项案件:
原告在2011年5月对第一被告进行委托管理,期间因第一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原告于2011年6月1日为第一被告垫付了5000万元款项;第二、第三被告是第一被告的子公司,是上述款项的共同清偿人。垫付款项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但第一被告至今未能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六项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第六项案件:
原告在2011年5月对第一被告进行委托管理,期间因第一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原告于2011年6月1日为第一被告垫付了7000万元款项;第二、第三被告是第一被告的子公司,是上述款项的共同清偿人。垫付款项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但第一被告至今未能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潍商初字第76号】;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2)潍商初字第76号】;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潍商初字第77号】;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2)潍商初字第77号】;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潍商初字第78号】;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2)潍商初字第78号】;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潍商初字第79号】;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2)潍商初字第79号】;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潍商初字第80号】;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2)潍商初字第80号】;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潍商初字第81号】;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2)潍商初字第81号】;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96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受理了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公司送达了《民事诉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新民二初字第3号】等诉讼文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市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董事长
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
地址:阿拉尔玉阿新公路44公里处西支渠以西
法定代表人:齐建新 董事长
■
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鸿 董事长
■
2、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356,453.53元,利息5,370,554.57元(计算至2012年9月30日),共计46,727,008.10元;
二、判令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28日,原告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与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乌商银(2010)(阿克苏)借字第20100727000017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下辖的商业银行阿克苏分行向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2010年7月28日至2011年7月28日),还款方式为借款到期一次性全部偿还。2011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乌商银(2010)(阿克苏)保证字第20100727000074号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为以上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再加两年。合同签订后,商业银行即依约于2010年8月10日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归还了500万元的贷款,剩余的4500万元借款,经各方协商同意,原告给被告办理了展期,延展归还日至2012年2月10日。但到期后,被告未能全部偿还借款本息。
至今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6,727,008.10元未能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新民二初字第3号】。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97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确实保障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股东、职工的利益,减少公司损失,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经潍坊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友好协商,双方于2012 年 6月15日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项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管理人有权决定该项交易无需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有关情况如下:
一、协议双方介绍
1.名称:潍坊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甲方)
注册地址:奎文区文化路439号3幢312房间
法定代表人:郑民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销售纺织原材料及制品
关联关系:与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股权关系:
■
2.名称: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乙方)
注册地址: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1752号
负责人:万新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提供用于生产加工所需的各种原辅材料,并保证按生产所需均衡供应;
2、乙方负责提供相应的场地(确定具体的存放区并予以明确标识)、厂房、设备、劳动力和除甲方提供的原辅材料以外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并负责按照甲方要求的规格、数量和质量加工产品,产品全部交由甲方销售。
3、乙方对甲方委托加工产品的投料、生产、交付进行独立管理和核算,并保证甲方对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有充足的知情权、监管权。
4、加工数量和加工费
双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数量和双方确定的消耗定额确定加工产品数量。
根据不同规格产品与生产的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原材、物料消耗定额,按实际加工数量计算加工成本。
加工产品消耗的原辅材料、能源动力、包装、运输以及人工成本和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属于加工产品成本,由甲方承担。
5、价格确认和结算分配方式
(1)、价格确认
甲方提供用于生产加工所需的各种原辅材料采购价、加工产品的销售价,按市场即时公允价格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2)、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每月月底根据加工产品数量和消耗定额进行计算,对甲方实现的销售收入减去双方确定的消耗定额计算的产品成本的差额部分,双方按5:5的比例进行分配。
6、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3个月(自2012年5月30日至2012年8月29日止)。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与任何第三方达成同样的或类似的协议。协议期限届满时,如需续签,应在期满前10个工作日协商。
三、协议签订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协议的签订,将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持续进行。
四、备查文件目录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潍坊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98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
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确实保障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股东、职工的利益,减少公司损失,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经潍坊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友好协商,双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2012 年 6月15日,公司管理人同意了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项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管理人有权决定该项交易无需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有关情况如下:
一、协议双方介绍
1.名称:潍坊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甲方)
注册地址:奎文区文化路439号3幢312房间
法定代表人:郑民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销售纺织原材料及制品
关联关系:与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股权关系:
■
2.名称: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注册地址:安丘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传河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提供用于生产加工所需的各种原辅材料,并保证按生产所需均衡供应;
2、乙方负责提供相应的场地(确定具体的存放区并予以明确标识)、厂房、设备、劳动力和除甲方提供的原辅材料以外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并负责按照甲方要求的规格、数量和质量加工产品,产品全部交由甲方销售。
3、乙方对甲方委托加工产品的投料、生产、交付进行独立管理和核算,并保证甲方对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有充足的知情权、监管权。
4、加工数量和加工费
双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数量和双方确定的消耗定额确定加工产品数量。
根据不同规格产品与生产的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原材、物料消耗定额,按实际加工数量计算加工成本。
加工产品消耗的原辅材料、能源动力、包装、运输以及人工成本和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属于加工产品成本,由甲方承担。
5、价格确认和结算分配方式
(1)、价格确认
甲方提供用于生产加工所需的各种原辅材料采购价、加工产品的销售价,按市场即时公允价格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2)、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每月月底根据加工产品数量和消耗定额进行计算,对甲方实现的销售收入减去双方确定的消耗定额计算的产品成本的差额部分,双方按5:5的比例进行分配。
6、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暂定4个月(自2012年4月30日至2012年8月29日止),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与任何第三方达成同样的或类似的协议。协议期限届满时,如需续签,应在期满前10个工作日协商。
三、协议签订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协议的签订,将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持续进行。
四、备查文件目录
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