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7 03:19 来源: 证券时报网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本公司收到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12)莆民初字第68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副本一份,被告知该院已受理原告福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福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办事处东大路782弄6-3号。
被告: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杨桥东路118号宏扬新城3号楼。
二、本诉讼的起因、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依据
本公司(被告)于2011年9月与原告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详细情况见公司刊登于2011年9月7日的《上海证券报》的《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莆田建福大厦《产权交易合同》及其它房产转让进展情况的公告》),约定,本公司以人民币4474万元将所属的莆田建福大厦及配套资产转让(带租)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向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了房产产权转让总价款后,公司即按约定着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标的物实物移交,在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时(之前已完成房产证过户手续),由于公司原先购置该房产时系于1995年从先前出让方(该公司业已注销)受让而来,因该先前出让方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致使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因此,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即"任何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每逾期1天,应按总价款的0.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因逾期履行《产权交易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违约金人民币9,932,280元;2、依法判决被告移交原告其已收取的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58,178.45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3、本案涉及的莆田建福大厦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情况
该大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莆国用(1995)字第C20001号,备注有:"本宗地已经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其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因前述土地出让金原因,公司进行了多方奔走,最终于2012年4月6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本公司将视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目录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