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撤销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的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13 01:21 来源: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股票简称:ST罗顿 证券代码:600209 编号:临2012-014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撤销股票交易
其他特别处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特别处理的情况
本公司因2008年度、2009年度连续两年发生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10年4月27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变更为“*ST罗顿”。 股票代码仍为600209,股票交易价格日涨跌幅限制为5%。公司于2011 年10 月28 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申请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特别处理的请示》。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同意本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同时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特别处理。公司股票于2011年10月31日停牌一天,自2011年11月1日起恢复交易,公司股票简称由“*ST罗顿”变更为“ST罗顿”,股票代码仍为600209,股票交易价格日涨跌幅限制为5%。
二、关于申请撤销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的情况
鉴于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告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2〕3-103号)。经审计,公司2011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4,062,445.47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3,739,609.78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03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的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于2012年4月28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了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的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自2012 年 7 月16日起撤销本公司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公司股票于 2012 年7月13日停牌一天,2012 年7月16日起恢复正常交易。公司股票简称由“ST 罗顿”变更为“罗顿发展”,股票代码不变,仍为“600209”。公司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由 5%恢复为 10%。
三、风险提示
(一)关于本公司参建北京和上海两个项目的具体情况
1、北京沙河高教园住宅一期B区项目(以下简称“沙河一期B区项目”)
沙河一期B区项目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卫星城,系本公司与关联公司——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罗顿沙河公司”)(其董事长为本公司董事)合作开发建设,合作项目占地面积为11.94公顷,总建筑面积为16.8万平方米,总投资预算计53397万元,合作期限为六年。因该项目属非人为原因致项目工程不能按时竣工,2010年12月24日,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的批准和北京罗顿沙河公司的书面确认,同意继续履行《项目合作协议》,直至项目工程竣工。该项目投资比例情况如下:本公司以募集资金出资计20497.3万元,北京罗顿沙河公司以货币资金和业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合作项目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资计32899.7万元,合作双方出资分别占项目投资总额的38.39%和61.61%。合作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投资项目利润或承担亏损。
A、 项目资金来源
沙河一期B区项目建设资金由北京罗顿沙河公司筹集,截至2011年12月31日,项目资金来源总额为53397万元,其中本公司以募集资金出资20497.3万元,占项目总资金来源的38.39%。截至2005年12月31日沙河一期B区项目共收到公司参建资金20497.3万元,其中2004年度收到公司参建资金18700万元,2005年度收到本公司参建资金1797.3万元。
B、 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项目共使用本公司募集资金20497.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费用
37,686,745.82
前期工程费用
7,416,847.20
建筑安装费用
159,869,406.98
合计
204,973,000.00
C、项目进展情况
沙河一期B区项目原规划总建筑面积16.8万平方米,调整后规划总面积26.8万平方米。截至2011年12月31日已开发建筑面积24.6万平方米,尚余2#楼2.2万平方米还未开发建设。
沙河一期B区项目总可售面积23万平方米,已售19.52万平方米,销售率85%。已售部分于2004年12月开工,2006年6月至2010年12月陆续交工验收并业主入住,工程概算为14.85亿元,已发生成本为13.37亿元。该项目设有项目管理组,本公司在项目组有财务和工程人员参加。项目自始至终都有独立的帐套和报表。自2009年10月起,参建项目开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管理销售资金。
D、截至2011年末公司已累计以募集资金支付北京罗顿沙河公司合作项目投资款计2.05亿元,2011年度公司收到分红款1900万元,累计收到分红款计9090万元;
E、未来年度项目的预计收入及对公司可能的财务影响
沙河一期B区项目已处于建设收尾阶段,预计后期项目收入约为33000万元;本公司预计可实现的项目投资收益约为1500万元。
G、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沙河高教园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认为“我们认为,罗顿公司对沙河一期B区项目的利润分配会计处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是合理的。“(详见附件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沙河高教园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2、上海名门世家商业广场项目
A、项目基本情况
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项目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路202弄1-3,5-6号,博山路210-224双号、230-246双号,252-264双号。房屋建筑面积14,803.72平米,截至2007年1月,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报告及实测报告。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进行道路改建、商铺装修,于2011年1月具备对外出租条件。
2007年4月26日,本公司与关联企业——上海时蓄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时蓄公司”)(其董事长为本公司董事)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双方同意终止2006年1月20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经营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项目,并同意将本公司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全部转为项目投资款,即本公司以上述购买的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A、C区房地产及该房产的装修款共计14696.96万元出资,占该项目投资和利润分配的比例为38.53%,上海时蓄公司以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B、D、E区房地产价值23442.80万元出资,占该项目投资和利润分配的比例为61.47%,双方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及承担风险。
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项目自2009年12月开始建账,并设立了专用银行账户,对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单独核算。
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已经累计支付上述投资款计14651万元,但未收到该项目的投资分红款项。
B、该项目尚未取得产权证情况的说明
2007年末,上海时蓄公司已经向相关部门提交了申请书。本商业广场项目是"名门世家"四期的一部分。"名门世家"项目启动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当时属于旧区改造项目。因整个项目分四期开发,持续时间较长,而国家土地政策、动迁政策几经变更,本商业广场是该项目的最后部分,故需与政府多个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以便解决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问题。目前,时蓄公司正积极与各主管部门协调和沟通中,争取早日取得上述产权证。
C、根据上海时蓄公司与上海时蓄基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上海时蓄公司将名门世家四期商铺整体出租给上海时蓄基业公司,出租面积共14803.72平方米,单价为1.1元/平方米/天,租赁期为10年,租赁期限为2009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
D、项目预计对公司财务影响
因该项目运营仍处于初期阶段,招租运营及市场环境建设尚需不断完善,2011年上海时蓄公司实际收到上海时蓄基业公司租金308万元,项目亏损154万元。预计2012年将处于盈亏平衡期,其后将逐步过渡至盈利期。
E、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上海时蓄公司应收上海时蓄基业公司租金586.23万元,实际收到租金308万元,确认租金收入308万元,净利润为-1,543,780.69元。由于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项目尚未产生收益,本公司未取得收益。”(详见附件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二)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承诺的情况
为防范上述两个项目可能会出现的投资损失风险,公司控股股东——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公司出具了以下承诺:若本公司今后在上述两个项目合作经营上出现任何投资本金的损失,集团公司愿意替本公司弥补和承担。
(三)关于2011年度本公司前五名销售客户销售金额较为集中的情况
2011年度本公司前五名销售客户销售金额占销售总额的44.72%,较为集中。其原因是本公司控股的海南工程公司、上海工程公司主要从事高端酒店的装饰工程。海南工程公司具有装饰装修施工一级资质和装饰装修设计甲级资质,专门承接高星级酒店、高档会所及高端办公楼宇装修。因2011年度五星级以上酒店的装修业务较为集中,且装修档次高,合同标的金额大,因此销售前五名占比较大。2011年度销售前五名销售金额合计10884万元,占销售总额的44.72%。销售前五名客户与公司属于发包方与施工方关系,均为非关联方。
(四)关于本公司控股公司——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清欠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敦促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公司”)清理债务实现扭亏的议案》,决议组成专门小组代表本公司进一步敦促酒店公司尽快解决其扭亏及催收债权问题。
专门小组成立后立即与酒店公司进行了多轮沟通并进行了调查。专门小组初步了解到,金狮俱乐部占用酒店公司三层共计5000多平方米房屋,现正常经营,但至少已拖欠酒店公司近5年累计人民币2600余万元的资产使用费。针对专门小组的有关询问,酒店公司管理层声称对于金狮俱乐部债务毫不知情,且从未向金狮俱乐部催收资产使用费;而酒店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昂建至今未予任何答复。专门小组由此有理由相信,昂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严重责任。专门小组将进一步深入调查昂建与金狮俱乐部是否存在利益关系,以及昂建是否损害了本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专门小组将继续努力查明事实、清收债权,给公众股东一个交待。
(五)其他风险提示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为《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http://www.sse.com.cn,请广大投资者及时查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
2、参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北京沙河高教园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天健审〔2012〕3-117号)》,该报告将全文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3、参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天健审〔2012〕3-118号)》,该报告将全文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12日
股票简称:ST罗顿 证券代码:600209 编号:临2012-015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海南黄金海岸集团
有限公司的承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7月11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公司参建北京和上海两个投资项目的承诺书,全文如下: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一、 北京沙河高教园住宅一期项目
2004年,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罗顿沙河公司”)与贵公司合作开发建设北京沙河高教园住宅一期项目。合作项目占地面积为11.94公顷,总建筑面积为188,100平方米,总投资预算计53,397万元,合作期限为六年。因该项目属非人为原因致项目工程不能按时竣工,2010年12月24日,经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的批准,和北京沙河公司的书面确认,同意继续履行《项目合作协议》,直至项目工程竣工。
该项目投资比例情况如下:北京罗顿沙河公司以货币资金和业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合作项目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资计32,899.70万元,贵公司以募集资金出资计20,497.30万元,合作双方出资分别占项目投资总额的61.61%和38.39%。合作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投资项目利润或承担亏损。
二、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项目
2006年1月20日,上海时蓄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时蓄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上海时蓄公司将位于浦东新区洋泾186号地块中“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A、C区的房产共计5,606.89平方米出售给贵公司,暂定总价为140,172,250.00元。2006年2月20日,依据上海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大华资评报(2006)第027号《上海时蓄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评估报告》,上述房产的最终购买价格为12,335.96万元。2007年4月26日,上海时蓄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双方同意终止2006年1月20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经营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项目,并同意将贵公司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全部转为项目投资款,即贵公司以上述购买的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A、C区房地产及该房产的装修款共计14,696.96 万元出资,占该项目投资和利润分配的比例为38.53%,上海时蓄公司以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B、D、E区房地产价值23,442.80万元出资,占该项目投资和利润分配的比例为61.47%,双方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及承担风险。
为防范贵公司上述两个投资项目的投资风险,本公司做出如下郑重承诺:若贵公司今后在上述两个项目合作经营上出现任何投资本金的损失,本公司愿意替贵公司弥补和承担。
特此承诺。
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
2012年7月11日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12日
附件一
关于北京沙河高教园项目
专项审计报告
天健审〔2012〕3-117 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顿公司)参建的北京沙河高教园住宅及配套设施一期B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沙河一期B区项目)自2006年至2011年的项目利润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利润分配情况进行了审计。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项目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沙河一期B区项目利润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的责任是发表审计意见。现将审计情况说明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沙河一期B区项目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卫星城,系罗顿公司与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罗顿沙河公司)合作开发建设,合作项目占地面积为11.94公顷,总建筑面积为16.8万平方米,总投资预算计533,970,000.00元,合作期限为六年。其中,罗顿公司以募集资金出资204,973,000.00元,北京罗顿沙河公司以货币资金和业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合作项目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资328,997,000.00元,双方出资分别占项目投资总额的38.39%和61.61%。合作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投资项目利润或承担亏损。
沙河一期B区项目2004年已被列入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调整后规划总面积26.8万平米,具体建筑类型有联排别墅、高层住宅、商业用房等。项目于2004年12月开工建设,于2005年5月陆续开盘销售,2006年6月至2010年12月陆续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入住, 目前仅剩2#楼2.2万平方米尚未开发建设,正在办理前期手续。
(二) 建设依据
根据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北京良乡高教园区和沙河高教园区政策支持有关问题有的通知》(京政办函〔2002〕83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关于沙河高教园区住宅及配套设施一期B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京发改〔2006〕247号)批准了北京罗顿沙河公司开发建设沙河一期B区项目。
该项目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下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2003规〔昌〕审字0175号、2004规〔昌〕审字000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4规(昌)建字0161号)和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委员会下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12-2004-0001(建)等文件开工建设。
1. 项目建设单位为北京罗顿沙河公司,工程质量受北京昌平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通过国内公开招标选定。
2. 主要设计单位为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3.主要监理单位为北京百事百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4.主要施工单位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
5.工程交工验收,2006年6月至2010年11月陆续由北京昌平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科验收合格。
6.工程造价审核单位为海南罗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三) 项目核算说明
项目自2004年6月开始建账,并设立了专用银行账户,对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单独核算。
二、项目利润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 营业收入确认原则
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公司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具体为:房产完工并验收合格,达到了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且实际已交付,并已收到买方按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的房款时 (通常收到销售合同首期款和按揭款) 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 营业成本确认原则
已销开发产品的营业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营业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营业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三) 主要税项
税 种
计税基础
税率
营业税
应纳税营业额
5%
土地增值税
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产生的增值额
五级超率累进税率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5% 3%
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由于项目未清算,土地增值税按当地税务局规定的预缴税率预缴,目前暂按收入的2%预交。
(四) 销售费用确认原则
采用分摊的办法核算,按照项目收入占北京罗顿沙河公司项目总收入比重分摊。
(五) 管理费用确认原则
采用分摊的办法核算,按照项目开发成本占北京罗顿沙河公司项目总开发成本比重分摊。
三、 2006年至2011年项目利润表
沙河一期B区项目2006年至2011年项目利润表见附表。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 资金来源
沙河一期B区项目建设资金由北京罗顿沙河公司筹集。截至2011年12月31日,项目资金来源总额为533,970,000.00元,其中罗顿公司以募集资金出资204,973,000.00元,占项目总资金来源的38.39%。截至2005年12月31日沙河一期B区项目共收到罗顿公司参建资金204,973,000.00元,其中2004年度收到罗顿公司参建资金187,000,000.00元,2005年度收到罗顿公司参建资金17,973,000.00元。
(二) 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项目共使用罗顿公司募集资金204,973,0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
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费用
37,686,745.82
前期工程费用
7,416,847.20
建筑安装费用
159,869,406.98
合计
204,973,000.00
(三) 项目进展情况
沙河一期B区项目原规划总建筑面积16.8万平方米,调整后规划总面积26.8万平方米。截至2011年12月31日已开发建筑面积24.6万平方米,尚余2#楼2.2万平方米还未开发建设。
沙河一期B区项目总可售面积23万平方米,已售19.52万平方米,销售率85%。已售部分于2004年12月开工,2006年6月至2010年12月陆续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入住,工程概算为14.85亿元,已发生成本为13.37亿元。
五、利润分配情况
截至2011年12月31日沙河一期B区项目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年度
净利润
罗顿公司实收并确认投资收益的金额
2006
34,305,488.17
13,000,000.00
2007
21,415,078.21
6,900,000.00
2008
13,686,042.03
5,000,000.00
2009
24,450,904.80
7,000,000.00
2010
108,620,078.97
40,000,000.00
2011
58,351,242.00
19,000,000.00
合计
260,828,834.18
90,900,000.00
罗顿公司对沙河一期B区项目所分配的利润,在满足下述条件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1. 沙河一期B区项目实施方即北京罗顿沙河公司出具项目利润分配确认函;
2. 分配的利润不超过经审计的项目利润表按投资比例计算的可分配利润;
3. 罗顿公司实际收到分配的利润。
我们认为,罗顿公司对沙河一期B区项目的利润分配会计处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是合理的。
本专项审计报告仅供罗顿公司说明沙河一期B区项目经营情况之用,未经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附表:沙河一期B区项目2006年至2011年利润表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金顺兴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立琰
报告日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利润表
2006年至2011年
会企02表
编制单位:北京沙河高教园住宅及配套设施一期B区工程项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注释号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一、营业收入
188,619,980.00
656,009,838.00
195,744,723.00
106,713,778.00
180,225,720.00
298,034,606.00
减:营业成本
95,079,828.84
462,844,541.34
144,851,095.02
78,968,195.72
132,866,443.74
220,744,083.12
营业税金及附加
13,957,878.53
42,824,246.89
12,527,662.27
6,829,681.79
11,534,446.08
16,093,868.72
销售费用
733,005.79
4,927,628.94
4,821,134.58
2,667,844.45
3,862,026.88
9,994,433.02
管理费用
1,047,610.82
586,648.87
943,624.73
财务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77,801,656.02
144,826,771.96
32,601,206.40
18,248,056.04
31,962,803.30
51,202,221.14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77,801,656.02
144,826,771.96
32,601,206.40
18,248,056.04
31,962,803.30
51,202,221.14
减:所得税费用
19,450,414.02
36,206,692.99
8,150,301.60
4,562,014.01
10,547,725.09
16,896,732.97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58,351,242.00
108,620,078.97
24,450,904.80
13,686,042.03
21,415,078.21
34,305,488.17
五、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六、其他综合收益
七、综合收益总额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附件二
关于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项目
专项审计报告
天健审〔2012〕3-118 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顿公司)参建的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项目2011年度的项目利润表、项目利润分配情况进行了审计。上海时蓄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项目利润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的责任是发表审计意见。现将审计情况说明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项目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路202弄1-3,5-6号,博山路210-224双号、230-246双号,252-264双号。房屋建筑面积14,803.72平方米,截至2007年1月,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报告及实测报告。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进行道路改建、商铺装修,于2011年1月具备对外出租条件。
2006年1月20日,罗顿公司与上海时蓄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时蓄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上海时蓄公司将位于浦东新区洋泾186号地块中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A、C区的房产共计5,606.89平方米出售给罗顿公司,暂定总价为140,172,250.00元。
2006年2月20日,依据上海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大华资评报(2006)第027号《上海时蓄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评估报告》,上述房产的最终购买价格确认为123,359,600.00元。
2006年9月,根据上海投资咨询公司出具的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A、C区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罗顿公司除需投入上述购买款外,尚需投入23,610,000.00元对上述房产实施改造装修。
2007年4月26日,上海时蓄公司与罗顿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双方同意终止2006年1月20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经营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项目,并同意将罗顿公司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全部转为项目投资款,即罗顿公司以上述购买的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A、C区房地产及该房产的装修款共计146,969,600.00元出资,占该项目投资和利润分配的比例为38.53%,上海时蓄公司以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B、D、E区房地产价值234,428,000.00元出资,占该项目投资和利润分配的比例为61.47%,双方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及承担风险。
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罗顿公司已经累计支付上述投资款146,510,000.00元。
根据上海时蓄公司与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上海时蓄基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时蓄基业公司)的约定,上海时蓄公司将项目商铺整体租赁给上海时蓄基业公司经营管理,租赁期为10年,租赁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并为了该项目的整体策划推广招商和分租分隔改造,给予上海时蓄基业公司免租期二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底止。2011年开始,上海时蓄基业公司向上海时蓄公司支付租金。
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项目自2009年12月开始建账,并设立了专用银行账户,对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单独核算。
二、项目利润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 营业收入
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项目营业收入主要为租金收入和物业管理费收入。两项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2.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二) 税项
税 种
计税基础
税率
营业税
应纳税营业额
5%
房产税
按租金收入计征
12%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5%、3%
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三) 成本费用确认原则
与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且其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该项支出应计入营业成本。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且其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该项支出应计为一项费用。
三、2011年度项目利润表
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项目2011年度项目利润表见附表。
四、参投项目进展情况
根据上海时蓄公司与上海时蓄基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上海时蓄公司将名门世家四期商铺整体出租给上海时蓄基业公司,出租面积共13,974.16平方米,单价为1.1元/平方米/天,租赁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免租期为两年,自2011年1月1日起每两个月支付一次租金。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上海时蓄公司应收上海时蓄基业公司租金586.23万元,实际收到租金308万元,确认租金收入308万元。
五、利润分配情况
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项目利润分配情况列示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年度
净利润
罗顿公司实收并确认投资收益的金额
2009
-167,780.05
0.00
2010
-406,451.01
0.00
2011
-1,543,780.69
0.00
合计
-2,118,011.75
0.00
由于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项目尚未产生收益,罗顿公司未取得收益。
本专项审计报告仅供罗顿公司说明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项目经营情况之用,未经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附表: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项目2011年度利润表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金顺兴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立琰
报告日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2011年
会企02表
编制单位: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项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注释号
本期数
上年数
一、营业收入
4,402,211.40
730,771.75
减:营业成本
5,024,232.71
434,629.70
营业税金及附加
248,724.93
40,557.80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672,034.78
660,759.62
财务费用
999.67
1,275.64
资产减值损失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1,543,780.69
-406,451.01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1,543,780.69
-406,451.01
减:所得税费用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1,543,780.69
-406,451.01
五、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六、其他综合收益
七、综合收益总额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