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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开庭 尚属国内首例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7 10:51 来源: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 杨育才

  昨天上午,股民李岩起诉黄光裕、杜鹃夫妇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这也是国内第一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庭审不到一个小时,原告方在庭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将索赔金额由之前的155元增加至几十万元。法官因此宣布将择日再审。

  昨天下午,原告代理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远忠在电话中告诉晨报记者,更改诉讼请求是因为发现了新的证据材料,索赔金额不应该是简单的实际损失值,应以可得利益的损失来计算。原告指控:

  内幕交易致其股票赔钱

  原告方认为:出售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等人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其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据记者了解,在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内幕交易带来的损失难以计算,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纠纷从未立过案。此次立案并开庭在国内尚属首次,因此备受关注。

  昨天上午,尚在狱中的黄光裕并未出庭,而是委托律师出庭。原告股民李岩则和代理律师张远忠一同出庭。

  根据原告律师张远忠昨天下午向晨报记者提供的起诉书,原告李岩于2007年6月13日,以每股10.39元购买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00股,并于同年6月15日把上述股票以每股10.08元卖出,共损失155元。

  起诉书还显示,2007年4月,作为中关村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光裕参与决策和运作了两公司的资产置换。在信息公告前,黄光裕指令他人借用龙某、王某等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直接控制。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光裕使用以上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310万余元。至6月28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以上6人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48万余元。

  2010年8月30日,黄光裕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

  张远忠认为,依照《证券法》第76条第3款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黄光裕理应赔偿李某的损失。庭审焦点:

  股民损失该如何计算

  “内幕交易和股民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在庭审中不难证明,(庭审的)焦点在于股民的损失该如何计算。 ”昨天下午,张远忠在电话中向晨报记者表述。

  被告律师在庭审中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给法庭的交易清单,在2007年6月6日-15日的短短8个交易日里,原告多次买进卖出中关村股票,在13日以前都是赚钱的。现在却仅以13日买进、15日卖出后亏损的155元作为本次起诉索赔金额,很难理解。

  针对被告律师的上述说法,张远忠表示,“如果没有内幕交易,李先生会赚得更多。”

  张远忠向记者解释了追加索赔金额的理由。他认为,李先生的损失,不应简单按实际损失的155元计算,而应以可得利益损失来计算,其中还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和部分佣金、印花税、利息之和,目前估算出大约是几十万元,详细数额未知。

  对此,被告方认为,原告方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才提交新的索赔诉求,因此对原告追加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均不认可。法院随即宣布休庭进行合议,此案将择日再审。案件影响:

  呼吁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该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属国内首例,判决结果必定影响深远。一旦原告胜诉,黄光裕夫妇可能将面临更多投资者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近年来,在股票市场中,内幕交易屡有发生。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有分析人士认为,一旦原告胜诉,当时多数股民在中关村股价低位时割肉离场,因此此案的索赔额很可能高达数亿元。

  同时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打击内幕交易的行政法律制度与刑事法律制度比较健全,但民事制度依然是薄弱环节。《证券法》虽然规定对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三类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务领域,很长一段时期内一直未有相关立案。张远忠说,目前法院在审理内幕交易案件时往往参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执行,而内幕交易与虚假陈述在许多方面存在不同。因此,亟待出台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体化、可操作化。

  此前还有消息称,张远忠所在的问天律师事务所已受理约70位中小投资者向黄光裕的索赔。但张远忠昨天下午对此表示否认,他透露现在只有李岩1人提出起诉。“出于诉讼策略和技巧的考虑,我们希望以个人诉讼作为试探,今后其他股民的类似起诉可以借鉴。”

  面对此前网上不少人质疑的炒作,张远忠没有回避。他告诉记者,如果这种炒作不违法,又能使更多人关注内幕交易对股民造成的伤害,能帮助更多股民讨回损失,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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