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2年付息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12 01:59 来源: 证券时报网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由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7月20日发行的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2年7月20日支付2011年7月20日至2012年7月19日期间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年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品种一为3+2年期品种,简称为"11柳工01";品种二为5+2年期品种,简称"11柳工02"。
3、债券代码:品种一为112032,品种二为112033。
4、发行总额:品种一为3亿元,品种二为17亿元。
5、债券期限:品种一为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品种二为7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品种一为5.40%,品种二为5.85%。
7、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11年7月20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7月20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一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7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4年每年的7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本期债券品种二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7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7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信用评级情况: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A。
10、担保情况: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8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2011年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
1、品种一票面利率为5.40%。每手面值1,000元的"11柳工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3.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60元。
2、品种二票面利率为5.85%。每手面值1,000元的"11柳工02"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65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2年7月19日。
2、除息日:2012年7月20日。
3、付息日:2012年7月20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12年7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柳工01"和"11柳工02"持有人。2012年7月19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2年7月19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年度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期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太路1号
联系人:夏绍彦
电话:0772-3887927、3887266
传真:0772-3887266
邮编:545007
2、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5层
联系人:许凯
电话:010-66229137
传真:010-66578973
邮编:100033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邮编:518031
特此公告。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