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14日 03:16 来源:东方早报
自证监会7月8日发布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简称《指引》)后,最大的看点是“保荐+直投”的业务模式被叫停。
“直投公司先入股,保荐机构再参与承销,仍将存在利益输送嫌疑”
早报记者 忻尚伦
直投新规虽有意堵住券商突击入股,然而事实上仍有空子可钻。CFP 资料
自证监会7月8日发布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简称《指引》)后,最大的看点是“保荐+直投”的业务模式被叫停。但《指引》下发至今,不少业内人士提出,即便按照《指引》规定,还是有很多“空子”可以钻。比如“保荐+直投”模式虽被叫停,但“直投+保荐”依然可行;业内之前已存在的“项目互换”现象,也能在新规下继续进行。
进入时点存可操作空间
《指引》规定,券商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的,自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再对该企业进行投资。其中,引人关注的是关键性时间点。“也就是说先保荐了,直投公司就不能入股。但如果是直投公司先入股,保荐机构再参与承销,从目前文件内容看,应该还是可行的。”一上海券商投行人士说道。
那如何确定是投行部门先进入,还是直投机构先入主呢?《指引》规定,以“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的,自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为基准日。但一北京中小型风投公司合伙人就提出:“自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而并非“自签订有关协议‘和’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也就是说,即便是签订协议,也不一定成基准日,可以以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算。“那还不又是券商说了算。”
对此,有不少风投业内人士建议,该《指引》应进一步给出更明确标准,以防止被别有用心钻了空子。一些投行人士也认同需明确概念的建议。“必须要把行业内的‘皮筋’制度都厘清楚,大家都按照明确的条文做事。”
由于现行的不少保荐业务制度,都存在比较大的可操作空间,因而在股债承销的审核过程中,也往往出现争议较大的结果。“不能总是捡软柿子捏,游戏规则制定得严密一点,监管落实得扎实一点。”上述投行人士说道。
在此之前,由于部分券商拥有风投资质的直投公司和保荐承销资质的投行牌照,于是“保荐+直投”成为券商开展创新业务的突破口。寻找到一家资质较好的拟上市企业,辅导其上市;与此同时,也通过直投公司参与这家拟上市企业的增资扩股。若该企业能完成IPO(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那么券商将享受到风险投资和保荐承销双重收益;当然,若该企业无法上市,券商也将出现双重亏损。
“项目互换”规避《指引》
除进入时间点存在争议之外,也有业内人士提出,可通过与其他券商互换直投项目,达到突击入股目的。
之前证监会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为规避“7%持股比例”这条监管红线,业内存在与其他券商互换直投项目,再行保荐的情况。早报记者之前采访的一名投行人士就表示,曾辅导一家江浙企业,后直投公司入股,持股比例超了红线,就想和别家熟悉的券商互换一下直投项目。“但最终没能找到质量相当的互换对象,放弃了。”
在《指引》的规定下,若有两家券商分别对两家拟上市企业进入辅导,而他们的直投子公司也分别想入股,“理论上,在拟上市企业规模和资质相当的情况下,互换项目是可以规避‘保荐+直投’的禁令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投行业务比较成熟的资本市场,直投和保荐完全可以共存。因为,IPO公司上市无需审批只需备案;换言之,上市的“隐性成本”很低。由此,若项目存在问题,上市时不被投资者认可,“保荐+直投”才真正成为券商的双刃剑。
券商直投将向GP靠拢
采访过程中,一些直投业务人员认为,《指引》的最大好处,就是将直投基金的设立也纳入常规业务。“而且从《指引》看,直投基金的设立有望形成备案制。这将解决很多问题,包括社会对‘直投和保荐’的诟病。”
《指引》规定,直投子公司设立直投基金并完成资金筹集后,证券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直投基金的运作管理方式、筹集对象、规模和方式等情况。一家已经提请了直投基金试点申请的券商就表示,“预计将来直投基金的设立只需要在当地证监局备案即可。后续政策会陆续出台。”
目前为止,还仅有中金公司一家拥有直投基金试点资格。
被允许设立直投基金后,直投公司使用的资金来源,将突破现有的券商自有资金,而拥有向特定社会对象募资的权利。“之前遭社会诟病较多的就是券商直投是为自己赚钱,和保荐业务的收益人是同一对象,存利益输送嫌疑。”一投行部董事总经理说道,“现在身份将有所变化,将从LP(有限合伙人,即直投基金的出资方)更多地变为GP(普通合伙人,即直投基金的管理方)。”作为管理回报,GP会提取固定的管理年费,项目成功退出后,也会提取一定的业绩报酬。为协调出资方和管理方的利息,GP通常也会在基金中跟投小部分资金,降低代理人风险。
一分析人士表示,今后券商直投业务的定位,将由现在的重资本业务,向轻资本业务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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