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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国落马企业家灰黑启示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01 15:29 来源: 《法人》

  提高企业家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与完善企业家生存与发展的法律环境,在未来显然尤为迫切与必要

  文  本刊记者  张驰

  “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而不幸的家庭,却各有不同。”这是俄罗斯作家列夫·托尔斯泰的小说《安娜·卡列琳娜》的开卷语。

  如果把这句话放在2011年中国落马企业家群体的身上,可以演绎出另外一种版本:幸福的、成功的企业家是相似的,而不幸的企业家,却各有不同。

  “2011年,我搜集到的媒体关注并公开报道的涉嫌刑事犯罪或者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企业(包括部分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或者利用企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企业负责人在内,以下统称企业家)案例共220例,较往年有大幅度增加。”1月15日,在法制日报社指导、《法人》杂志主办,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协办的“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暨首届京都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论坛”上,《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撰稿人王荣利以详实的数据及文字资料,向社会公布了其在企业家犯罪领域的研究成果。

  一则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是: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471564亿元,比上一年增长9.2%,与2011年度企业家落马个案的增幅形成一个值得玩味的对应。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一大批企业家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领军者和弄潮儿。他们创造财富、打造品牌,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为老百姓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赢得了社会的尊重。但是我们也看到,这些年来,一些企业家采取一些非法的手段经营与谋求发展,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令人可惜可叹。”法制日报社社长贾京平在此次论坛的致辞中表达了其感受。

  1企业家落马为哪般

  值得关注的是,在2011企业家落马的案例中,其犯罪类型相对集中,国有企业以涉贪为主。国有企业59例企业家贪腐案例中,平均涉案金额达到3380万余元,其中一审被判死缓的光明集团前董事长冯永明一人就贪污7.9亿元。

  “这说明有权力的地方和失去监督的权力是最大的犯罪温床,国有企业一般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个权力叠加成无法监督的顶峰,他们无视制度、无视民主,把国有企业当做自己的天下经营,是目前残酷的现实,如此的权力集中,没有制约机制抗衡,他们在企业是一言九鼎,由于政府对稳定和政绩的需要,他们又是政府的红人,多方宠爱集一身国有企业家想不贪腐都难。”评论人肖勇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贪腐现象作出分析。

  “地方政府的商业化,官员的经营化、经理化和企业家化,政经合一的体制环境,是造成众多国有企业负责人犯罪的重要因素。”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李曙光教授给出深层次的原因。

  而落马的民营企业家中,以各类诈骗、金融犯罪为主,其中“涉黑”案件表现突出。

  这是现实生活的“毁灭”版话剧。

  在涉案的民营企业家群体中,其“原罪”问题仍然是无法摆脱的定时炸弹,这也成为他们在将来可能会遭受牢狱之灾的“死穴”。

  同时,高速发展的国内经济掩盖不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加之对民营企业涉及领域的限制,民营企业面临的困境尤为艰难,一时间,高利贷、非法集资、诈骗等现象在民营企业身上层出不穷,发生在浙江、广东、江苏、福建等省份的企业家“跑路”事件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由于受天生条件的制约,民营企业在与公权力的竞争当中处于弱势,在处于弱势的过程当中,他们就不得不采用一些非常规的手段改变其自身的地位,要么是进行权力的交换,没有权力交换的机会就进行诈骗,这么做了那就是触犯法律,不这么做就有可能消亡。”李曙光从市场环境的交易背景做出了他的分析。

  当然,我们还应看到另外一种现象,在落马的企业家群体中,有一部分是倒在了“创新”的路途中。不可否认,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但尚需完善,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意味着企业家要能动地根据市场的需求调整企业运营策略,在此过程中,一旦对自身的行为模式缺乏风险防控意识,那么其倒下看似是偶然现象,其实又是必然。

  2风险防控正当时

  风险来临时,如何去防控,是每一个企业家都要考虑到的现实问题。

  “企业法律风险的存在是一个非常普遍而严重的问题,除了小作坊之外,任何一个大一点的企业都非常有必要提起这个法律风险防范的问题。怎么防范是比较难的,要有一个专门的研究,要有一个系统的分析。现在最可怕的,最需要解决的是企业的老板实在是不重视、不懂防范的重要性。都是马后炮,自己被抓了,自己陷进去了才想起来,事后都晚了,在中国这个法制环境下,关键还是老板认识不到,很困难,所以这个问题确实很严重。”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律师的观点反映了目前一部分企业与企业家的真实状况。

  该所合伙人杨照东律师对此做了深度解读:他认为,从企业家的角度看,更重要的不在于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多与少,而在于其本身法律风险意识的缺失。

  “很多企业家可能认为自己在这个领域摸爬滚打多年,掌握着这个领域的行业规律,有能力去规避法律,打下擦边球。但是这个球没有打好,走的恰恰不是法律的边缘,而陷入了法律的陷阱;还有一种企业家有这么一种心态:财大气粗,有着复杂的社会关系网。当遇见了事情之后,自信有能力把它摆平。但是事实上不是这样。”他说。

  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曾经为大陆首富的黄光裕,财富如此之大,但是在他面对法律的时候,也仅仅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还有很多企业家认为,自身所触犯的事再大也达不到被杀头的可能,哪怕有一天他进去了,可以通过运作搞一个保外就医,也能够重新回到社会享受自由,实际上他忽略了,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企业家面临的最大的两个罪名,最容易触及到的,而且往往可能是在非主观故意的情况下触及到的两个罪名:一个是涉黑犯罪,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犯罪;还有一个就是诈骗,足以把一个涉事的企业家推向断头台,对这样一种风险严重性的意识的不足,也是现在企业家出现犯罪的一个原因。”杨照东及其同事过去、现在办理的案件已经充分地表明了这一点。

  针对这样的情况企业家应当怎么办?

  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另一位合伙人王九川律师认为,企业家应当从现在开始,重新评估自己以及自己所领导的企业将来有可能要面临的法律风险,尽早地树立一道防控法律风险的防火墙。

  他建议,从企业家个体来说,面对有可能到来的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家多重视自己的权利,保留好足够的证据;要与法律顾问和其他的顾问经常的沟通,对于一些疑难的决策行为进行充分的论证,把握好法律的边际。“我们作为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包括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不要单纯地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研究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问题,一定要研究企业家和企业的现状。从各个角度来研究其行为特点,这样提供的就绝不是一个技术性的解决方案,而是一个有智慧性的方案。”王九川表示。

  当然,企业、企业家生存的外部环境也需要一个改变,尽管这种改变艰难而又缓慢。

  针对企业家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李曙光提出他的观点:提高法制的可辨识度;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要突出司法的独立性;法官在实施独立裁量的时候,要关注到案件所引发的社会影响力与经济的持续发展有没有一个结合点。

  《法人》杂志总编辑肖黎明则认为,在中国,企业家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也是一个特殊的阶层。他们不仅维持着一个经济体的核心竞争力,也支撑着一个社会的繁荣和稳定。所以企业家的事情不止是一个企业的事情,更不止是家个价格体的事情,某种意义上更是全社会的事情,他们与法律的任何一次对抗和与商业规则的任何一次背离,带来的后果与普通公民相比都要严重的多。对这个阶层面临的法制环境的研究,对于这个群体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探讨于是变得极其迫切,极其重要。

  田文昌:

  准确把握企业家犯罪的界限问题

  企业家犯罪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沉重的话题。我一直认为应当从全方位的视角对这一问题做一些深入的分析。二十多年来我一直关注企业家犯罪,我办过很多这样的案子,也有过很多体会

  对企业家犯罪的问题我分析和概括为四个方面。

  第一,确实真的犯罪。

  二十多年前,我们国家的市场环境混乱,法治环境也不太好,诚信规则没有确立等一系列因素,导致很多企业家为了追求利益不择手段,不惜践踏法律,这种情况是确确实实的企业家犯罪,是既要防止又要打击,制裁的,这是一种情况。

  第二,很多企业家无意之中,不知不觉地陷入了犯罪。

  这种情况不是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犯罪动机,而是不懂法,中国经济在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变过程中,在法制环境没有规制,市场管理比较混乱的情况下,有些企业家由于既不了解经济规律,也不懂法律,就稀里糊涂地陷入当中。这种情况虽然也构成了犯罪,但是犯罪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至少从企业家主观上来讲并不是明确地去做。

  第三,由于法律界限不清而导致了对企业家定罪。

  大约在20年前,那个时候全国高校都在讲高校创收。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开会研究是不是建立公司搞创收的问题,我也参加了那次会议。我在会上有一个发言,我不主张搞公司。我说我有一个担心,担心我们政法大学办的公司把握不好法律的界限。当时大家都笑了,说我简直说笑话。

  后来我做了一点解释以后大家都明白了。确实是这样,为什么?因为没有界限。20年前这种情况比较突出,现在虽然好一点,但还会遇到很多类似的问题。

  最典型的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虚开增值税发票在立法的时候就很不清楚,现在仍然不清楚。本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立法原意是打击那些利用虚假的增值税发票来抵扣税,骗取国家税款的问题。结果搞来搞去,现实当中有很多既没有骗税的目的,也没有骗税的行为,只是形式上是。如张三供货李四开票,票和货完全是几个开票主体发生了问题。有的不给票,有的没有办法,请别人开票。类似这样的问题很多,十多年前我们办过一个案子,判了12年,后来被判无罪。这个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都认为是一个发票管理制度,没有提到税收管理制度上,不应该定罪。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省以下的一律定罪。直到这次刑法修正的时候我正式提出来,发表了文章,并正式提交了报告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希望赶紧修改这一条,但后来基本上还是没有修改。

  我们现行刑事法律对很多犯罪界限的表述不清晰,这导致在实际的个案判决时充满着不确实性,有很多企业、企业家,因为同样一类型的事,这个地方法院判决是无罪,那个地方法院就可以定罪或判死刑。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家是非常难的,我们研究法律的人都搞不清楚,他怎么搞清楚?陷入了一种极大的困境,这就是由于界限不清,而导致企业家被追诉、被定罪。

  第四,被陷害犯罪的情况,包括被涉黑。

  现在我们实践当中有大量的民事案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地方利用司法机关的权利,硬是把当事方定了犯罪,这也是悬在企业家头上的一把利剑。

  我们去年专门也组织了一个民事纠纷行政化的讨论,媒体也参加了,也做了报道,但是完全不足以遏制这种现象的不断升温、升级。

  此外,我认为现在民事纠纷刑事化的问题也在升级,这些问题会导致多少企业家陷入被定罪的险境?提到被涉黑的问题,我想这至少在未来是值得深入研究和深入反思的话题。

  通过这样的分析以后,我想说到一个问题,面对这种现象,如果说企业家犯罪,或者说企业家落马现象,我们的基本态度应该是什么样的,这是需要研究的。我们的价值观、价值取向是什么?面对这个现象,是人人喊打吗?说企业家犯罪现象太严重了,我们要严厉打击企业家犯罪,这是一种提法,是不是还要换一种提法?

  应当积极防范,准确把握企业家犯罪问题,我觉得这是很值得研究的问题,是我们法律界和媒体都应该研究的问题。面对这种情况,是严厉打击企业家犯罪,还是要提积极防范,准确把握企业家犯罪问题?我认为应当是后者。因为企业家犯罪问题确实很复杂,不是那么简单的一说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按照后一种态度,积极防范、准确把握,那么就更要着眼于分析和防范企业家犯罪的问题。

  所以我认为,对企业家犯罪问题的研究或者处理,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处理不好,会影响改革的总体势头,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受到打击。

  我们曾统计和研究过,从改革开放以来到现在,剩下的企业家完好无损的,或者虽然带一点伤疤但还能够生存的是少数。这是值得大家思考的。

  针对这样的情况我们怎么办?

  我们期待整体环境有一个改变,但需要有一个过程。面对这些问题,我们所能做到的就是尽量地从法律服务的角度,强调一下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京都律师事务所这几年做了比较长时间的研究,目前已经创制了一套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体系,除了刑事风险防控之外,包括管理的防控、合同的防控、劳动人事的兼并、收购的防控,对于这些不同方面的防控,分别建立了应对体系,希望这种防控能够起一定的积极作用,这是我们所做出的努力。

  我更考虑的是,将来我们对法律风险的防控问题,对企业家犯罪的问题,应当做一个更深入的研究。我再强调一句,我们现在谈企业家犯罪,尽量不要简单的这样认识,企业家犯罪,被定罪的企业家不一定统统有罪,对于这些现象要深入的分析,要做客观的分析,从根本上来预防企业家犯罪的问题。在这个过程当中,准确把握企业家犯罪的界限,这是我要谈的核心问题。

  (本文节选自田文昌在2011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暨首届京都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论坛上的发言,有删节,本刊记者张驰整理)

  王久川:

  建立企业法律风险

  防火墙是长久之计

  关于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涉及到很多的罪名,我具体归纳了一下,大概与此有关系的,至少比较常见的有几十个,扩大一点说有100多个。对这些具体的罪名在此就不做一一介绍了,这是操作技巧的问题。我只提供一些方法,谈一谈方法论的问题。

  我首先明确一下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概念的问题。什么是企业家?严格来讲,我们现在在中国的环境下很难有真正的企业家,在西方,企业家的概念来自法语,原意就是冒险事业的组织者和经营者,他天生的一个特征就是冒险。在我们中国对企业家的理解往往就是财富、知名度和职务,有这几项,甚至有其中一项我们就称之为企业家,英雄莫问出处。但是我恰恰感觉中国的企业家是最能够冒险的,什么险都敢冒,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一些企业家在这二三十年来不断地去探索和突破一些法律的边界,付出了许多惨重的代价。

  1企业家要有风险防控意识

  就刑事法律风险来看,我认为应该着重考虑几个问题:企业家在经营行为当中发生的刑事法律问题;在非经营行为当中发生的刑事法律问题;企业家个人的行为涉及到犯罪的问题和企业单位犯罪的问题。

  从刑事法律风险我们要着重研究的几个范畴来看,我认为应该着重解决几个问题:企业家的行为是否可能违背刑事法律的规定?是否一定会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如果被追究了,是否一定会被判决有罪?在整个经营行为过程当中,企业家涉及到的刑事法律风险,究竟可能会造成哪些后果和损失?这是我们在理论和实践当中都应该着重研究的问题。

  关于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具体方法和途径,首先不在于什么方法,重点是找到定义。我仅仅从实践的层面来提供几个视角。

  法律和政策的角度,这里有几个常见的情况,行为发生的时候,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作为企业家来讲,明知故犯,主观上对于刑事风险没有意识到,在我们的刑事诉讼当中,法院并不认为你不具有这种故意。有些企业家认为法律即将被修改,有些行为不再视为犯罪,他斗胆去做,结果还是发生了风险,被捕了,被判了。比较典型的就是投机倒把罪,有一些企业家很大胆地去做很不幸中招。行为发生的时候法律有争议的情况,企业家不认为有风险,他就去做了。在做了之后,法律明确了,有些是允许去做的,没有问题,有些是被禁止的。

  就法律和政策的角度来看,我认为企业家要进行防控,可以考虑这样几个简单的途径,要跟踪立法动态,研究政策走向。有一句话说企业家可以不看CNN,但是一定要看新闻联播。我觉得有些企业家在这方面是疏忽的,一定要深入地研究政策走向和立法的东西。如果企业家不懂,就请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要经常地咨询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政策顾问和其他方面的经济顾问。要适时地提出你的立法建议,推动立法,从根本上解决你最担忧的问题,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企业家要积极地参政议政,发出自己的声音。

  2现实中的几种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的角度,我分为几个情形:一是企业家以及他所在的企业和政府的利益冲突;二是企业家所在企业和外部企业的利益冲突,这个情况非常复杂。

  以我办理的某个案件为例,我的当事人所领导的企业,与之发生冲突的是该企业一栋建筑的装修承包商,其资产比前者规模小一点,他一贯善于通过这种民事诉讼的途径来挣钱。他有一套法律班子,通过靠一些合同的空子来起诉我的当事人所在的企业,通过执行等一系列的司法安排,最终达到一个获取财富的目的。我的当事人认为已经给了足够的钱了,可对方还在纠缠,所以他非常恼火,这成为两个人发生冲突的一个比较直接的原因,导致了后来的这种暴力行为。

  从案件的证据来看,我认为不构成杀人罪。我们反过来,如果这个企业家能够按捺得住自己心中的怒火,能够忍耐一下,能够采取融通一点的办法来解决利益上的冲突,甚至你就割一块肉给这个人,我想不至于有这个结果,我的当事人做梦也没有想到,因为这件事情,把自己的生命失去了。

  还有一些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相冲突的案例。

  这个问题就相当复杂,有很多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一些招投标的竞争当中,因为打败了国有企业,导致了后来一系列的冲突,其中个别企业家就被国有企业举报,最后被刑事判决了。举报当然不是说在招投标过程中企业本身有问题,他们抓民营企业家其他的问题,包括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等。

  三是企业家和它的企业与外部其他群体的利益冲突。这里有很多的类型,包括与媒体的冲突,与有关社团组织的冲突,与一些事业单位的冲突,都导致了一些刑事案件的发生,或者是出现了一些刑事风险。

  四是企业家和他的企业内部的合作者发生的冲突。

  这个内部合作者我在这里界定就是核心的团队,包括投资人,包括企业的高管,也包括企业重要的顾问成员,这一方面的冲突也是非常多的。我前段时间接到一个咨询的案件,一位股东晚上在家吃饭的时候110的警车开到门口了,当着邻居的面把他带走了,是另一个股东举报的,罪名就是职务侵占。经过努力以后,在37天之前把他取保出来了,这种情况经常有。

  五是企业家和企业内部员工的利益冲突。

  在前些年改制的高峰阶段这种情况比较常见,特别是在一些老职工离开公司的时候,很多企业的老板和职工发生的争吵,我的一个当事人是某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就是因为这个冲突被职工举报了,一批老职工因为医疗保障的问题,双方争执的差额有五六十万的样子。后来这些老职工就当面说,我们一定会举报你。结果后来以流动资金为来举报,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获得了无罪的结果,但是他失去了对这个企业的控制权。

  六是企业家和近亲属之间的冲突。

  这是家族的利益,这个问题最复杂。我遇到最严重的情况就是父亲把儿子送进了公安局,因为在家族的冲突中,父亲和大儿子站在一起,弟弟和母亲站在一起。弟弟最后采取了这种暴力的手段,跑到公司,把公司所有的财务资料和印章都取走了,并且伪造了一些公章,来办理家里相关房产的过户手续。后来他是以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起诉,最终只有最后一个罪名成立。

  七是企业家和其他人员的利益冲突,这个其他人员包括朋友、同学、同乡、普通交往关系。

  以上是有关利益冲突的七个方面。对于这几个方面的防控,我提出以下几个建议。

  企业家要与政府建立良性的互动,把握好政府交往的边界。

  有三个榜样比较值得学习:一是柳传志明确的底线就是绝不和体制进行斗争,否则是头破血流;二是王石的做法,王石在万科倡导和企业宏观性的合作,比如在青岛万科已经参与到城市规划的工作,这种大合作政府官员是非常欢迎,因为能够提升其业绩;三是冯仑,冯仑是一个周旋的高手,他知道什么时候该演,什么时候该进。

  企业家要明晰、划分、界定好企业内部的产权,并且建立合理的竞争激励制度。

  这里面比较明显的是两个例子:一是联想,联想是把企业的决策人落实到产学研上,并且绝对是控股,这里面做的一个重要的事情就是这个;二是万科,王石创造的是经理人团队,只要这个经理人能够合法的恪守职业经理人的道德,我这个企业就会有保证,不会发生法律风险,包括刑事法律风险。我认为王石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他这个风险还是存在的。

  要改进企业的决策制度。

  很多的刑事案件,都是出现这么一种现象,就是企业的核心人物在董事会上和股东会上说一不二,其他人有意见的时候也不敢提出反对的意见就签字和透明了。当刑事案件发生的时候,办案机关找到有关证人取证的时候,有些证人就讲了内心的说法,当时的签字也是一种无奈,并没有经过充分的酝酿和讨论。董事会协议,甚至有些董事是在会后补签的。这种现象对于界定这个决策行为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就会带来一些麻烦,司法机关如果要做出个人犯罪的认定,显然会采取个人行为的解释。涉及到许多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这样的罪名,在很多案件里面都会涉及到决策程序问题,都会涉及到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的问题。

  企业家要注意平衡家庭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利益关系。

  企业家要注意保护商业利益和个人利益。

  有些商业利益和个人利益直接能够导致刑事风险的发生。

  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风险评估要做到常规化,并且要借助中介结构,借助法律顾问、财务顾问这些外脑。

  企业家的人格特征,就是企业家的个性,这个我就不展开讲了,包括企业家的核心价值、性格特征和行事风格。首先企业家要做好自我的反省和修炼,其次要做好企业的制度建设,并且注意听取外部顾问单位的意见。

  最后对于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提几点建议:多重视自己的权利,保留好足够的证据;与法律顾问和其他的顾问经常的沟通,对于一些疑难的决策行为进行充分的论证,把握好法律的边际。作为我们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包括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我们不要单纯地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研究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问题,我们一定要研究企业家和企业的现状。从各个角度来研究他的特点,这样提供的就绝不是一个技术性的解决方案,而是一个有智慧性的方案。

  (本文节选自王九川在2011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暨首届京都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论坛上的发言,有删节,本刊记者张驰整理)

  陈光中:对涉黑案件一定要打得准

  最近我对企业家的涉黑案件关注较多一些,有两个角度。

  一是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辩护的时候,其自身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因为刑辩问题是刑事问题,而且也是刑法这次重点修改的一方面。这次刑法修改里面保障律师的权益,扩大律师的诉讼权,我们大力呼吁,现在确实也取得了相当的成效,刑辩方面在刑事诉讼法修改里面是比较好的一块,当然还有不尽人意之处,这个角度我很关心。

  二是有时候参加一些案件的论证,我发现涉黑案件很多,涉黑案件一旦被定性,很难翻案。

  我思考问题在哪里?关于黑社会涉黑的罪名,在刑法以外,又专门做出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四个特征。这四个特征首先是有组织的特征,有一定的组织,这个一定的组织要有一定的成员,比较稳定的成员,而且还要有一定明确的组织纪律。更重要的有些东西有很明显的黑社会组织的标志,比如说黑话或者是有些严格的纪律要求如何。但是这里面要有一定稳定的组织成员,而且人数相对来说也比较多。民营企业往往挂钩挂这一条,因为一个企业肯定有一帮人,这个人相对是稳定的,而且人数也比较多。所以这一条就可以跟你对号入座,但是不是有纪律,这就是一个分界线。这里面还有一条是经济实力,黑社会组织的一个特征之一就是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拿这个经济实力去从事犯罪活动。没有这个企业怎么能称得上有经济实力?单个人发一个财有限,当然也有,但是一般说来企业就可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前面刚才说的四个条件必备,里面有一定的组织,要有经济实力,往往就是企业家,或者是小企业主也有可能。

  打黑同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我觉得需要注意。企业家犯罪,到底是个人犯罪,还是连同自己所在的企业犯罪,我的建议要做仔细的甄别,一个企业家,无论是涉黑,还是诈骗,只要是犯了罪的,一定要依法查办。然而之前发生的一些案件情况是,企业家涉案了,被控制了,企业也跟着散了,尽管有些企业很大,而且企业解决众多的人员就业。

  我觉得我们既要打黑,又要严格地依法打黑,其他的涉及到企业家犯罪的也是这个道理。

  这里面如果从经济来看,也有一个怎么样能够通过打击犯罪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有促进的一面,关键是怎么打击犯罪。打击得正确就是促进,打击得有问题就产生负面影响,就促退。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

  (本文节选自陈光中在2011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暨首届京都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论坛上的发言,有删节,本刊记者张驰整理)

  冯军:成熟的企业家要避免自我毁灭

  我们国家正在由农业国家向工业国家转变,在这个转变的过程当中,国家持续的发展表明,我国的大部分企业家已经相当成熟,他们具有使自己的企业保持国际竞争力的智慧和品格。但是王荣利先生2005年以来的追踪和调查表明,和德日等工业国家相比,我国不少的企业家仍然成熟前被夭折,成熟前被淘汰,这是让人心痛的事情。

  大量的中国企业家因为犯罪而夭折,这必然阻碍我国社会工业化的进程。为了成功地实现我国由农业国家向工业国家的转变,需要充分保护我国企业家的生存和成长。应该怎么做?我个人认为,在处理中国企业家的犯罪时特别应当注意以下四个大的方面:

  第一,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和对企业家进行陷害的犯罪。

  我国仍有企业家处在人身不安全的境地,这一点在王荣利先生2009年、2010年的报告,包括这次的报告当中都有非常多的例子,2010年就有5个企业家被杀害,2011年有3个。有一些企业家被杀害,当然是有原因的,如某上市公司员工对于工作的调度不满就把该公司老总杀掉。对于这样的行为,我们要严厉打击。有的企业家的孩子被绑架或者杀害,有律师谈到过,有的企业家被陷害,就是利用刑事犯罪的手段解决也是一个问题。对于这样的犯罪我觉得是应该严厉打击的,因为我一开始就说到了,企业家对于我们这个社会,特别是从农业国家向工业国家转变的过程当中,非常重要。

  第二,要对犯罪的企业家和犯罪性企业家提出意见。

  有些企业家他们虽然犯罪了,但是他们具有经营企业的才华和经验,曾经为企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即使他们贪污受贿了,数额很大,对于他们的犯罪行为也应当重新考虑,慎用死刑。有一些人他们拥有自己的公司,有上亿的身价,但他们主要不是通过合法的经营企业而获得财富的,他们不是真正的企业家,而是犯罪型企业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是以企业家为掩盖的黑社会老大,他们的行为是犯罪性的,而不是经营性的。如果非要称他们是企业家,我们称他们是犯罪性企业家。他们的突出特点是,以犯罪或者违法行为为手段,为维持或者开设的企业获得财富。他们的行为往往构成几种、有时候是上百种的犯罪。这种犯罪性企业家名为企业家,其实是社会的敌人,对于他们必须严格严厉的惩罚,在必要的时候也应当对他们实行死刑。

  第三,要对国资企业家的身份进行严格的限制。

  有一些具有才华和经验的人,他们被聘为国资企业的管理人员,也不能一概地把他们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一概地称他们为国资企业家。国资企业家当中的管理人员,包括经营和主管,只有他们受国资企业当中专门管理国有资产组织部门的委托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时,才能将他们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否则他们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把国资企业的老总聘任的人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一概认定为贪污罪是不对的。在实践当中有很多的工作,只要在国资企业工作,是经营高管就说你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说你贪污受贿,这不合适。因为我们现在企业的构成太复杂了,有些虽然是国资企业,但是这个企业当中国家的资产还是很少量的,占到10%-20%。如果把这个国资企业当中工作的人员一概视为国家工作人员,那岂不是所有的企业高管都是?

  第四,要防止民营企业家成为某些不合理制度的牺牲品。

  尽管我们正在向完全的市场经济转变,但是,目前在我国仍然存在着不少违反市场经济原则的、有关企业经营的不合理制度。不少的民营企业家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不得不为了获得某种审批而行贿,而这种审批原本就违反了市场运行规律,与公平正义的原则相抵触。对于这种所谓的行贿行为,在我看来应该尽量地不认定为行贿罪,因为他谋求的是正当利益。这种审批完全没有必要。有一些本来就应该自由的生产和买卖,却因为一些原因而被规定为专一物品,违反规定经营这种物品的行为,也不应该轻易地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一大批精明、成熟的企业家存在,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保证。我们的司法机关要防止他们成为各种不合理制度的牺牲品,要防止他们成为各种犯罪行为的牺牲品。当然,一个成熟的企业家,也是有能力在社会的各种复杂形式下,包括在不完全的法治状态中避免自我毁灭。只有这样,我们的企业才会越来越成熟,我们的社会才会越来越稳定和谐。

  (本文节选自冯军在2011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暨首届京都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论坛上的发言,有删节,本刊记者张驰整理)

  赵旭东:企业家不要踩法律的“雷区”

  今天我想谈的一个主题,就是企业与企业家的法律风险。我也是想从比较宏观的一个角度和层面来探讨这个话题。

  第一,中国企业与企业家最大的风险到底是什么。

  早在两年前,我在北京工商大学参加一次关于私权保护会议的时候就谈到这样一个话题,就考虑过这个问题,今天再讨论这个问题同样有价值,就是中国的企业和企业家所面对最大的风险到底是什么?

  我认为第一个不是市场的问题,第二个也不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风险,而是法律的风险。中国的企业跨掉,中国的企业家倒下,很少是因为市场的原因和经营的原因,都是法律的原因。无论企业做得多大,企业家多么显赫,在法律的风险面前你都会感觉到不堪一击,刚才大家都说到了,黄光裕是中国的首富,这么一个商业帝国,当法律到来的时候,这个帝国顷刻间就要轰然倒塌。包括一个现象,大家谈到了富豪榜的问题,很多的企业家上了富豪,就意味着离危险不远了,所以大家讲富豪榜就是“杀猪榜”。这表明了法律风险对于企业和企业家的严重性。

  第二,企业与企业家的根本法律风险是什么?

  我们谈了很多的风险,今天谈了很多黑社会的问题,也谈了很多其他的犯罪问题。我的感受就是,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的法律风险有中国特殊的法治状况,特殊的法治环境或者中国法律的生态环境,这就是中国企业所面对的最大的风险。

  具体来说有这么几个方面,我从逻辑上做一个分析。

  违法的普遍性,在中国违法行为是普遍的,哲学上有句话叫做矛盾具有普遍性,矛盾的普遍性是什么意思呢?矛盾存在于一切思维发展过程中,或者说一切思维发展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存在着矛盾。用这样一个哲学的概念来说到违法我觉得完全可用,违法是一切企业和企业都可能有的行为。这是普遍的。可能有的违法情况不同,有的可能违法的程度不行,但是你要说这个人。

  我看到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中总结的企业家容易犯的十大罪状,还有56种犯罪等等。都可以看得出来,这些东西是严重的违法,已经是犯罪了,还有一些没有到犯罪的违法不胜枚举。

  违法追究的选择性、随意性和不确定性。面对违法行为是不是按照法律行为进行追究呢?恰恰是这样的,违法行为虽然是普遍的,但是被追究的恰恰是个别的,是少数的,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是随意的,能否被追究是不确立的。这种情况,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安全带执法,中国司机的安全带执法是最典型的,按照交规规定要系安全带,但是有几个人带呢?有没有罚呢?一般都不会罚,但是哪天警察看到你了,不高兴了,看到你不顺眼了,他就会罚你,而且一罚一个准,你肯定是违规了,按照规定就该罚,你就很无奈了。

  这种行为是违法追究的一种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甚至有的时候是随心所欲。再加上违法与不违法界限不清的问题、执法标准不一、体制环境、副制度这样一些东西,这个责任的追究就变得更不确定,让人根本无法琢磨,无法控制。

  违法心理的复杂性,企业家形成一种极为特别的法制心理,或者对于违法行为的心理有三个:一是法不责众。违法行为是普遍的,谁也不会管,谁也不会查,大家都这样;二是侥幸、冒险心理,即使要查,即使要抓也轮不到我,抓的是别人,不会查到我身上;三是倒霉认命心理。如果说真的查到我身上了,查到我头上了,那就认倒霉了,那没有办法。面对着违法,企业和企业家其实处于这样一种很无奈的行为。

  第三,企业家的法律风险防控。

  企业家必须要有足够的意识与耐心建立法律风险防控,这个大目标肯定是有的,我们还要努力。这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当中,还会不断的有一些企业倒下,有很多的一些企业家要进去。

  从个体企业家和企业来说,也不要太过消极悲观,要积极应对的话,就要做一个出污泥而不染的一种设计。你要尽可能地独善其身,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尽可能地不违法,或者是尽可能地少违法,尽可能地违小法,不要违大法;尽可能地避开这些可能构成犯罪的那些违法,一些轻微的违法;尽可能不踩大家公认的雷区和红线。这可能就是自我防护最好的一个选择。围绕这一点,企业家就要忍痛割爱,就要控制一下自己逐利的欲望,就要放弃一些利益的追求。这也许是在目前的社会环境,这种法制生态下,法律风险防范的一个明智之举。

  (本文节选自赵旭东在2011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暨首届京都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论坛上的发言,有删节,本刊记者张驰整理)

  卢建平:防范与打击企业家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

  今天讨论的话题是企业家犯罪,对这个话题,我也是关注很长时间。

  在中国目前,无论是研究企业犯罪、企业家犯罪,还是从另外一个极端来研究黑社会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或者是犯罪集团。恐怕都会有这样一种感觉,就是这两股力量虽然出发的原点不一样,但是在不断地接近,有一种殊途同归的感觉,这样一种态势我把它叫做犯罪与企业的结合。而这种态势,这种结合恐怕就是中国未来有组织犯罪的一种趋势。

  这样的话说起来可能有一点耸人听闻,但是如果说我们仔细的去看一看,各地在打黑,或者说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当中所披露的一些典型案例,恐怕就会有这样一种强烈的印象。

  我刚才算了一下,2010年发布的企业家犯罪报告里面用一个数字来说明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情况是比较严重的。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的暴力犯罪比较突出,它关注了公开报道的18个涉黑案件,这18个涉黑案件占了2010年全部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的14%。今天我看到的数字,在2011年的报告中,就是在确定的109个案件当中,涉黑的案件是17个。我算了一下,占比是15.59%,也就是说比2009年的14%又上升了接近1.6%,这是一个数字。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编制了一个重庆涉黑案件审判报告,这个报告里面提到,涉案的24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当中,有13个注册成立了公司或者企业,占比达54%,公司规模达到3家以上的有5个,资产亿元以上的达5个。所以结论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公司化。

  这两点是一种事实判断,我想由此可以下这么一个初步的结论,就是企业和涉黑犯罪,或者叫做有组织犯罪的结合,成了当代中国有组织犯罪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它的表现就是一方面涉黑的企业越来越多,另外一方面企业的经济能力又进一步助长了涉黑企业的犯罪能力。

  这样一种现象,按照我刚才的分析,在黑和白之间肯定会有很多的中间状态,从传统的犯罪,也就是马克思所讲的单个人对抗社会的犯罪到一个成熟的犯罪集团,到一个相当发达的犯罪企业或者说是叫黑社会组织,其中肯定也会有不同的发展阶段。就好比一个企业或者一个人要创办一个企业,他要有起步、发展初期、中间到成熟、上规模、上档次这样的一个过程。

  因此,我想结合这样一个过程尝试着提出一种理论,就叫做企业犯罪的阶梯理论,就好比一个企业从小到大发展一样,我把涉黑企业也描述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触黑阶段。第二阶段是涉黑或者是染黑,第三个阶段是纯黑阶段。第一个阶段企业可能跟社会组织有一些接触,比如说需要运用他的力量来催讨这些欠款;第二阶段是涉黑,他的经营行为,或者这个企业当中的某一些人,或者这个企业的决策层已经部分地介入了黑社会犯罪的活动;第三个阶段就是重庆高院的报告里面所提到的,黑社会组织完全公司化。

  如果说涉黑的犯罪企业阶梯理论是能够成立的,有更多深入细致的问题需要研究,比如说哪些企业更容易涉黑?哪些区域、哪些门类的企业更容易涉黑?或者说这个企业当中的哪些人,或者说这个企业家群体当中的哪些人更容易涉黑?这些问题当然需要今后深入研究。

  在民营企业的类型当中,根据公开的报道来看,有几大行业,比如物流、洗浴、歌厅、餐饮、交通涉黑案件比较多,最近这些年,随着资源紧张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很多中小型的矿业企业涉黑也屡见不鲜。总体规律就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更容易与社会组织发生接触,犯罪学里面有一个比较乍眼的词叫做“穷人犯罪学”,如果按照这样一个理论,这些行业可能都是草根,都是社会最底层的。他们这些人可能在一些黑社会组织当中永远是最底层的马仔,而牵头的就是这些所谓有钱有势的。

  这些涉黑企业的民营企业家他们分别又具有什么样的特征?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给我们提示了几点,这些涉黑的企业家大多少年富力强,和国有企业家相比,一般犯罪的年龄平均都在53岁以上,而民营企业要早十年,这是第一点;涉黑的民营企业家学历普遍不高,这是第二点。

  为了使我们的报告更加的清晰,可以把财产的规模和资产的数量做一个特征,有组织这样的结合,这对社会组织发展来说是非常巨大的威胁。对民营企业而言,身份、企业性质的差异,可能是把这种力量推向与有组织犯罪联姻的最主要的原因。

  企业和犯罪的结合是中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这种趋势有可能对我们这个国家社会未来的发展前途影响巨大。我的理由是,因为现代化的国家或者现代化的社会就意味着它的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这个组织化程度不仅体现在政治、经济的层面,也会体现在其他层面。所以犯罪的组织化程度也会不断的提高,单个的个人犯罪将逐渐的被有组织形态的团伙犯罪、犯罪集团、犯罪企业或者黑社会组织取代。这样一种发展态势,如果依照我们目前现有的法律框架,作为很有限。比如说目前为止,我们国际层面有国际犯罪,但是我们只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在我们国家有新刑法以来我们有单位犯罪,但是单位犯罪真正被定罪的数量还是不多。而且在单位犯罪当中,受到追究的依然是其中的自然人,单位相对只是承担经济上的罚金,所以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对于这个问题考虑关注的也不够多。

  最要紧的一点,目前我们对有组织犯罪或者说涉黑的这种犯罪,或者说犯罪的企业。我们还是停留在刑法的惩罚、打击这样一个传统的思维框架之内。怎么样把这些犯罪企业或者说涉黑企业犯罪的治理与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现代企业的治理水平的提高和企业家素质的提升、企业文化的这种培育结合起来,这是个值得研究的大问题。

  (本文节选自卢建平在2011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暨首届京都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论坛上的发言,有删节,本刊记者张驰整理)

  李曙光:改善企业家创新经营环境比辨识其颜色更为重要

  最近,我除了研究公司法和破产法的相关问题,还一直在研究转型经济和转型法律的问题,所以我更加关注这些企业家他们颜色粘贴的背景。我的发言可能角度不一样,更多的是谈到企业家生存的体制性环境和法制的关系。

  实际上这个话题我最近参与讨论的也比较多,我也非常关注整个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的发展。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中涉及的企业家又关系到国有企业,也关系到民营企业,是全方位的报告。为什么企业家会犯罪?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其实都会有企业家犯罪。并不是说中国独有的,因此这个问题本身是学术研究的常态性问题。在中国在转型经济过程当中,它是一个很特殊的问题。而且我们如果研究这样一个犯罪报告的话,我发现它非常具有中国式的一些特点。这是其他国家企业家犯罪比较少的,或者是我们看不到的,这是很有意思的一个问题。

  为什么有些案件,有些企业家犯罪在中国这样的土壤上会高发,甚至某种类型的案件还特别突出,我想主要存在三个体制性的背景。

  第一,公权力参与商业竞争。这是其他国家很少见的,这个公权力参与商业竞争又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表现:

  其一,是地方政府的商业化。

  现在地方政府商业化的趋势越来越严重,地方政府成为一个投资机构,成为一个经营机构。我们现在地方政府这么多个融资平台,搭建融资平台做什么?实际上是让地方政府直接进入到商业竞争。我们也可以说,公权力已经进入到商业领域,而且深深地进入到商业领域。

  其二,是官员的经营化、经理化和企业家化。

  我们现在大量的政府官员本身没有好好的做官,所谓的官我们讲应该是人民的公仆。可能很多官员更多的思想是在如何把地方经济的效益搞上去,这个经济效益直接涉及到商业利益和商业交易。所以很多地方官员中,市委书记是董事长,市长是总经理,整个地方官员的经济理念,远远强过其他方面。

  其三,是政经合一的体制环境。

  我们现在对于地方政府的要求,某种程度上就是政经合一的,对于它的考核标准是政经合一的。实际上我们看到带来了什么问题?我们可以看到,为什么会出现国有企业家犯罪?我们可以看到,国有企业家犯罪很多都是贪污腐的犯罪,贪污和受贿的这种犯罪。实际上我们可以说,某种程度上这是很正常的,因为公权力结合到里面去了,这个庞大的国有企业存在,它也要跟这样一个商业竞争的参与度保持一致,所以很容易进入到这样一个寻租的空间,这是一样的。所谓贪腐无非是权力和权利的交换,就是Power和Right的交换,这是在大的体制环境下是很正常的。

  1民营企业家为什么会犯罪?

  因为民营企业在与公权力的竞争当中处于弱势。在处于弱势的过程当中,民营企业主就不得不采用一些非常规的手段改变其地位,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特别典型地说明了我们现在这样一个市场商业的交易背景。这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

  地方政府如果不能够成为一个真正的市场监管者。而是对商业一个很大的参与度的话,那么这就是很大的问题。

  第二,体制环境的副制度化、辅制度化,或者是次制度化。

  所谓的体制环境的副制度化,我们现在社会整个体制给企业家提供了两套可选择的制度:一是正制度,就是现在正常的法律法规,这是正常的制度。二是副制度,这个副制度是由政策组成的,这个政策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们往往讲到上有政策的时候,讲到那个政策是正制度,下有对策就是副制度。我们现在大量的副制度,大量的政策,这些政策可能是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不一定是经过一个民主的程序,但却是经过一定的行政程序来产生的,随时随地的产生,随时随地的变化,随时随地的发酵。这套政策是非常灵活,也是立竿见影的。就是我们现在人治决策的这么一套体系,包括这样一个所谓的官文化。这个实际上是副制度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在所谓的责任体系,很多第一责任人,下军令状,这个实际上是构成了我们一个副制度,这个副制度就给官员形成了另外一种压力,不是一种正制度的压力,是一种副制度的压力。另外还有中国传统的做事习惯,所谓中国的国情最浓厚的部分,这几块构成了我所说的副制度。

  因此这个副制度带有强烈的诱导性、暗示性和陷阱性。正制度和副制度比较起来,副制度带有更强烈的诱导性和暗示性,同时也是一个陷阱。

  在这样一个环境当中,很多经商的人,会很自然而然的选择副制度,而不会选择正制度。在其经营和从商过程当中,他会更多的选择这样一个副制度。为什么他会更多的选择这个副制度?就因为副制度的基本价值大于惩罚的价值。他在副制度的过程当中能得到更多的好处,而对它的惩罚是不对等的。

  另外,我想他有两种心理:一种是赌一把的心理,第二是从众的心理。我们在复制的过程当中,从众的心理和赌一把的心理,实际上是对于我们整个商业过程当中企业家的选择构成了一种诱导性和构成了一种陷阱关系。

  我们也可以看到,正是因为这套副制度的存在,一些不良的商人就很容易适应。我想企业家犯罪有很多原因,有他本身素质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的原因,有法律制度本身的原因。  

  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也有一些不良的商人就是要钻这个法律空子。这一套副制度的存在非常适合这一批企业家,所以他们能够在这样一个竞争大潮中获得优势,很容易有非常好的条件。正是因为副制度的存在,所以就成了一个企业家的逆向淘汰机制。所有的首富肯定要逆向淘汰,所有最有名的企业家要逆向淘汰,这是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案例太多了。这是体制性环境的副制度化,带有诱导性和暗示性。

  第三,整个社会产权保护的体制环境是非常弱化的。

  可以看到,大量的企业家只要赚一笔钱以后就转移资产,他对于财产权利的不安全性,使得他们经商的行为带有短期性,带有投机性,带有很强的逃跑性、逃避性。所以这些年资本的转移速度是非常快的,我们可以看到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里面,有一些犯罪是在资产转移的过程当中发生的。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我认为是国家对产权保护制度的弱化,与体制性的环境是密切相关的。我们整个体制环境对于创业创新不是鼓励,没有停留在鼓励性的环节,没有提供一个激励性的环节。同时对于这样一种转移财产权利的行为,我们也没有一种纠偏机制,包括刚才几位教授讲的,比如说涉税的案件为什么会这么多?实际上也是在如何转移资产,如何在产权制度没有保障,合约履行得不到很好保证的情况下他会做这样的选择,而我们整个对于企业家的纠偏机制又比较弱。

  这是企业家的生存环境在这三个方面的情况,是存在比较大的问题。

  2改善企业家的生存环境

  企业家犯罪是一个常态,针对中国的特点,从研究者的角度我提出三点改善。

  第一,要提高法制的可辨识度。

  什么样的法律是良法?是好的法律?法律是不是透明的?是不是浅显易懂的,是不是大家一下子就能够很清楚的知道的?现在为什么会出现罪与非罪的现象模糊化?为什么会出现企业家犯罪的灰色地带?就是因为我们法制的可辨识度太低,因此就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比如涉黑案件、洗钱的案件、税收案件,非法集资,现在到底是不是罪?现行法律的本身就没有一个很好的回应。

  第二,法律的实施机制,特别是我们司法的独立性。

  现在很多法律成为地方政府的工具,很多法院司法机关成为地方政府的工具,为地方的经济发展服务,为地方的维稳和大局服务,但是却忽视怎么为建立整个市场体制、市场机制去服务。所以我们现在很多地方政府,实际上在指导法院办案,而我们的法院又往往主动的来配合地方政府的地方利益,一些涉及到全国有影响的案件,在地方会受到了很大的干预。

  我们可以看到,地方司法保护主义非常严重,很多案件,法院与法院之间打架,法院与政府之间打架,法院与法官打架。很多案件本来是很简单的,却被激化了,引起这些当事人层层上诉,上诉不行,就越过法院的权威进行上访,最后导致行政干预大于法律的功效,法院的权威越来越低了。

  上访现在强于上诉,这是不正常的现象。应该法院、法官是最后的权威,法律应该是最后的权威,现在上访制度已经把上诉制度替代掉了,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我认为同地方的司法保护主义相关,所以我一直主张建立国家层级的一些法院,就是要把地方司法保护这样一个链条做好,特别是涉及到债权债务的案件,涉及到税收的案件,涉及到证券的案件,涉及到土地类和涉外的案件,涉及到跨地的案件,应该用国家层级的法院来取代地方法院受理,这样的话能够解决很多的法律冲突问题。

  第三,实施法律的法官,在判案的时候要关注到这个案件背后的商业利益。

  我们现在的很多法官为政治服务,并没有去考虑商业的利益,没有考虑到其下判决的案件会对于整个社会、整个商业环境与市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恰恰这是非常大的问题。

  之所以很多的企业家在灰色地带的时候,很多法官愿意把它政治化,把涉黑或者是无罪视为有罪或者是偏向于有罪,这与法官在进行法律判决的时候没有顾及到其行为对经济、商业交易的影响有关。

  我建议,应该改进法官在判案当中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要形成对于商业交易和政治发展的正激励。这对法官群体来说是非常重要,这是我们现在非常缺乏的。

  总的来说,改善企业家创新经营的体制环境,目前比辨识企业家的颜色可能更为重要!

  (本文节选自李曙光在2011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暨首届京都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论坛上的发言,有删节,本刊记者张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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