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负千万元罚单 地方企业“过招”质监局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13 01:54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每经记者 陈莉莉 发自北京
2012年元旦过后,贵阳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津成)负责人王中秋心情不错。
1月6日,王中秋收到贵州省质监局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结果显示,撤销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贵阳质监局)作出的对于贵阳津成及其生产商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津成)的处罚,同时认为贵阳质监局超越职权。
这条维权路,“走得很辛苦。”王中秋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这一年多与政府行政部门“较量”,让他压力很大。
1195万元的罚单,1000多万元被拉走的电缆,王中秋说,因为对罚单不服,2010年6月开始申请复议,直到现在才出结果。
王中秋于8年多前创办贵阳津成,是天津津成在贵州的经销商,业务一直做得顺风顺水。2010年4月的那次转折,让他这一年多忙着借钱以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公司信誉被损,不再有中标”,原本50多人的团队被迫裁去20多人。
记者联系贵州省和贵阳市质监部门,没有接通。
行政复议出结果之前,贵州省省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贵阳津成是依法维权,没有什么问题”。
缘起:关于“不合格”的争执
2010年4月28日,贵阳质监局有工作人员到贵阳津成的库房 “查处伪劣产品”,声称接到举报,有人生产假冒津成电缆。质监局工作人员谭庆祥向贵阳津成的工作人员索要电缆样品头和6000元检验费,对方没有答应。
据执法人员称,他们现场对其中两个规格的电缆进行了初测,初测结果均为不合格。当天下午,谭庆祥等人雇用吊车、运输车辆,将贵阳津成108轴价值1000多万元的电缆拉至贵阳电线厂内扣押。查扣电缆时,贵阳质监局制作了视频录像,指责贵阳津成不配合检查工作。临走时,谭庆祥给看门人留下一张查扣的证明便条。
次日,贵阳质监局决定对贵阳津成立案查处,案由为天津津成(生产商)涉嫌生产不合格的津成电缆。
5月11日,贵阳质监局向贵阳津成下达“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指贵阳津成销售的“津成电缆”导体电阻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同日,贵阳津成向贵阳质监局递交了“产品质量检验异议书”。
然而,5月12日,当双方制作关于查扣电缆的清单时,贵阳津成认为电缆遭到了损坏。
不久,贵阳质监局向贵州广播电视大学通报,称天津津成生产的电缆不合格,存在严重的人身、财产方面的安全隐患。
2011年1月26日,贵阳质监局再次向贵阳津成下达“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称剩下的83轴电缆经检测后均属不合格产品。3个月后,该局对贵阳津成作出处罚决定书,没收查扣的货物,并处罚约597万元;同日,对天津津成也作出处罚决定,处罚额与贵阳津成相同。
贵阳津成和天津津成均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1年7月7日,贵阳质监局向省政府作出答复,请求维持对贵阳津成和天津津成的处罚决定。
两天后,贵阳津成再次向复议机关递交行政复议。
2011年8月10日,贵阳质监局召开新闻通报会,宣布查获的贵阳津成涉嫌违法销售电缆一案已有结果,对贵阳津成和天津津成共计罚款1195万元。
贵阳津成和天津津成针锋相对地于8月22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贵阳津成负责人王中秋称,贵阳质监局的执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执法。
疑惑:质监局行为是否合法?
王中秋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一直以来,对于贵阳质监局的一系列行为,他都心存疑惑。贵阳质监局的现场检测行为是否合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初测认定不合格后,查封拉走货物的行为是否合法?当场拉走货物时未作行政决定,第二天补齐查封决定书、立案审批表的行为是否合法?
贵阳质检局当场拉走货物的行为,是查封行为还是扣押行为?是封存行为还是先行登记保存行为?是否需要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制作录像可否代替物品清单?贵阳质监局“查扣”货物时未制作物品清单,也未下达“查封决定书”,拉走货物后,对该货物进行的检测结果是否合法?
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贵阳质监局查封扣押行为是否合法?其是否有权查封、扣押贵阳津成的电缆,并作出没收、罚款的决定?
这一年多来,王中秋一直以法律的手段寻找答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贵阳市质监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具有对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职权。
王中秋又向贵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今年1月维持原判。
争论:行业无标准还是越权?
采访中,有法律界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质监局的行为属于越权。
所有的纠葛有一个切入点:产品是否合格?合格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质监局是否可以没收电缆并开罚单?王中秋表示,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订了《电线电缆国家标准》,津成一直是按国家标准生产。
贵阳津成电缆成品上标注有自己的质量标准、执行标准等,王中秋问,津成应当执行何种质量标准?是公安部2008年颁发的《公共安全行为标准GA306.1-2007》,还是企业标准或协议标准?标注有ZR、FZ(意为阻燃电缆、防腐阻燃电缆)标记的电缆,是否必须适用公安部标准?仅仅电阻值超标是否导致产品不合格,并产生严重的人身、安全隐患?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说,“官司要打下去,材料方面需要做以下准备:执照、生产与销售的协议合同。与此同时,这事属于工商局还是质监局管辖范围,值得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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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国务院2001年就质监和工商两大系统对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职权范围做出明确划分以来,关于质监部门越权执法的争议屡有发生。
2010年7月,有“国内组装电脑第一案”之称的广东肇庆电脑城商户状告肇庆质监局一案,曾在业内引发强烈反响。商户莫某因在柜台上摆放了7台价值1.5万元的组装电脑,被肇庆质监局以擅自组装销售未经认证产品为由,罚款7万元。
2009年11月,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顺隆家具店的初某曾向媒体求救:“我的家具店里一批床垫被工商机关抽检,检测结果还没出来,质监部门又进店检查,并要处以高额罚款。后来工商部门拿着床垫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也要对我罚款,我到底该把罚款交给哪个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