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地:签字注会竟为第三大股东总裁 兼职执业涉嫌违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8 01:15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签字注会为利益关联方招股书瞒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查获知,赵合宇出生于1966年3月,河南平顶山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区域经济专业,本科学历,其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为100000180272。
北京市海淀区政协官网今年1月初发布的信息显示,身为海淀区第九届政协委员的赵合宇,委员号为250号。作为经济界的代表,他的职务为大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昂集团)总裁、中兴新世纪董事长。与此同时,来自河南省平顶山市政府网站的信息也证实:赵合宇为大昂集团总裁。
不过,这两家公司都不那么简单。新大地公司招股书显示,大昂集团持股633.46万股 (占发行前的16.67%),位列第三大股东,仅次于实际控制人凌梅兰和黄运江夫妇,持股成本仅为0.789元/股。
从表面上看,大昂集团与赵合宇毫无关联——它的股东只有麻凤英和朱长云两个自然人,对应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1%、49%。实际上,赵合宇既是新大地公司招股书的签字注会,同时又是新大地公司第三大股东公司的总裁,新大地公司如果成功IPO,第三大股东是最大的受益者之一,将获得数千万元乃至上亿元的财富,中介机构与发行人有如此紧密的利益关系,是否构成利益冲突,影响其审计的公正性?此外,新大地公司招股书隐瞒了赵合宇是大昂集团总裁这一重要关联关系。
兼职执业涉嫌违反《注会法》相关规定
2001年12月至今,赵合宇担任中兴新世纪董事长、法人代表。然而,诡异的事情发生了——作为中兴新世纪董事长、法人代表的赵合宇,却以另外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身份执行审计业务。
在新大地公司招股书的验资机构声明一栏中,经办注册会计师第一个签字的就是“赵合宇”,其注册会计师编号正是100000180272,签字日期为2012年4月10日。但是,落款盖章的验资机构不是中兴新世纪,而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上,中兴新世纪根本就不具备证券资质,而具备证券资质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则是国内证券界的行业翘楚,去年承办92个IPO项目,位居全国第二。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新大地公司的IPO,对2008年1月第四次增资的验资进行复核,同时对2008年7月的整体改制进行验资,而以上两项审计工作中赵合宇均是签字注会。其中,2008年1月第四次增资恰恰就是大昂集团的入股过程。
针对2008年7月的整体改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08]第80050号)。
由此看来,身为大昂集团总裁、中兴新世纪董事长、法人代表的赵合宇,不仅通过挂靠具备证券资质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同时还对自己担任高管的公司的参股企业执行审计业务。不难想象,这背后隐藏着严重的利益冲突问题。
对此,某证券维权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赵合宇涉嫌同时在中兴新世纪、立信两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五)的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同时,上述律师进一步表示,赵合宇在会计师执业过程中,同时担任大昂集团总裁,因此有充分理由质疑大昂集团持有被审计单位新大地公司股票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一)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此外,上述律师认为,在大昂集团持有新大地公司股票的情况下,作为总裁的赵合宇却以注册会计师身份审计新大地公司,严重违反“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之原则,涉嫌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二)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如此严重的涉嫌违法行为让律师惊愕,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仅仅上述情形,只不过是新大地公司IPO项目的冰山一角,随着调查的深入,背后的真相更触目惊心。
招股书显示,新大地公司的保荐人为南京证券,保荐代表人为胡冰、廖建华;验资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为赵合宇、王海滨;审计机构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为王海滨、刘春奎;发行律师为大成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为丘远良、申林平、刘军。
其中,丘远良、申林平曾经先后现身证监会第三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候选委员名单和证监会第十四届主板发审委候选委员名单,但最终二人均未获得正式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