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半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12 01:01 来源: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102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半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2 年 1 月 1 日-2012 年 6月 30 日
2、业绩预告类型:亏损
3、业绩预告情况表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亏损:约29,328.00万元
亏损:32,221.42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约0.34元
亏损:0.37元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公司产品价格在2012年半年度期间持续低位运行,而原料价格居高不下,导致2012年半年度出现较大亏损。公司具体财务数据将在 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103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现就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海阳农信”)诉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龙置业”)、海阳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阳港务”)、潍坊广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澜投资”)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海阳农信”)诉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龙置业”)、海阳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阳港务”)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海阳农信”)诉海洋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阳港务”)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进展情况持续披露如下:
一、案件持续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2-040)、《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海阳港务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2-041)、《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2-042),对上述诉讼案件分别履行了披露义务。目前,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如下:
1、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海阳农信与被告海龙置业、海阳港务、广澜投资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烟商初字第42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止,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二、被告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36万元。
三、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广澜投资有限公司对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广澜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海阳农信与被告海阳港务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烟商初字第41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
二、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抵押的海阳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海房他证东村字第07564号房屋他项权证所载明的房产及海阳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海他项(2009)第277、278、279、280号土地他项权证所载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房产及土地面积以他项权证记载为准)。
三、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13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563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海阳农信与被告海龙置业、海阳港务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烟商初字第43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
二、被告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诉讼而发生的律师费52万元。
三、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抵押的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核发的国海证103701240号海域使用权证书载明的海域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海域面积以他项权证记载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333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烟商初字第41号】;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烟商初字第42号】;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烟商初字第43号】。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77 证券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104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控股子公司
破产还债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海龙沂星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下午收到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蒙破字第1-1号】、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事决定书》【(2012)蒙破字第1-2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被申请进行破产还债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情况简介:
申请人: 蒙阴县垛庄镇人民政府
申请时间: 2012年7月2日
申请事由: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为由向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破产还债。
二、法院作出受理重整裁定的时间及裁定的主要内容
1. 裁定的时间:2012年7月9日
2. 裁定的主要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蒙阴县垛庄镇人民政府申请被申请人山东海龙沂星化纤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的申请,本院予以受理。
三、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事决定书》【(2012)蒙破字第1-2号】主要内容如下:
指定赵英利为山东海龙沂星化纤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组长,田洪升为副组长,管理人成员为吕杰、齐建新、张永昌、苏怀军、刘乃兵、王少军、刘静。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蒙破字第1-1号】;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事决定书》【(2012)蒙破字第1-2号】。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