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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2 02:19 来源: 证券时报网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49,97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42%,董事长朱在龙先生参与非公开增发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2年7月4日(星期三)。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情况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803号)核准,公司向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154,975,500股,并于2011年7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由392,000,000股增至546,975,500股。

  二、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博弘数君(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苏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大制药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堂硅谷长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哲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9名限售股股东均承诺,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获配股份。

  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均遵守了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亦不存在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2年7月4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为除朱在龙董事长外的9名股东。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共计149,97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42%。限售股份持股股东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持有限售

  股份数量

  本次解除

  限售数量

  本次可上

  市流通数量

  1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5,000,000

  25,000,000

  25,000,000

  2

  博弘数君(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00,000

  20,000,000

  20,000,000

  3

  中海基金公司-深发-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100,000

  17,100,000

  17,100,000

  4

  江苏苏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6,000,000

  16,000,000

  16,000,000

  5

  正大制药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16,000,000

  16,000,000

  16,000,000

  6

  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6,000,000

  16,000,000

  16,000,000

  7

  浙江天堂硅谷长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000,000

  16,000,000

  16,000,000

  8

  上海哲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875,500

  7,875,500

  7,875,500

  9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6,000,000

  16,000,000

  16,000,000

  合计

  149,975,500

  149,975,500

  149,975,500

  注: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600万股公司股份为冻结股份,解除后限售仍保持冻结状态。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景兴纸业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股份限售承诺。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景兴纸业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公司保荐机构核查意见全文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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