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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禁质检机构向社会推荐产品 赠品质量差也追究责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6 13:30 来源: 新闻晨报

  首席记者 吴飞

  《条例(草案)》将产品质量法定要求的适用对象,扩大到生产者、经营者、服务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奖品。这意味着赠品、奖品质量差,一样可以追究厂商或商店的责任。

  晨报讯 昨日,《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新的《条例(草案)》中将明确生产者对缺陷产品的召回责任,并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明确将“政府监管部门有责令企业召回产品的权力”写入立法。

  质监部门有权调查产品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自1994年开始实施,“但近年来,本市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需要在总结现行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努力创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黄小路介绍说。此次审议原条例更名为《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中明确,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进行缺陷调查;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调查,提供有关资料和产品实物,协助进行检测、鉴定。经调查确认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且生产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不足以防止危害发生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并向社会发布公告。销售者获知产品存在缺陷后不停止销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

  销售者对质量先行负责

  同时,《条例(草案)》对消费者也有所保护,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条例(草案)》中规定:销售者对其售出产品的质量实行先行负责。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为了对检验机构加强规范,《条例(草案)》一方面要求检验机构依法根据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不得伪造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强调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不得利用监督抽查、质量监测的检验结果开展产品推荐、评比等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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