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状告超市案频现 以营利为目的引争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5 09:24 来源: 法制日报“沃尔玛”、“新世纪”、“永辉”、“重百”……重庆的知名超市无一幸免,在近期都成为周里等人的“刀下菜”。
周里等人先购买超市销售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然后一纸诉状把超市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周里等人究竟是职业打假人,还是消费者?这一系列案件一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从“职业打假”中寻商机
没有工作的周里一直想寻找一个既轻松又挣钱的工作。一天,新闻上的“职业打假”引起了他的兴趣,他认为这个工作正好符合他的要求。于是,他找到了晏勇、强大应,和他们谈起这事,立马得到了两人的支持。
“反正我在家也没事,有时间有精力,也不缺钱,打官司就是要我这样的人。”晏勇对此事很感兴趣。
于是,3人分别到重庆主城各区的超市和商场购买有瑕疵的产品,然后分别到各区法院起诉,重庆主城各区法院分别收到了类似的案件。
2011年2月21日,家住重庆市巴南区的周里来到位于大渡口区松青路的沃尔玛超市,分两次购买了瑞士糖、资生口服液等食品和保健品。
此后,周里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指出沃尔玛超市销售的产品存在相关质量问题,要求沃尔玛公司返还购物款,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承担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9101.90元。
周里所诉商品质量指卫生许可证号已过期失效、无“QS”标识及编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卫生标准标注内容、冒充地理标识产品、冒用中国名牌标识、伪造或冒用绿色食品标识等。该案在4月、7月、10月先后经过了4次庭审。
获点拨业余人士变专业
庭审中,法官对周里起诉书上表现出来的食品安全及质检专业知识感到惊讶。
法官问周里:“起诉状是你自己写的吧?”
“是我自己写的。”周里说。
“那你又是怎样知道超市的这些东西存在问题的?或者说你购买的商品怎么全是存在瑕疵的商品?”
“是有在质检部门工作过的人告诉我的。他说超市和商场销售的商品很多都有问题,叫我们去购买,然后起诉可以获得赔偿。”随着庭审调查的一步步深入,案件的整个过程也逐渐明晰。
原来周里等几人认识了曾经在质检部门工作过的李某,在一次闲谈中,李某告诉他们,超市和商场销售的很多东西都存在瑕疵问题,可以去购买那些有问题的商品,然后到法院起诉从而获得赔偿。
正苦于没有挣钱门路的周里在电视里看到广东、天津等地出现了“职业打假人”,再想起李某的话,便认为这个行业前景不错,于是开始了职业打假生涯。
一开始李某对周里进行一些专业指导,一两次后周里熟悉了情况,就开始自主行动了。
在庭审中阐述赔偿理由时,周里细数了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针对周里是否为消费者展开了激烈辩论。法官也试图从中探出周里的动机,但是周里显然已经很有经验了,对于法官各种迂回的试探,周里笑笑说:“法官,你不用问了,我知道你要问什么。我就是消费者,我就是买来自己使用,再说社会职业分工也没有打假人这一职业。”
而沃尔玛超市坚持认为周里是职业打假,拒绝接受调解。
尝甜头职业打假成产业
法庭通过调查了解到,一开始,周里到工商局举报超市销售有质量问题产品,获得了2500元奖励。
然后,周里多次到永辉等超市购买外包装存在瑕疵的产品,然后起诉到重庆市巴南区法院,20件案子全部被巴南区法院驳回。周里上诉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调解,其中19件案子以每件案子被告赔偿500元,原告撤诉结案,周里获得赔偿9500元。因此,周里认为这是个不错的挣钱门路。
据介绍,大渡口法院已经受理了15起消费者状告超市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原告为周里、晏勇、强大应等人,被告分别为“沃尔玛”、“新世纪”、“永辉”、“重百”等4家超市。在已结的7件案子中,结案方式均为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一般为500元),原告撤诉,同时原告出具以后不再因类似事件找被告“麻烦”的书面承诺。
同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也收到类似案件20件,原告有周里、强大应等人,被告为“沃尔玛”、“永辉”、“立丹百货”、“新世纪”、“家乐福”等大型超市商场。
在上述审结的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件是由生产商、超市商场的前端供货商直接和原告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当庭对两案作出判决,认为双方不存在约定或者法定解除买卖合同的事由或者情形,不支持原告提出的解除买卖合同关系、返还购物款的诉讼请求;同时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所销售商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也未举证证明其所购买的该两案商品造成了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且被告无欺诈故意并已尽到了审查义务,故不支持原告提出的10倍赔偿要求,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周里很平静地表示会上诉。
■办案人语
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民二庭法官谢华莲告诉记者,对于李某是否为职业打假人的问题,在合议庭中引起了不小的争执。在最初的打假行为中,打假人一般出于社会公义之心,以制止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为目的,但一般要求赔偿数额较低,获利性不强,更为重要的是,最初的打假者绝不会向售假者出具所谓“不因类似事件找麻烦”的承诺。以赔偿换取承诺,这显然不符合社会对打假行为的预期,也不符合法律将打假者视为消费者的利益权衡初衷。
从理论界到实务界,因有感于假冒伪劣泛滥,政府监管乏力,人人深受其害,在对打假可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预期下,我们对消费者进行了宽泛的理解。分析赋予打假者消费者身份的法律解释初衷,实际上是对两种利益的权衡,司法界愿意相信这些打假行为能够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改善。
然而,一旦打假者蜕变为单纯营利的经济人角色,其必然具有经济立场和目的,打假者为售假者出具书面承诺,实质是对售假者今后可能售假行为的默认和许可,这必然会导致不正当利益和售假现象的滋长。于此情形下,我们就需要反思一下,是否仍然有必要赋予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打假者以消费者的身份了。(记者徐伟 通讯员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