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费发放尚无全国统一标准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7 13:34 来源: 工人日报本报北京12月6日电 (记者车辉)“我就职于一间私家诊所。现在公司需要我轮夜班,但又没有夜班费。只是允许我晚上6点到次日9点上15个小时的夜班后,休息30个小时。公司说,有30个小时让我休息,所以就不再给夜班费。”本报今天一版刊发《上海夜班费标准16年未变》的消息后,来自广东的一位读者向记者电话诉说了自己的遭遇。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夜班费标准由各地相关职能部门自己制定,全国层面尚无统一的具体标准。同时,由于企业类型复杂、劳动部门无力监管等多重原因,夜班费作为用人单位对夜班职工付出额外劳动的一种补偿,在具体落实中存在着混乱现象,法律漏洞下还有相当多的夜班劳动者拿不到夜班费。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如果劳动者遇到夜班费发放不合理的情况,可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相关部门还是会按照已有标准来监督执行。但不少地方的夜班费标准实在是滞后,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情况。”义联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韩世春告诉记者。
劳动法专家左祥琦表示,各地区的物价水平不同,夜班津贴的标准也不同,有的地方已制定相关夜班津贴规定并强制执行,有的地方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是否给予劳动者夜班津贴要由各地区或单位自行决定。对于夜班费,《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现行法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需要给予加班费用。
另据记者了解,在实际用工中,由于工期紧张,不少私企职工加班加点已成常事,由于法律没有对夜班津贴明确规定,不少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未能对职工夜班津贴给予足够重视。
韩世春律师表示,对于用人单位不支付或低于标准支付中、夜班津贴的行为,工会组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代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改正,职工也可以拨打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电话,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照应支付金额50%至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而实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可以通过修改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等形式,确定本企业的中、夜班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