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石化否认涉嫌放贷 律师称其规避敏感问题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09 02:25 来源: 京华时报本报讯(记者 张艳 实习记者 张俊雅)昨天,中石化对下属四川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四川中石化)被举报高息放贷一事做出回应,但其说法遭民企律师一一反驳。而且,中石化对四川中石化是否放高利贷、四川中石化投资处副处长黄波是否为四川中石化的董事长兼党委书记黄久长的侄子等敏感问题没有做出任何回应。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四川中石化所属的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放高利贷,其中,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鑫房产)拿到的借款月息3分,换成年利率为36%。因后者无法还债,在没有经过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擅自接管金鑫房产。
中石化昨天发布的回应中,未对四川中石化是否向金鑫公司高息放贷以及黄波是否为四川中石化的董事长兼党委书记黄久长的侄子等一系列敏感问题做出回应。对此,业界人士纷纷表示,中石化对这些敏感问题不作答复,算是什么回应。
当天,记者联系到金鑫房产原股东刘明的律师蒲杰。蒲杰表示,中石化声明中,只字不提贷款多少,收息多少等关键问题,这明显是在回避!
蒲杰也告诉记者,黄波就是黄久长的侄子。据媒体爆料,四川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是黄久长,黄久长承诺向金鑫公司提供贷款,月息3分,授权其侄子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投资处副处长、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波具体经办。
此外,律师提供的一份文件显示,6家当地房地产公司拿到中石化的贷款,年利率36%,并附上了这些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的电话,称四川中石化挪用成品油销售款和银行贷款约20亿元,用于下属公司银行账户向四川10多家房地产企业发放高利贷。随后,记者电话采访其中多家公司法人代表。当他们听说是记者采访时,纷纷表示没有中石化贷款的事。
此外,中石化回应称,金鑫房产的变更是原股东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不存在隐瞒和掠夺,更没有什么放贷黑幕。对这一回应,律师蒲杰针对其进行一一反驳。
蒲杰表示,刘明被达州市通川区公安局立案侦查等说法纯属无中生有。对于中石化回应中提及“8月25日的两份股东会决议”,蒲杰表示,根本没有的事。在工商档案中,根本没有这两份所谓的股东会决议。两份股东会决议,不是刘明等股东签署的,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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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回应节选
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其下属法人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主在达州地区经营相关业务。
1993年,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鑫公司)负责开发建设“英凰广场”和“星胜花园危房改造”两个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金鑫公司巨额亏损,项目成为当地的“烂尾楼”。
2007年12月12日,达县人民政府与四川石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星胜花园危房改造项目投资协议书》。
在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介入之前,刘明个人欠下高利贷2000多万元,并利用开发项目的名义骗取工程保证金并非法集资,涉嫌个人诈骗民间资金3869万元,被达州市通川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2008年8月25日,金鑫公司股东会议决定将公司全部股权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黄波。2008年8月28日,刘明与黄波按照股东会议决议,委托行政部人员(李涛等人)前往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变更登记(相关资料上刘明、王家云、夏德菊、黄波均为被委托人员代为签名),对此双方均无异议。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相关资料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变更确认。
2011年8月,刘明向达州市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称:“2008年8月28日金鑫公司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系黄波伪造资料欺骗取得。”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认为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8年8月28日所提交的变更资料是原股东的真实意思,被举报人黄波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骗取金鑫公司的行为,变更内容合法有效,并出具了《关于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一案查处情况的函》。之后,刘明又通过媒体和互联网等手段多次歪曲事实,诽谤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放“高利贷”和擅自变更股权事宜,妄图以假乱真,颠倒黑白,恶意伤害公司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