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4 03:19 来源: 证券时报网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7月3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姜飞雄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出席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共有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名出席本次大会,代表公司股份63,4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00,200,000股的63.3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进行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3,4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2、审议通过了《重大事项处置权限管理制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3,4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3、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3,4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4、审议通过了审议《关于制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3,4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颜华荣、王侃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