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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3 03:39 来源: 证券时报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7月2日,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2年6月26日以邮件方式送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到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其中简伟文、章胜、周伯添、涂健等四名董事出席现场会议,曾雁、黄佑军、刘国常、郑伟文等四名董事以通讯方式参加。公司部分监事及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举行与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简伟文先生主持,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8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91号)的有关要求,公司对《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进行了补充或修订。有关章程修改的具体内容附后。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8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91号)的有关要求,公司制订了《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详细内容请查阅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8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91号)的有关要求,公司编制了"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详细内容请查阅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附:《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如下:

  第二百一十四条原文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现拟修订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制订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确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分红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的,由董事会提交议案,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董事会提出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作出决议的,应经全部董事的2/3以上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2/3以上通过。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作出决议的,应经全部监事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的,应在提供现场会议的同时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三种方式。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应该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公司快速增长时,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是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现金分红条件: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重大投资计划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计划。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公司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未提出现金分配的利润分配议案时除提供现场会议外,应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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