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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的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11 02:00 来源: 证券时报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北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高埗支行、中信银行东莞石龙支行于2009年12月22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09年12月24日公告的《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鉴于专户资金(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和超额募集资金)尚未支出完毕且渤海证券督导期虽已结束但仍需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继续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现经三方协商一致,在原协议的基础上,公司与渤海证券及上述三家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协议第九条改为"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和超额募集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失效。"

  二、原协议与补充协议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补充协议不影响原协议效力,原协议除补充协议修订外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四、补充协议为原协议的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五、补充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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