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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7 02:37 来源: 证券时报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该重大诉讼进展事项基本情况及其进展请详见2007年12月5日和2008年3月29日、4月11日、5月6日、7月24日、8月26日、9月18日及2009年3月19日分别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2012年6月18日,本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撤诉申请书》,请求事项为:撤回对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上海爱兮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公司申请撤诉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本公司诉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上海爱兮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号:(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23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因本公司诉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本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侵犯,并赔偿本公司损失3165余万元(该事项详见2012年5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经研究,本公司认为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诉讼目的已初步达到,为避免诉累,申请撤回对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上海爱兮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2012年6月25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23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2、截至目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诉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上海爱兮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及诉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均是为了维护本公司知识产权,现因本公司诉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本公司胜诉,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诉讼目的已初步达到,为避免诉累,本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次裁定,对本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2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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