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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兄集团四烂尾楼被包装出售套巨资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7 06:19 来源: 东方早报

  四楼盘相关信息

  中华商城:上海静安区万航渡路838号,建筑面积约3.4万平方米

  上海滩商厦:人民路386号,建筑面积2.9万平方米,对外出售的商铺约1000套

  兴宇大酒店:人民路386号,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

  金山义乌小商品城:金山区朱泾镇,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规划有1400个商铺左右

  早报记者 沈靓

  由同一家公司开发的四个商贸项目楼盘,在业主购房将满一年后,铺面尚不知何时能开业,原本“包租稳赚”的铺子,成了空中楼阁。开发商老板也被警方带走。多户业主,数亿元资金疑被套。

  昨日下午,来自中华商城、上海滩商厦、兴宇大酒店以及金山义乌小商品城等项目的业主涌入浙江四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四兄集团”)人民路办公地,要求退铺。

  中华商城、上海滩商厦、兴宇大酒店以及金山义乌小商品城为四兄集团去年从上海兴宇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而来,此前皆处于“烂尾”状态。

  一年前还踌躇满志的四兄集团董事长李卫星,本以为可以在上海商业地产界“化腐朽为神奇”,如今却倒在了自己设计的危险游戏中。3月7日,他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涉嫌合同欺诈,已被上海市经侦总队“带走”。

  “只赚不赔”的买卖

  昨日下午,人民路386号14楼的一处接待室里,聚集着来自中华商城、上海滩商厦、兴宇大酒店以及金山义乌小商品城等项目的多名投资者。

  据投资者方先生介绍,去年7月份,他接到中原房地产中介人员的电话,声称“四兄集团”旗下的多个项目具有较高投资收益,并且可以实地带客户探访。“当时的销售现场异常火爆,卖掉一个项目就贴一面小红旗,给人一种感觉就是,现在不买下一秒就买不到了。”

  据了解,四个项目的业主合同不同,金山义乌小商品城、中华商城业主手里的都是租赁合同,而兴宇大酒店、上海滩商厦业主签的大多是买卖合同,采取售后包租的形式,委托经营管理期限是20年。共同的约定是,返租期间,第一年返还总房款的8%,第二年9%,第三年提高到10%。第三年后,允许无条件“原价回购”。这个看来“只赚不赔”的买卖是当时让很多人动心的理由。

  “实力雄厚”的开发商

  公开资料显示,四兄集团排名2011年浙商500强企业第189名,公司业务涉及制造业、商业地产、生物制药等。据媒体报道,四兄集团董事长李卫星曾在去年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整体收购“烂尾楼”后包装散售的模式信心满满,“比如烂尾楼,收购的时候,我一定会看它的地段,了解所属公司的团队,并且一定要提前搞清楚产权方面的问题。”

  方先生考虑之后投资了“上海滩商厦”6楼的一个商铺。和方先生一样的的投资者,据透露达数百人以上。

  然而,由于原定今年1月1日开业的金山义乌小商品城未能如期开业,最先遭到了部分投资者的“退铺”。对此,四兄集团方面解释称因为消防验收没有通过,何时能够开业,集团方面称要到今年4月才能明确。

  另一个意想不到的情况是,3月7日李卫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涉嫌合同欺诈,被上海市经侦总队“带走”。因此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担心自己的钱打水漂而选择“退铺”。

  44岁的杨多珍就是退铺者中的一员。受一纸投资广告诱导,杨多珍拿出自己的血汗钱,又向亲朋好友七拼八凑了十几万,贷款购买了“上海滩商厦”六楼一个7.88平方米的商铺,总价49万元,首付了25万元现金。一份委托租赁经营管理合同上清楚地表示,从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杨多珍的租金收益率(年租金占该商铺租金总价款比例)为6%,下一年为7%,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

  产权均被抵押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曹家渡商圈的“中华商城”看到,空荡荡的一楼大厅内除了几名保安外别无他人。一个破碎的楼盘模型还摆放在大厅中央,雪白的墙上贴着“中华商城,东大门生活广场盛世起航”的字样。

  “我们是今年春节时被招聘进来的,当时公司一切都运营正常。”一名保安说。而据居住在附近的居民孙先生回忆,当初中华商城招商时一度在门口停有4辆黑色的奔驰轿车,还有若干保镖“把守”,场面很是壮观。如今几个月过去,一幅衰败的迹象。

  据中华商城的投资者介绍,原定今年7月开业的该项目,至今都没有开始装修,按期开业的希望几乎不可能实现。

  此外,业主们还发现,中华商城、上海滩商厦、兴宇大酒店以及金山义乌小商品城,这些四兄集团从上海兴宇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而来的“烂尾”项目,商铺的产权早已被抵押,无法过户办理产证。对于相关问题,四兄集团的一名相关负责人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律师建议业主速报警

  金博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张晓峰律师认为,从相关的合同可以看到,相关企业存在通过售后包租、固定回报承诺等方式吸收他人存款的行为,如这些行为经查属实,再具备了吸收不特定对象的情节,就符合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至于是不是属于“集资诈骗”,则需要视案情的进一步发展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应当依照《刑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对于此类案件涉嫌单位犯罪,投资者比较被动,通过民事方式诉讼很难得到解决。” 张晓峰建议投资者,应该积极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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