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7 00:28 来源: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证券代码:002478 证券简称:常宝股份公告编号:2012-023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7月6日接到本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江苏常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通知(以下简称“常宝投资”)的通知,截止2012年7月5日,常宝投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合计增持本公司股份300,03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数的0.07%,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名称
1、增持人:江苏常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
常宝投资于2012年1月5日首次增持本公司股份,常宝投资委托公司于2012年1月7日对外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详见2012年1月7日公司对外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02)
三、增持目的及计划:
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整体形势的认识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本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江苏常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根据自身需要在未来6个月内(自2012年1月5日开始计算)以自身名义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且最少不低于300,000股(含本次增持股份在内)。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增持时间:2012年1月5日-2012年7月5日
2、增持方式: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3、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1)常宝投资于2012年1月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首次增持公司股份299,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详见公告2012-002号)
(2)常宝投资于2012年7月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2%。
五、本次增持前后增持公司的持股情况
1、本次增持前增持公司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常宝投资共持有公司股份48,003,12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2.00%。
截止2012年7月5日,常宝投资共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300,030股,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48,303,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07%。
六、增持完成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常宝投资拟在6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的股份,且不少于300,000股,现已完成本次的增持计划。常宝投资的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七、常宝投资履行承诺情况
常宝投资严格履行其承诺,在增持期间内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常宝投资同时承诺,在增持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常宝投资的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八、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就江苏常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增持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1、常宝投资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未发生根据法律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常宝投资本次增持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3、常宝投资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的情形,满足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的条件。
4、截止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常宝投资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常宝投资已完成增持计划,其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本次增持完成后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常宝投资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次增持满足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的条件;常宝投资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本次增持完成后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