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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10 00:59 来源: 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15证券简称:湖北金环公告编号:2012—020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2.预计的业绩: □扭亏为盈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盈利:500 万元– 600万元

  亏损:5085.49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0.024 —0.028 元

  亏损:0.24 元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扭亏为盈原因为:

  1、化纤主业因主要原材料价格下跌,使生产成本下降,部分产品盈利能力增强。

  2、公司房地产子公司开发的金环房产御江苑项目开盘,实现盈利。

  四、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具体财务数据将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9日

  股票简称:湖北金环股票代码:000615公告编号:2012—021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讯方式)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7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2年6月29日以书面和传真形式发给各董事。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过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证监公司字[2012]26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有《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三条

  原为: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修改为: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当年经营情况、可分配利润情况、未来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四条

  原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现修改为: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报中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在遵循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

  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所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经过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分红管理制度(该制度已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的议案

  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力支持,因此公司将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目标,制定了《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该规划已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

  以上议案均需提交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定于2012年7月25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12年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9日

  证券代码:000615证券简称:湖北金环公告编号:2012—021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7月25日上午10:00,会期半天;

  2、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

  5、出席对象:

  (1)截止2012年7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顾问律师;

  (4)本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其他相关人员。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制定《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的议案

  以上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7月1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等,也可登陆巨潮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查询。

  三、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

  3、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席会议,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4、登记时间:2012年7月24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4:30;

  5、登记地点:本公司证券部;

  6、登记方式:股东本人(代理人)亲自或传真方式登记。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费用安排: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陈家湖

  (2)邮政编码:441133

  (3)联系人:徐群喜

  (4)联系电话:0710-2108234

  (5)传真:0710-2108233

  五、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委托权限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股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权限

  (1) 对会议审议事项投赞成票

  (2) 对会议审议事项投反对票

  (3) 对会议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日期

  2012年 月日

  委托期限

  股东大会结束止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特别申明:如果委托人未对投票(委托权限)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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