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武高汉王海解读荧光增白剂事件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4 13:2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主持人: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的“中经名博会”,我是主持人周亮。首先介绍一下作客本期“中经名博会”的嘉宾,一位是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原副秘书长武高汉先生。另外一位是“中国打假第一人”王海先生。欢迎两位的到来。

  首先我要代表中国经济网和中经论坛的全体网民向二位的到来表示感谢,请二位跟网友打个招呼。

  王海:各位经济网中经论坛的网友们大家好,非常高兴作客“中经名博会”。

  武高汉:中国经济网、中经论坛的网友朋友们大家好,非常高兴应邀参加今天的讨论。

  主持人:今天互动的话题牵扯到前一段时间媒体一直热烈讨论的关于“荧光增白剂”使用的问题。我想这个话题之所以受到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涉及到各方比较关切的自身利益问题。首先请王海先生介绍一下您的看法。

  王海:我简单回顾一下,去年(2011年)3月份我弟弟家在洗衣服的时候,发现洗衣液当中用印钞机一照发现含有“荧光增白剂”。这个洗衣液是“蓝月亮”,里面有一款是增白的,发现含有“荧光增白剂”。

  我们在网上检索了一下,发现《生命时报》在2010年有一篇报道,标题叫做《小心洗剂带来癌》。《生命时报》报道介绍了洗衣粉当中使用的“荧光 增白剂”是属于致癌物质。我们又观察了自己平时穿着的衣物,发现很多衣服的标识上都标有不要使用含有“荧光增白剂”的洗剂,小心形成色斑,小心浅色衣服变 色。我们进行了检测,检测出来结果之后提起了诉讼。同时我也在新浪微博(http://weibo.com)发表了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提出了质疑。

  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武高汉独家做客中国经济网,剖析“荧光增白剂事件”。中国经济网/发

  主持人:关于这起案件审理情况一审是判您败诉,现在又进行了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围绕“蓝月亮”产品在外包装标识上是否有明确的规 范的问题。中经论坛有一位网友也提到难道只有“蓝月亮”这个亮白增艳的产品有“荧光增白剂”吗,其他的产品有没有?我天天在用这个牌子,是不是洗衣粉也有,您为什么跟它较劲?

  王海:我们发现其他产品也的确存在“荧光增白剂”,和“蓝月亮”一样,添加“荧光增白剂”却不标识的问题。这都是严重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我们了解到的这些添加“荧光增白剂”的企业,已经全部举报给国家质检总局了。

  主持人:我们知道“荧光增白剂”是一种荧光染料,也是复杂的有机化合物,它的特性是能激发射线,产生荧光,使所染的纺织的物质获得类似闪闪发光的效果,让人肉眼看着好像物质很白,达到增白的效果。武秘是长期的致力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为消费者处理的相关维权案件很多。王海先生这 次的出手跟“蓝月亮”谈关于“荧光增白剂”有害的问题,您怎么看?

  武高汉:这一次讨论中我们发现有两个主题词,一个主题词是“安全”,一个主题词是“知情”。这两个主题词涉及到消费者两项最重要的权利,即“安全权”和“知情权”。今年(2012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年主题是“消费与安全”,这个年主题有四个要义。第一要义,就是经营者的商品和服 务绝对不能够损害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第二,所有人必须尊重资源的有效性和环保的重要性,因此要自觉的控制自己的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以确保资源的安全和环境的安全。第三个要义,消费者是弱者,但是弱者中还有弱者,他们是妇女、儿童、小孩和农民。

  因此,今年的年主题要向他们倾斜,要向他们提供更大的保护。第四个要义,就是要让消费者受到应有的教育。受到损害要投诉,知道情况要举报,维护 权利要依法,当然最好的结果是所有的消费者都变得越来越聪明,不去购买任何假冒伪劣的商品,不受到任何损害,特别是在安全方面不受到任何损害。

  所以,我们希望所有的洗衣粉包括在内都要确保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在这个问题上,政府不能回避,该出手时要出手,该说话时要说话。现在 有人提出了洗衣粉中的荧光增白剂有害健康,甚至致癌,那么政府有关部门就应当予以回应,或者说应当委托专家予以回应,让消费者的消费做到明明白白。

  主持人:可不可以这样理解,您作为前消协的官员是很支持王海先生这次的诉讼。

  武高汉:我刚才说了三句话,第一句话叫做受害要投诉,第二句话叫做知情要举报,第三句话维权要依法。在这三个概念之下,我们支持所有的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国打假第一人”王海独家做客中国经济网,剖析“荧光增白剂事件”。中国经济网/发

  主持人:王海先生,您也听到了刚才武秘关于这个事件的点评,您有相关的佐证或者来回应武秘刚才的这一番言论么?

  王海:我觉得武秘书长说的非常好,实际经过我们的调查和研究,特别是经过几次诉讼,我们基本上已经理清了“荧光增白剂”的来龙去 脉。“荧光增白剂”诞生于四、五十年前用于洗衣粉,用于纺织品,用于造纸多个领域的一种化工染料,在洗衣液当中的应用有四、五十年的历史,是一种基本被淘汰的技术。

  我们上日本花王和狮王的网站看一下,一共有十四、五种洗衣液,只有一种有“荧光增白剂”。在日本花王的网站上也看了洗衣液,所有的洗衣液都是不 含有“荧光增白剂”的,但日本狮王和花王都有含有“荧光增白剂”的洗衣粉,他们的洗衣粉都明确的标识出来主要成分中含有“荧光增白剂”,并且有相应的警示 信息,本商品含有“荧光增白剂”,请注意带色商品使用不含有“荧光增白剂”的洗涤剂。

  其他品牌也有效应的标识,我还带来了一个日本的洗衣液,这是在英国销售的,主成分中标明含有“荧光增白剂”,反面也很明确的标识出来本品配合淡 色的棉、麻。在日本的产业经济省特别注意到像日本如果洗涤剂的生产企业要添加“荧光增白剂”,必须先向经济省的一个化学审查课审批,政府许可之后带可以添 加,日本和台湾都是这种相应管理的,而且日本和台湾的洗涤剂,主要是洗衣液、洗衣粉都是以“荧光增白剂”无配合或者说不含“荧光增白剂”作为卖点的。我们 看了台湾最大的日化企业生产的洗衣液产品都不含有“荧光增白剂”。

  主持人:能够感觉到王海先生对“荧光增白剂”的问题掌握了足够的证据,准备的相当充分。武秘,您作为长期以来一直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位置上,现在网友谈到,第一,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您曾经受理的多不多。第二,这是不是整个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武高汉:从刚才王海先生的介绍来看,我注意到他引用了日本的资料,也注意到他引用了宝岛台湾的资料,但没有引用中国的法律和法规资料。我们非常希望在这个问题上中国的法律不是空白,为什么?

  因为标签一方面涉及消费者的知情权。大家都知道,信息不对称是消费者上当受骗的“万恶之源”,在标签上该说的不说这就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标签还关系到消费者的“安全权”,比如说我们现在的香烟上就明令规定必须标注“吸烟有害健康”,同时还要有警示的图文,以加深消费者的印象。在我们 的有关法律法规中,也要求经营者必须要告知消费者应当知道的那些信息。凡是属于消费者应当知道的信息,你都应当告知。

  现在转回头来说实际问题,“荧光增白剂”到底是应当标注的成分,还是可以不标注的成分,我们也希望政府部门要明示消费者,这样让大家有所遵从,媒介的舆论监督有所遵从,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有所遵从,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也会有所遵从。所以,我希望在遇到这些重大问题的时候,政府不能视而不见。

  主持人:换言之,是不是也可以这样理解,应该充分的让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满足,不能处在一种雾里看花的状态。

  王海:我补充一下。实际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是有明确规定的,像《(产品)质量法》26条规定,生产者 应当表明对他的产品质量负责。27条规定,产品标识必须真实,必须符合下列的要求,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名称 和含量的应用中文进行表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

  刚才介绍我是从《生命时报》看到有报道说洗涤剂当中含有的“荧光增白剂”是致癌物质,后来我们又查了其他相关媒体的报道,发现不仅仅是《生命时报》有相关的报道,像台湾消基会也有明确的指示,消基会的秘书长,是台湾大学化学系的教授,指出来现在大多数“荧光增白剂”都是合成的,有的毒性低,有的 毒性高,有的甚至造成癌症。

  国内的专家,像河北省人民医院病理科的何春年主任也介绍了“荧光增白剂”可能致癌。广东省工商局也指出“荧光增白剂”是潜在的致癌物质。

  对“荧光增白剂”有致癌危险的报道也好,说法也好,都是由权威的机构做出的而且并没有排除洗衣粉或者洗衣液当中含有的“荧光增白剂”。可以看到这方面的危险肯定是存在的。

  主持人:既 然王海先生态度这么坚决,援引了大量的资料来佐证“荧光增白剂”确实含有致癌的风险。有一位中经网友名字叫做“星期4”,他就谈到除了“荧光增白剂”蓝月亮里面含有之外,我们老百姓日常生活当中武秘所了解到的,或者您接手的维权案例中还有哪些东西可能会含有“荧光增白剂”这种物质,不妨给我们大家普及一 下。

  武高汉:比如说前两年讨论纸,餐饮纸有的特别特别白,后来被发现说是有这种成份在里面。去年我记得还讨论过一次蘑菇,有一个小学 生买了大量的蘑菇进行了检测,发现绝大多数蘑菇中也含有这种东西。根据当时讨论的情况看,好像大家认为这是一个不好的东西,但是没有看到资料不好到什么程度,在多大剂量的条件下会发生毒害作用。这方面的资料没有看到这是非常遗憾的。

  主持人:这就急需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出台一系列相应的指标,来明确它的使用含量。

  武高汉:对。

  王海:在“蘑菇事件”之后卫生部出台了一个容易滥用的非食品添加剂的名单,名单中就包含“荧光增白剂”,而且通过开庭,从“蓝月亮”提交过来的证据中,其中有一个是来自日本洗涤剂协会的一份风险评估报告,里面提到一个实验。在这个实验中投入大量的SW—5,也就是“荧光增白剂”,动物的胰腺发现了肿瘤。经研究结果告诉我们,原因是“荧光增白剂”的刺激施加在动物胰腺上的缘故。虽然它是大剂量的实验,但证明“荧光增白剂”的确是存在 毒性的。

  主持人:中经论坛的一位网友问到说:“王海,你既然态度这么坚决,“荧光增白剂”现在说添加在衣物里或者洗涤用品中,平常用的纸巾添加的所谓两种物质是不是一种?”

  王海:纸巾当中是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的,因为餐巾纸是属于与食品相关的产品,应该可以要求10倍的赔偿。发现餐巾纸当中有“荧光增白剂”,可以进行适度的赔偿。

  主持人:刚才王海先生说完全可以根据消法,采取10倍的赔偿。网友又说了,既然有专家说“荧光增白剂”完全可以放心使用,我们不知道到底应该相信谁了,您作为消协的元老怎么看。

  武高汉:王海先生说“荧光增白剂”如果用于食品是应该被禁止的,现在我们讨论的是洗衣粉,国家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是怎样的,我没有查到资料,这是非常遗憾的。第二条是使用了它以后对人体的危害有多大,使用多大剂量要被判定为不合格,只有在不合格的前提下,只有在经营者应当知道或者说 已经知道的情况下,还要给消费者增加这些东西的前提下,那么消费者才有权索赔10倍。这是仅仅在食品上有权索赔10倍,现在在洗衣粉问题上就没有发现国家 的或者说我们没有检索到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换一句话讲,没准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只不过我们不知道,这又是一个问题。但不管怎么样只有两种可能,一个可能是国家有文件是禁止的,那么企业不 遵守,这是企业违法的层面。第二个概念是中国的法律没有,外国人家有做法,但是中国的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既然中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就钻个空子,等到什么时候中国有了规定我们再改正。

  我觉得经营者应当在这些方面主动与国际接轨,用高标准来生产制造自己的产品,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而不要用低标准,或者说不要寄托于中国无法律、中国有空档,我打个擦边球,如果是这样就不好了。

  主持人:刚才武秘提到企业有没有真正的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来生产自己的产品,你能不能结合刚才武秘分析的这一点,有其他的所谓材料证据向我们进一步诠释“荧光增白剂有致癌”风险的这一说法?

  王海:“荧光增白剂”有致癌风险这一点国内外,无论是医学机构,还是消费者组织都有大量的观点或者是说法。我们在媒体上也看到非常多,包括国内的工商局,也是属于对方提交的证据当中,乌鲁木齐疾控中心的一个报告就指出来“荧光增白剂”有致癌的风险。这是对人身安全潜在的危害的可能 性。

  我们要说的是“荧光增白剂”不仅对人身的安全有潜在的风险,并且对于财产的安全,对于衣物的安全也是存在风险的可能性,或者说风险是非常大的。

  我今天特别拿来了两件衣服,一件是国内品牌,一件是日本品牌,日本品牌的服装是“无印良品”,标识标的非常清楚,标的是淡色商品请勿使用含有“荧光增白剂”的洗剂,淡色产品受“荧光增白剂”的影响会变色,请注意不要形成色斑。

  我自己收集了大概有8、9种相关的衣 服,都有这样的“水洗标”。这些标识就说明了含有“荧光增白剂”的洗衣液、洗衣粉,有可能造成浅色的商品变色,形成色斑。为什么它会让浅色的衣物变色形成 色斑,我要介绍一下原理。

  洗涤剂使用“荧光增白剂”的标准中说的很清楚,“荧光增白剂”是一种染料,在洗衣粉或者洗衣液当中含有之后,和衣服接触不是充分稀释之后再和衣服接触,有可能倒进洗衣机里,一部分粘附在衣服上,另外一部分就没有和衣服产生直接的接触,是稀释了以后再接触,这样就形成了不均匀的沾染,因为它附着力 很强。

  比如洗衣液一旦倒在衣服上,它就粘上了,时间一长就会出现非常多的不均匀的沾染,就会产生变色的效果。根据“荧光增白剂”的专家意见,是中国的 一个洗涤剂协会,搞了“荧光增白剂”安全性的专家意见。里面很直接的介绍了“荧光增白剂”的功效,在视觉上显著提高白色物质的白度以及亮度。

  “荧光增白剂”只针对白色类的衣服起作用,起作用的原理是“荧光增白剂”将紫外光转化为蓝光,再和白色衣服当中的黄光相叠加产生白光,起到增白、增亮的作用。但是对于其他大部分浅色衣服来说,不是黄色的、不是白色的衣服,是没有黄光的,起不到增白、增亮的作用。相反因为不均匀的沾染,反倒会起 到其他的变色的效果。

  不仅是对人体健康的安全有忧虑或者说风险,对于财产安全的风险是具体具体和确定。日本的法律规定很明确,日本有一个消费者厅,有一个《家庭用品 品质表示法》,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得合成洗涤剂当中,如果含有“荧光增白剂”必须把成份标识出来,还要标识相应的注意事项。日本不仅在使用上必须先经过政府的许可,而且使用了之后也必须明明白白的告诉给消费者,台湾也是相应的规定,还有香港,含有“荧光增白剂”的洗涤品都会标识出来。

  主持人:刚才听了王海先生引证了大量详实的资料来佐证“荧光增白剂”的致癌危险。问一下武秘,日常生活中您用洗衣液吗?

  武高汉:洗衣服肯定也要用,但对这个问题可能有所忽略。听了刚才王海先生的介绍,至少能得到几个启示。第一个启示,这两个衣服的生产企业对“荧光增白剂”是有排斥看法的,认为这个东西对他们的衣服会构成损害,换句话说会影响到消费者的财产安全。

  第二条,王海先生搜集了大量的资料,从中听出几个“音”来。第一个“音”,准许使用。第二个“音”,必须标注。第三个音,中国没有规定。这几个因素加在一起,确实让消费者困惑,也确实需要权威部门说一句“公道话”。

  主持人:您能不能进一步给我们解读一下,之所以“荧光增白剂”这个事件受到媒体热切的关注,而且从一审来看判王海先生败诉,二审还不是很明朗,主要纠结在关于外包装的标识上。您长期以来进行维权工作,认为王海先生这次败诉究竟败在哪儿?

  武高汉:要说关注,安全是消费者的底线,如果你的商品和服务连消费者的安全都不能保证,消费者是绝对不能答应的。因此,消费者对所有的安全问题都高度关注,不是说因为这件事是王海先生提出来的,所以大家高度关注,而是因为它与安全关注。

  刚才还听到了一些资料,食品中的“荧光增白剂”绝对禁止使用。其他产品中的“荧光增白剂”准不准许使用,准许使用的剂量是多大,从现在看是准许 使用,但是没有剂量的标准。因此,它含1%对人体有害,还是含千分之一对人体有害,就无从看到。所以到目前我们掌握的材料来看,这个问题还不能得到清晰的 解答。

  至于说败诉的问题有多种多样的因素,还跟王海先生的诉求等许多相关联的因素相联系,不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

  主持人:您刚才提到说败诉的原因多方面,能不能在这里给包括王海先生在内关于这个事件出几招,哪些证据能够把事情看得明朗?

  武高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受到损害有五个渠道。第一个渠道是找经营者和解。第二个渠道是找消费者协会调解。第三个 渠道是找政府有关的部门申诉。第四个渠道是找仲裁机构仲裁。第五个渠道是找人民法院诉讼。现在王海先生已经选择了人民法院诉讼,因此我个人尊重法院的判决。

  主持人: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社会对“荧光增白剂”使用的问题会不会产生新的变化。毕竟刚才您跟王海先生分析了一下,公众的知情权一旦受到伤害,是不是也就意味着对于某一个领域自身的维权可能要加以着重的重视。

  武高汉:舆论监督的本身有多种多样的功能,其中一个重大的功能就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这件事王海先生或胜或败,但通过这件事会使全国广大的消费者受到教育,是安全消费的一个科普过程。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件事是一件好事。

  主持人:王海先生,刚才武秘觉得通过您的诉讼,对这个消费环境来说是个好事。想问一下,你对这个事最终的判决结果有没有信心?

  王海:我是有信心的,补充一下刚才武秘书长的观点,目前来看是可以使用的,但根据日本的经验是需要政府许可才能使用,并不是说企业想用就用,标准当中也不含有。通过这次诉讼特别注意到了,“蓝月亮”的产品标准当中就没有“荧光增白剂”这一项。

  主持人:换句话说也可以这样理解,哪怕是“白月亮”,“黑月亮”,只要没有很明确的告知公众“荧光增白剂”添加多少在不在合理的范畴都是一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

  武高汉:刚才王海先生说有一个应当和不应当的问题。什么叫应当?跟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紧密联系,关系到消费者安全的你就必须告知消 费者,但是反之一个产品中可能有上百种成份,而我们的瓶贴上只有小小的位置。所以肯定会有一些信息不能写在瓶贴上,哪些应当写上,哪些不应当写上,这是怎样的标准。检验这件事违不违法,就要检验政府有没有规定,有规定不办就是违法侵权,没有规定那我们还可以做其他方面的分析。

  王海:目前来看《(产品)质量法》27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不当损失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侵害的,就应该标识相应的信息。从管理上来看,目前国内企业使用“荧光增白剂”并没有许可它可以使用的法律依据。

  “蓝月亮”唯一拿得出来的依据是中国洗涤剂协会搞的“荧光增白剂”的一个行业标准,6家单位主要都是“荧光增白剂”的生产企业,根据质量化法实施细则规定,涉及到人身财产健康安全的相关要求应该由国家做出。

  当然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时候可以由行业标准代替,但他这份行业标准中没有任何涉及到人身安全和在产安全的技术要求。所以,从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作为一种有毒有害物质,它在产品当中合法使用的依据是没有的。

  在日本是要根据日本一个法律的高分子化合物事前申请书,日本是有明确的政府管理的,不是说你想要添加就能添加的,要由日本的经济产业省制造产业局化学物质管理课、化学物质安全审查系才允许添加的。

  中国是几家企业牵头做产品标准,产品标准中就没有“荧光增白剂”这一项,所以说政府监管部门根本不知道洗涤剂企业添加了“荧光增白剂”,因为除 了行业标准之外,任何产品的企业当中都没有提到他们添加了“荧光增白剂”。洗衣粉、洗衣液无论是相关的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也没有提到可以添加“荧光增 白剂”。事实上看,并没有允许他们充分添加的法律依据。

  主持人:王海先生刚才又反复强调了关于“荧光增白剂”致癌风险之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方面王海先生坚称“荧光增白剂” 致癌有风险,而另外一方却岿然不动。一位网友说,为什么王海先生曝光了这么久,“蓝月亮”依旧活跃在商超的舞台之上,好像他对这个很不屑,没有受到什么影 响。对方企业为什么迟迟没有一个很明确的说法?

  武高汉:王海先生刚才的一番话是对法律的一种解读和理解,在此之前,经营者也对法律进行了解读和理解。两个解读和理解一个在天上,一个在地上,所以普通的老百姓现在在云里、在雾间。

  最权威的解读是谁,谁制定的法律谁来解读,因为我们的解读也好,经营者的解读也好,王海先生的解读也好,顶多算学术解释,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只有国家认定的权威部门的解读,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到这种具有法律法律效力的解读出现的时候,老百姓才能从云里,才能同雾间回到大地上。

  主持人:武秘您不妨利用一点时间点评一下,或者再给我们的消费者再次有个消费的提示,敲个警钟。

  武高汉:从现在的情况看食品里不能用,但是洗涤剂里面可以用,这是一个概念。第二个概念,里面的量多大没有看见规定。第三个要不 要标注没有看到规定。第四个这是一个行标,但是经过发改委批准发布。所以,今天我们的讨论欠缺了一个重要的部门或方面,就是发改委。如果发改委有关同志坐在这儿,我们探讨这么长时间的话题很有可能3、5分钟就讨论完了。

  主持人:如果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一起坐下来,很有可能会推动相干行业质量标准的出台,有同时会给消费者在这方面有一个相对安全的保障,一个合法的依据。王海先生,既然刚才武秘已经对这个事件做了一个点评,下面也是希望你用简短的时间来做一个陈述。

  王海:我觉得“荧光增白剂”这个事情凸显了我们国家对于质量管理的漏洞。行业组织往往会利用这种漏洞,国家在标准制定的时候缺乏必要的资源投入。据我们了解,起草行业标准,起草国家标准,这些个起草标准的经费都是由企业提供的。

  很明显,这些被起草的标准肯定是要代表企业的利益,而且在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起草的过程中,消费者没有办法行使话语权。因为据我们所知,各地的 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并没有参加起草相关的行业标准以及起草国家标准的预算。即便这些行业标准真正的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消费者组织也很难有经费去聘请专家做大量的实验和调研,提出有理有据的关于修改完善标准的意见。

  “荧光增白剂”的行业标准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行业标准实际上并不能作为可以添加的依据,但他只是搞了一个“小把戏”。他把标准名称命名为洗 涤剂用“荧光增白剂”,就以这个标准名称作为依据说可以添加了。如果我们国家任何一个有毒有害的化学品都可以用这种方式来添加的话,意味着我们国家的产品安全是完全没有希望的。

  主持人:有关“荧光增白剂致癌”一说的话题还在延续,究竟孰是孰非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希望国家的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还消费者公平的消费环境。感谢收看本期“中经名博会”,咱们下期节目再见。

分享更多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