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消费侵权案:沃尔玛绿色猪肉事件位居榜首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4 09:42 来源: 重庆晨报昨日,市消委会、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及市五中院联合发布去年我市“消费侵权十大典型案例”,沃尔玛绿色猪肉事件位居榜首。
假绿色猪肉 沃尔玛遭受重罚
2010年1月1日至去年8月25日,世界商业零售巨头沃尔玛公司的在渝12家门店,将普通冷鲜猪肉标注为“绿色三线肉”、“绿色精肋排”、“绿色里脊”等商品名称,按照绿色食品猪肉的价格销售,销售量63547公斤,违法所得60万余元。
由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采用虚假商品说明的方式销售商品,隐瞒商品的真实信息,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此外,自2006年以来,沃尔玛公司在渝门店因销售过期和不合格食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曾先后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21次。但企业对此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导致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暴露出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严重疏漏。工商部门综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对其作出罚款300余万元、停业整顿15天的行政处罚。
假生产日期 月饼提前出生了
去年8月5日,工商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重庆宏佳食品有限公司商品配送中心兼仓库内查获1905箱月饼。
这批月饼由当事人于8月4日购进,但包装盒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却为去年的8月5日、8月8日、8月10日,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食品安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捆绑卖套票 四影城情人节犯规
去年2月14日,UME江北、九龙坡、沙坪坝、北碚影城利用当天为西方情人节、影院市场消费旺盛这一交易优势,对当晚6点以后的电影场次开设“情人节专场”,仅向消费者出售影票和食品饮料套餐打捆销售的“情侣套票”,拒绝单独出售影票。
由于在销售影票时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搭售食品饮料等商品的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工商部门依法对4个影城的经营者作出了行政处罚。
假世界名表 淘宝店主卖表275块
2010年4月至去年3月,李嘉、梅静两人在淘宝网上开设名为“渝都名表城”的网店,以55-888元/块不等的价格销售假冒的“OMEGA”(欧米茄)、“LONGINES”(浪琴)、“TISSOT”(天梭)、“ROLEX”(劳力士)等11个世界知名品牌手表,共计275块。
两人的行为严重侵犯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欺骗误导消费者,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钢筋瘦了身 86吨问题钢筋被查
去年9月26日,工商执法人员对重庆聚点物资有限公司销售的φ12mm热轧带肋钢筋(共计86.265吨)现场抽样送测,发现这批钢筋的重量偏差、尺寸不符合GB1499.2-2007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即俗称的“瘦身钢筋”。
不合格钢筋用于建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质量法》规定,工商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假油漆下乡 非法经营额178万
2010年3月至去年3月,柳周洪、付瑞在渝北区两路镇租用厂房,生产假冒“立邦”、“多乐士”等知名品牌的油漆,大量销售到本市多个区县特别是农村地区,数量大,覆盖面广,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规定,非法经营额达1789813元。工商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假厂假证照 敢造梅子枇杷酒
去年1月至3月,龙猛租用长寿区凤城黄金村简易民房,加工销售杨梅酒、梅子酒、枇杷酒等酒类产品,并伪造名为“泸州香光年香酒业”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当事人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工商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日落黄豆瓣 食品厂负责人被追刑
去年5月4日,质监执法人员对江津区兴宴食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在生产现场还有大量生产豆瓣酱禁止使用的复合胭脂红、日落黄等食品添加剂。经检测机构检测,当事人生产的豆瓣酱中违规添加了复合胭脂红、日落黄等食品添加剂,并且大肠菌群超标。5月11日,市质监局会同市公安局捣毁此窝点,厂方负责人邱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餐具消毒厂 设备环境都不达标
去年6月22日,卫生执法人员对由何春春经营的“邦洁士餐具消毒配送服务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未办理相关证照,生产场所与有害场所污染源的距离不符合要求,设施设备不达标,除渣、粗洗、清洗、消毒和包装未明显分区或分间,加工好的成品和未清洗的餐具混放,产品包装上没有标注单位名称、地址、消毒日期和保质期等,也不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多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
卫生部门曾于去年5月20日对该厂进行过检查,下达过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停业整改。但当事人拒不整改,继续经营,卫生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假天窗汽车 车商赔了13.5万元
2009年7月,消费者李某到重庆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购车,在公司推荐下,李某买了一辆豪华型天马英雄KZ6460TASG3四驱车,付款13.5万元。2010年5月,因车辆天窗漏水,李某将车送修时才知车辆系改装车。李某认为,自己买的原装车变成了改装车,车商隐瞒改装事实,已构成欺诈,告上法院。
去年6月,市五中院审理认为,车商明知车辆出厂时无天窗配置,签约时却未对消费者告知实情,随后公司将车挖孔加装天窗,交付给消费者,构成了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规定,法院判决销售公司赔偿李某13.5万元损失。文/重庆晨报记者 袁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