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发改委查处房地产商哄抬房价 江西开发商被罚50万

2011年03月29日 11:40 来源:财经网

  【《财经》综合报道】3月28日,国家发改委通报了一起查处房地产商哄抬房价案件。近期,江西省赣州市物价局对江西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价格欺诈的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处以法定最高额度50万元的罚款。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2010年12月23日,江西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第二期房源只有102套的情况下,故意散布商品房将要涨价的信息,吸引消费者购房,发布了云星中央星城2号楼公开选房须知。该须知宣称:“后期房源最早也将于2011年上半年面市,其均价将极有可能突破8000元/平方米”,“此次2号楼房源以略高于一期开盘价格水平的补充供应,可谓稍纵即逝的置业良机”。这一涨价信息诱发了抢购,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521名购房者收取了“诚意金”521万元。

  2011年1月1日,当交了“诚意金”的消费者对商品房价格提出质疑询问时,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告诉购房者:“第二期的房价可能会比第一期略高一点,可能不会超过7000元/平方米”。随后,该公司采取摇号方式,在521名已交“诚意金”的消费者中,确定最后的102名购房者,并限时在3分钟内选好房。至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二期102套商品房的实际销售均价被哄抬到每平方米8000多元,并由此引发了群体性上访事件。

  江西省赣州市物价局认定,该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规定,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

  国家发改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重点查处以下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标价信息不全、不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和公示相关收费;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收取未予以标明费用;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优惠,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国家发改委称,将继续公开曝光情节恶劣、影响较坏的典型违法案件。【作者:《财经》综合报道 】(责任编辑:邓美玲)

网友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