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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2011年06月25日 02:51 来源:东方早报

  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据中国政府网24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等八部门在《意见》中指出,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印发以来,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进规范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融资性担保行业基础薄弱,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管,一些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需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规范。《意见》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行业性、专业性担保业务。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县域和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鼓励县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

  《意见》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扶持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水平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建立扶优限劣的良性发展机制。通过设立再担保机构等方式,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手段,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意见要求,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各项财税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在责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选择地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长期、稳定、深入的业务合作。征信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融资性担保征信管理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查询、确认有关信息提供便利。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抵(质)押相关制度,研究建立融资担保抵(质)押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为担保债权的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支持。

  此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建立完善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为主体,协调配套的融资性担保法规制度体系,防止融资性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融资性担保相关规章制度。地方监管部门要加快建设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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