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轩:政府应健全烟气脱硝技术规范体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1 16:30 来源: 新浪财经新浪财经讯 2011年11月11日,2011(第三届)中国能源企业高层论坛在北京隆重召开。图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秘书长王志轩。
王志轩: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在这样一个场合和机会跟大家交流一下我们新的排放标准一些看法。说实话,在讲这个主题,我自己感觉到有点儿悲哀,我干改革已经干了好几年了,越干越不明白发生了什么事情,希望借这个机会能跟大家交流交流。今天我讲4个基本点和10个不明白。
首先,这个标准今年在全国人大的一次会议上,国家环保部的领导就谈到今天要出台一个排放标准,可以达到世界上最严格的排放标准。最严格的标准,这并不是个人的理解,这个排放标准从1991年是我们国家第一次颁布的,经过了四次修订。我主要讲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现在火电厂大气污染控制体系的基本评价,第二是排放标准对电力企业的影响,第三是基本观点,第四是一些建议。
第一,基本评价,我很难一下讲得很清楚,我个人认为是体系庞杂混乱无序,各有所据,总体糊涂,内行人搞不清,外行人不明白。对新颁布的派分标准,总结果来说就是标准过严,严到疯狂的程度。一个标准刚实行没有几年就变,变了之后又改造,有的可能还没有实施新的标准又出来了,而且要求机组改造时限太短,是难以完成的任务。间接问题是产业化不成熟,混乱已成大局,政策不配套,融资及成本无渠道。
如果说体系庞杂的话,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比如说我们国家关于二氧化硫相关的法规和标准,有100多项,我相信就是搞二氧化硫的人也不一定都看过,作为我们研究者来说,每一个都非常关注,从法律到规划,到规范,到标准,到一系列的要求,我简单给大家过一下。
我简单说一下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控制,一个是排放总量的控制,层层分解到电厂。还有是排放浓度,由排放标准确定。还有是治理措施,环保审批。我们自己把它做一个分析的话,法律方面的要求,从环境质量到污染物派分标准等,还有是规划纲要,这几个中间都有一定的关系,现在目标是要规模化。以二氧化硫为例,从法律上来说,大气法、环保法等等。
关于标准的解读,我就不解读了,这是具体的数字,具体就不说了。
我下面要说一下《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的情况,污染物排放最多是污染环境,中国的《环境质量标准》和国际上的《环境质量标准相》比较,应该是基本持平。从质量的要求来说,我们并不是模仿他们的,环境质量的标准是保护人体健康最基础的标准,这是一个质量标注的比较。最右边的是中国的标准,这个是标准值,不是排放值,越低说明它越严。
我们再来看排放标准的比较,这是中国的,有两个值,一个是一般的值,100毫克,还有是50毫克的,右边的由美国、澳大利亚欧盟、日本、新西兰、瑞士、朝鲜、中国等等,这是标准要求。
氮氧化物,这个也可以看出来。
看烟尘,20毫克,这是美国的数据,后面就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
这是欧盟燃煤电厂排放图,在欧洲,像德国有200毫克,我们现在要求100毫克。
这是烟尘排放标准在这几年的变化情况,比如1992年到2004年的情况,大家可以看一下。为什么刚才说是变化太快呢,所以说是无休止的改造过程。
对电力企业的影响,我简单分析一下。一个是大面积违法运行与违规的区别。二是面临检修安排与环保改造安排的协调。三是面临处理节能与减排的尖锐矛盾。四是面临一大批不合格的环保设施的风险。五是面临亏损面加大程度加深的经济压力。六是面临各级政府、社会、媒体的压力和信任危机。
对排放标准修订的基本观点,第一是依法制定,准确定位。依法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广义的,各种法,一个是狭义的,就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要考虑到几个要素,一个是环境功能的要素,对于火电厂来说,什么样的环境功能对它有什么要求,这应该考虑。还有时间要素,对于新设备和老设备要有所区别,现在来看是有区别的,但是这个区别是不是合理。还有是污染物要素,有一些污染物有毒,有一些有害,应该分性质。还有是国家标准是最低要求标准,因为法律规定地方可以制定国家标准没有项目的项目,国家标准是一个普遍能够达到的,另外还要为地方与企业提供一些空间。比如说我们的标准看着很严,比如说100毫克,我相信所有的企业绝对不会按照100毫克去设计,必然要降低,签合同的时候应该是80毫克,不然的话怎么能够保证?所以说这里面有一个定位问题。
再有是环境为本,公平公正。排放是为了环境,当然还要考虑到这个要求下来后对于环境的改善有效性,要求过严,对环境质量的改善到底起到多大的作用?另外就是公平公正,我认为这是法律制定最基本的一个原则。对于电力和电力以外的企业,应该有公平和公正的问题。刚才讲了,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协调,总量小于浓度要求。还有是不应鞭打快牛,在制订的过程中应该听取法律规定的意见,而且应该开展必要的讨论和研讨,哪怕是我们这样的会也应该开几个。比如说在美国,在发达国家,都是通过法律程序来制订的,而我们是通过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来制订。
第三,科学要求,统筹兼顾。科学要求要做到社会成本最地,资源投入最少,环境效果最好。另外,这个标准中还提到“在任何情况下”达到的要求即非科学、也无必要,在美国、在德国等对特殊情况都有规定。还要兼顾电力的安全与生产安全,应该事先有一个评估。
第四是政策协调,产业支撑。体系化要求,系统化管理,质量监管到位。我们这么大规模的动作,真正的产业化的体系能不能支撑?不是简单的调查。
这是十个不明白:
第一,为什么脱离大气法的要求?(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环境技术经济相适应的要求)。
第二、为什么与总量控制要求相关如此悬殊?
第三,为什么老是在鞭打快牛?不以对环境质量的影响为导向?只以排放大小为导向?
第四,为什么对老电厂的改造频率要求如此之快?
第五,为什么不为地方标准和企业留点儿空间?
第六,为什么不与匹配相关政策协调?
第七,为什么标准越严,还要加大排放收费力度?
第八,为什么要强制取消烟道旁路?是否是执法问题?
第九,为什么要在两年半之内改造完成,是否考虑电力安全?
第十,为什么不考虑一定的特殊情况?(排放与质量不是线性关系,不是有毒物质,有缓冲性)
刚才我们说目标,大家都知道了,8%是国家定的,如果完成国家总的目标,现在不明白这8%是怎么定的,因为“十一五”期间就是靠电力下降完成的。
氮氧化物,国家要求10%,为什么要实行总量控制?一个基本的理由,就是每个污染源达标之后,环境仍然不能达标,所以要设定总量要求,现在排放要求大大超过总量要求,这还有什么意义?我自己看不明白这个事情。
我自己也算了一下,假如按照现在的标准,人均年用电10000千瓦时,折合原煤约35亿吨。
我的观点都讲完了,如果大家关心的话,大家看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都有明确的要求。这是《大污染防治气法》的第七条。
这是空气环境质量标准。
这是第十五条。
这是第三十条,大家可以看一下。我没有时间跟大家一一对比了。
这是《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大家可以看一下,这是电煤质量稳定性的差别。
关于产业化能不能支撑的问题,不是简单的算一下每年有多少盈利就可以了,一个完整的产业化,应该是技术路线、技术规范、扶持政策,包括核心技术等等。这是我2009年的时候研究产业化的时候所提到的一些想法,这都是我们总结出来的经验。
这是对政府的建议,一是建立健全烟气脱硝技术规范体系;二是将火电场延期脱销、除尘、脱硫系统化考虑。
最后给企业的建议,我简单说一下。
第一,应当清楚《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应当清楚对企业的影响。
第三,应当认真做好规划。
第四,应当与政府、电网沟通。
第五,应当高度重视争取优惠政策。
第六,应当高度重视人才的培养。
第七,应当认真研究问题和反映问题。
第八,应当知道接受什么处罚。
我认为企业面临的问题还是很多的,因为时间关系,只是简单点一下而已,以上是我个人的一些看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