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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3 02:39 来源: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002224证券简称:三力士公告编号:2012-033

  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

  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12年6月1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于2012年7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

  一、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4,246,2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48%。会议由董事长吴培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予以现场见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的议案》;

  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特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

  表决情况:同意114,246,2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章程修订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对章程第一百七十四条进行了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114,246,2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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