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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预付费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6 16:21 来源: 北京晚报

  解约退费明确三类计算标准

  本报讯 (记者 杨滨) 从下月起,美容美发、健身、洗车、洗浴、洗衣五大服务行业的经营者不得为记名储值卡或计次(时)性预付费服务卡设定有效期;不记名预付费服务卡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3年。有效期满后,如果卡内仍有余额或次数(时间),经营者应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

  历时一年多,经过公开征集意见、专家论证并四易其稿的《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昨天正式发布,并将于9月起施行。

  《指引》共22条,针对目前预付费交易模式中容易引发纠纷的15个方面设定了相应条款,规定在预付费服务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天内,尚未使用预付费用接受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经营者暂停营业超过30日以上的,应在暂停营业15日前以店堂告示或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余额。

  《指引》还在全国首次针对折扣优惠、买赠优惠和会员时效卡3种预付费优惠模式,明确了解约退费的计算标准。

  解约退费计算标准

  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

  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

  预付费用总额

  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  ×100%

  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

  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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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消费者购买1000元储值卡或者办理1000元健身年卡为例。

  折扣优惠:原价单次消费100元/次,持卡后消费50元/次。如消费3次后经营者违约需解除合同,扣费标准为50元/次×3=150元,扣费后向消费者应当返还费用1000元-150元=850元。

  买赠优惠:赠送金额200元或赠送价值200元的服务,单次消费价格100元/次未发生变化。消费3次后经营者违约需解除合同,退费时需要先按照赠送的价值折算出实际的单次消费折扣率,1000元÷(1000+200元)×100%=83.33%,即算上赠送价值,消费者实际享受到了按单价83.33%标准计价的优惠,返还金额为1000元-100元/次×3×83.33%=750.01元。

  会员时效卡消费:消费3个月后经营者违约解除合同,扣费标准为3÷12×100%×1000元=250元,返还金额为1000元-250元=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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