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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12 00:59 来源: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611号文核准,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82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3.00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79,8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等)3,260.4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6,599.5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出具“闽华兴所(2012)验字F-002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18262666961,截止2012年6月29日,专户余额为¥29,997,259.5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营销网络优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通知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138,118,446.70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6月28日,期限不定。公司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国金证券。公司的通知存款账户不得质押。

  2、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21250100100139250,截止2012年6月29日,专户余额为6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营销网络优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可、李晓季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中国银行每月10日前、兴业银行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中国银行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660万元或者从兴业银行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40万元的,相应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国金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国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国金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3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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