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罚单给小贩不给企业 被质疑打蚊子不打老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8 15:21 来源: 北京晚报湖南农民李清最近成了全中国最知名的农民。把他推到舆论焦点的是一个颇受争议的判决。
销售贴有“鄂尔多斯”、“恒源祥”等商标的假冒羊毛衫的李清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公安局经侦支队从浙江抓获,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李清上诉至内蒙古高院,内蒙古高院撤销了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发回重审。近日,鄂尔多斯法院判定李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99万元。
上诉一次,罚金就能从2151万降至199万,法院判决的弹性为什么这么大?很多著名厂家产品出了问题,连听个道歉都很难得,而一个农民卖假羊毛衫怎么就被判得这么重?法律的公平和严肃性究竟从哪里体现?围绕着这个案子中过山车一样的判决结果,牵扯出了N多不得不说的话题,舆论爆发出了巨大的争议和疑问。
疑问1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多大?
一审法院之所以给出2000多万的罚金,在于法院认定,警方在李清店内扣押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假冒“恒源祥”羊毛衫共计26187件,按照标牌价总计4300多万元。李清的辩护律师王福奎说,吊牌价比市场平均售价多出十倍之多。但法院认为,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金额无法查清,因此适用“吊牌标价”。最终,法院把这4300多万元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因此李清被判处的罚金为2151万元。
重审后的罚金从2151万元火箭般降低到199万,这种过山车般的判决到底是怎么出现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到底有多大?而重审的判决,又到底是不是迫于舆论压力?法律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对于如此之大的“法律弹性”,难免让人产生疑问。
“我国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上力度比较大,
如果这是一个企业,第一次判决的效果就非常好,是个很好的震慑”
董正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
这个案子的罚金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变化,关键就是对涉案数额的认定上出现了偏差。第一次的判决,对涉案数额的认定是以正牌羊毛衫的标价来处理的。但是,刑法上对赃物的认定,是不能以厂家或者受害方的报价来认定的,而是要以涉案物品的实际价值来认定。这是一个法律原则,所以第一次的认定存在着较大的偏差,而第二次对涉案数额的认定,还是比较符合司法精神的,量刑也在法定范围之内。
被告如果还想再上诉,在刑期上应该不会有太大变化,也就是在涉案价值上还有一点压缩空间,如果能够按照进货价来认定数额,也许还能把罚金再减少一点儿。
其实,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上,我们国家面临的各方面压力比较大,所以在打击力度上也比较大,如果排除掉这个被告的农民身份,如果这是一个企业,其实第一次判决的效果就非常好,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人是一个非常大的震慑,而罚金一再减少,反而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当然,这有一个前提,就是执法必须是公正的。
对于这个被告来说,其实判多少并不是主要问题,不管是199万还是2000多万,他个人可能都无力赔偿,而企业可能也不会坚决追偿,因为通过这个判决,厂家已经收到了非常好的维权效应,如果再进行追究,社会效果可能反而不好。
“罚金应该怎么算,是有法律依据的,
不能受地方保护主义、社会关注和舆论质疑等因素的干扰”
邱宝昌(中消协律师团团长):
我们首先应该明确,这个案子究竟应该判多少罚金,是有法律规定的,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的,不能受地方保护主义、心理同情等其他因素的干扰。其实,罚金判多判少并不是主要问题,公众真正关注的是你的判罚是否有法律依据,只要有法律依据,那么判多少都不是问题,但是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法律依据不充分,那判多少都是不行的。
具体到这个案子,两次判决的尺度相差如此巨大,公众的质疑是很有道理的,如果被告不上诉,那么一审的判决也就有法律效力了。从2000多万到不足200万,大家对法官的业务水平产生疑问,甚至产生类似“法律像橡皮筋,法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判”的想法,那都是正常反应啊。
我们可以再联想到5年前著名的许霆案,因为故意从产生故障的ATM机取钱,许霆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后来案件引起全社会关注,最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近年来,出现了多起这种因为社会关注、因为舆论质疑而发生改判的案件,而且改判的弹性还相当大;如果这些案子,社会不关注、公众不知道,是不是就不会有这些近乎翻天覆地的改判?这些案件如果一出再出,法律的严肃性和尊严都会受到损害。
疑问2
打蚊子不打老虎?
在这起著名的假羊毛衫罚金案例重审判决之后,不断有人将它与达芬奇天价卖假名牌家具最终被罚130多万元的案例相比,罚金上的差别让舆论更加不满,此后,公众的质疑更加尖锐:被亿万消费者质疑的某些牛奶企业至今仍然大卖,地沟油还在继续生产,卖瘦肉精猪肉的大企业不见倒闭,为什么就对一个小贩如此严苛?天价罚单什么时候能开给他们一张?
很多案件在判决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社会效应,
哪怕是在司法公正的环境里
邱宝昌:
李清这个案子和达芬奇的案子是不能类比的。对达芬奇的处罚是基于民事案件,而李清的这个案件,已经上升到刑事案件了。
达芬奇案件中,它并没有侵犯商标权,没有品牌权利人主张权利,没有品牌权利人提出达芬奇的侵权所得和侵权损失,所以最后对达芬奇进行的是行政处罚。
虽然普通人感觉上侵权非常大,并且损害消费者利益,但是赔偿很少,这也是侵犯消费者权益和侵犯商标权案件的不同之处。在法律规定上,就有很大差别。这个确实是不能横向比较的两个不同性质的案件。
这里,我又想起了几年前那个天价过路费案件,那个案子也是于法无错,但是遭到了几乎全社会的质疑。说实话,很多案件在判决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社会效应,哪怕是在司法公正的环境里,司法判决、司法体系要让人信服,有公信力,也必须考虑公正的司法效果和公平的社会效果。
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执法在对企业的时候,总是过于软弱
董正伟:
其实,这些年,我们司法实践中打蚊子不打老虎的例子有不少。在打击企业的时候,执法总让人感觉过于软弱,该追究责任的时候,总是不够给力。这是我们法律理念和执法尺度的问题,也是我们法治建设进程中遭遇到的最大困难。
我感觉,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执法在对企业的时候,总是过于软弱,来自于一种思路,即认为那些大企业为国家贡献了很多税收,解决了很多就业,因此觉得它们为国家为社会作出了贡献,所以对它们就会手下留情。实际上,这种认识有根本上的错误,这些企业上缴的税收、利润,是从哪里来的?不依靠众多的群众,这些企业凭空就能创造利润、上缴税收?还不都是我们这些群众购买了它们的产品或者服务,才养活了这些企业?那些就业岗位,不是企业创造的,而是我们消费者共同提供的!对那些欺骗衣食父母的企业,在执法的时候就不应该手软。
围观
就该罚个倾家荡产
@风雨同窗情:经常说要把售假者罚得倾家荡产,一玩真的,就含糊了?属于叶公好龙。应该以此为标杆,如果对所有假冒伪劣都这么处理,一视同仁,中国早没有假货了。
@真邪耶:从情论,小贩值得同情;从理论,造假贩假者理应被罚得倾家荡产。活该!
@我于往昔:当你们买到假货的时候,抱怨国家不管制假售假。现在管了,你们又指手画脚。如果不用严厉法律,怎么能让制假售假者害怕呢?另一方面,不是说卖了多少罚多少,而是应该按照制造了多少处罚。举个例子,毒贩还没有把毒品卖出去就不该得到惩罚吗?理智点吧,不要凡事都要逆反。
主管部门也该罚
@狄克1:仅对售假者施以惩罚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对造假者重罚!甚至对制假者和售假者的当地主要管理部门负责人也应该施以惩戒!造假售假就让它一辈子翻不了身!!这样中国货才不会成为山寨的代名词!
@fangzheng 2:这个制假者是罚给谁看的?不痛不痒的一个事件,造成了啥严重后果吗?他的涉案金额有这么大吗?那些造假食品的人有这么被罚过吗?他们的销售量和造成的严重后果可比这些衣服大多了。比如造假馒头,几毛钱一个,卖上亿个还没这些衣服的吊牌价格高呢,但给多少人带来了慢性病的后果,而且是在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
@蓝黄石头:老鹰不抓,抓小鸡,我呸!
@brian_1987:卖假货肯定是要受到处罚的,但是这个金额似乎也太高,如果真的是制止假货采取这种方式也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