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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开客户净佣金费率标准不低于万分之八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8 14:54 来源: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2月28日消息,新浪财经今日获悉,深圳证券业协会日前下发通知,自12月22日起,开展行业佣金自律管理工作,并同时口头要求证券公司营业网点新开客户净费率及存量客户调佣净费率标准均不得低于万分之八。在新浪财经设置的微博(http://weibo.com)投票中,有近七成网友反对这一做法。

  深圳行业成本佣金率万分之7.6

  新浪财经今日获悉,在2011年12月21日深圳市证券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上,深圳证券业协会公布初步测算统计数据:深圳地区行业成本佣金费率为万分之7.6。证券业协会相关人士认为,“这种低于成本定价的恶性竞争行为,不利于市场良性竞争”。

  深圳证券业协会在通知中明确,今后将根据深圳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向证券业协会报备的相关成本佣金数据,测算统计深圳证券营业部算术平均成本佣金水平和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服务全成本算术平均水平,定期公布测算情况,“各营业部须以此为基础,参考制定佣金水平”。

  通知还要求今后证券营业部佣金收取标准要向协会报备,并在营业场所公示,对存量客户,“采用协商的方式逐步规范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通知说,将加大对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执行情况的检查,情节严重者,将要求其主动申请暂停新开户三个月。

  深圳中山证券相关工作人员今日向新浪财经证实,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口头要求证券公司营业网点新开客户净费率及存量客户调佣净费率标准均不得低于万分之八。此次实施将于1月开始。广发证券(微博)深圳营业部工作人员透露,“老客户”并未接到明确调整通知,协会通知较为含糊,仅提及“自查及自律要求”。

  七成网友反对设券商佣金设定下限

  针对行业协会给券商佣金设定下限,有投资者反映,本是熊市,券商降低佣金有助于减少散户损失。而在新浪财经设置的微博投票中,有近七成网友反对这一做法,有两成网友支持这一做法认为低佣金会影响券商服务质量。另有9%网友认为无所谓。

  2010年10月7日,证券业协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来规范券商间佣金大战。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券商应与新客户明确约定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及收取方式,并逐步规范存量客户的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

  浙江证券业协会是最早出台新开户最低佣金标准的地方协会,要求券商营业部从2010年11月22日起,所有新开户客户的佣金不得低于万分之八;2010年12月份江苏省证券业协会也规定,券商2011年1月1日以后的新增客户收取的佣金费率不能低于千分之一;此外,广西等地方证券业协会也相继出台最低佣金标准。(曹磊 发自深圳 靓一 王霄 发自上海)

附深圳市证券业协会通知全文:

  各证券公司、证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 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10]157号文)的精神,深圳地区证券营业部应认真开展成本佣金水平测算和相关报备工作,坚持市场化 定价和维护市场良性竞争为原则,坚决反对低于成本定价的恶性竞争行为,将成本佣金作为开展佣金自律管理工作的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成本佣金为基础,加强对佣金的自律管理

  协会将根据深圳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向证券业协会报备的相关成本佣金数据,测算统计深圳证券营 业部算术平均成本佣金水平和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服务全成本算术平均水平,定期公布测算情况,各营业部须以此为基础,加强佣金管理。

  二、加强对新增客户佣金自律管理,报备并公示佣金收取标准

  各证券营业部必须以上述平均成本数据为基础,制定新增客户证券佣金收取标准,及时 向协会报备佣金收取标准,并在营业场所公示。

  各证券营业部每月初必须将上月以下资料报送协会:

  1.当月新增开户及转入客户数;

  2.当月新开户及转入客户的佣金算术平均水平;  3.当月新增开户及转入客户的最低佣金;  4.当月新增开户及转入客户佣金收取标准低于当地佣金 成本平均水平的客户情况。

  三、规范存量客户佣金自律管理工作

  各证券营业部应当进一步规范存量客户的佣金收取标准,做好证券交易佣金自律管理解释工作,采用与客户协商 的方式逐步规范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对存量客户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调整时,不得违反前述规定。

  四、加强对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执行情况的自律检查

  1.加强对佣金自律管理工作的检查

  协会将对各证券营业部报送的数据资料进行抽查,并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检查。

  2.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检查发现存在降低服务标准,恶性竞争及其它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或存在违反自律规则以 及不按报备标准收取佣金或存在虚假报备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包括谈话提醒、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录入诚信档案、要求其主动申请暂停新开 户三个月在内的自律管理措施。并将检查情况和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报深圳证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本通知经2011年12月21日深圳市证券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12月22日起执行。深圳辖区各证券营业部在每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报 送本通知所要求的上月上述资料。2011年12月22日-30日本通知所要求报送的上述资料在2012年1月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

深圳市证券业协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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