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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8 01:19 来源: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 6月27 日在广西梧州市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号中恒集团六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许淑清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296,01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1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出席会议。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中恒集团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6,016,5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 %);

  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中恒集团关于聘请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6,016,5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 %);

  0股反对;0股弃权。

  2、《中恒集团关于聘请2012年度内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6,016,5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 %);

  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李彩霞、王志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结论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中恒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恒集团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中恒集团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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